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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國家質檢總局《關于乳制品企業生產許可證工作有關問題請示的函復》的通知(閩質監監〔2008〕570號)

   2010-10-21 786
核心提示:原始文件:轉發國家質檢總局《關于乳制品企業生產許可證工作有關問題請示的函復》的通知(閩質監監〔2008〕570號) 各設區市質量

       原始文件:轉發國家質檢總局《關于乳制品企業生產許可證工作有關問題請示的函復》的通知(閩質監監〔2008〕570號)
       各設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省中心檢驗所:

  現將國家質檢總局《關于乳制品企業生產許可證工作有關問題請示的函復》(質檢食監函〔2008〕223號)轉發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乳制品發證檢驗增加三聚氰胺檢驗項目。

  二、將三聚氰胺列為生產企業產品出廠檢驗項目,三聚氰胺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產品不準出廠。10月底前,各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添置儀器、培訓人員、具備三聚氰胺檢驗能力,或與具備三聚氰胺法定能力的檢驗機構建立穩定的委托檢驗關系,由委托檢驗機構開展三聚氰胺出廠檢測。

  三、判定標準依據衛生部等五部門聯合發布的《制定三聚氰胺在乳與乳制品中的臨時管理限量值》(衛生部公告2008年第25號)規定。

              附件:國家質檢總局《關于乳制品企業生產許可證工作有關問題請示的函復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地區: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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