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局各相關科室,各直屬單位:
《蚌埠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管理辦法(試行)》和《蚌埠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已經局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映。
2014年4月3日
蚌埠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藥品(含醫療器械、化妝品,下同)投訴舉報管理工作,加大對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保障公眾飲食用藥安全,維護投訴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投訴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采用信件、電話、互聯網、傳真、來訪等形式,向蚌埠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及各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反映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或違法線索的行為。
其他部門移交或上級交辦的投訴舉報納入本辦法調整范圍。
第三條 蚌埠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加掛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中心(以下簡稱市投訴舉報中心)牌子,負責蚌埠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
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明確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投訴舉報中心指定專人具體承擔工作時間(含午休時間)內的投訴舉報管理工作,包括瀏覽市長熱線、市民心聲、市局網站投訴平臺等網絡系統,接聽12331投訴舉報電話,接待人員來訪,對投訴舉報負責初步答復、受理、移交、督辦、考核等工作;非工作時間的投訴舉報處置工作由市局排定的夜間及節假日值班人員承擔。值班人員與市投訴舉報中心專職人員要認真做好投訴舉報的交接工作。以上人員以下統稱投訴舉報管理人員。
涉及投訴舉報的信件、公函,市局其他科室收到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資料,由市局辦公室或其他科室直接移交到市投訴舉報中心,依據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處理。
第五條 投訴舉報管理人員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填寫《蚌埠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處理情況登記表》,包括下列內容:投訴舉報方式、投訴舉報人的姓名、聯系電話;被投訴、舉報人的名稱、地址、電話等;所投訴食品藥品事項的基本情況。
對于到市局辦公地址直接投訴的,還應當要求投訴舉報人提供購貨憑證、實物等有效證據并出具接收物品清單。
投訴舉報管理人員登記后首先對投訴舉報是否屬于受理范圍進行審查,并根據審查結果分別處理。
第六條 投訴舉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職責范圍的;
(二)無明確的投訴舉報對象或違法行為的;
(三)應當依法通過行政復議、訴訟、仲裁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四)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投訴舉報,投訴舉報人在辦理期限內再提出同一投訴舉報的。
第七條 對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職責范圍的書面投訴舉報,市投訴舉報中心專職人員應在報請市局分管領導批準后,2個工作日內以移送函的形式轉送本市有管轄權部門辦理,并書面或口頭告知投訴舉報人。聯系方式不詳或無法取得聯系的除外(下同)。
對于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投訴舉報管理人員原則通過投訴舉報的途徑予以答復。除電話答復或來訪當場口頭答復外,其他形式的答復內容應當經過市局分管領導批準,并在3日內辦理完畢。
第八條 投訴舉報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受理:
(一)屬于食品藥品安全問題的;
(二)有明確的投訴舉報對象及違法違規行為;
(三)被投訴舉報的對象或違法行為在本轄區范圍內。
第九條 投訴舉報管理人員對應受理的投訴舉報按重要投訴舉報和一般投訴舉報分類辦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要投訴舉報:
(一)可能涉及國家利益或引發重大社會影響的;
(二)聲稱已造成3人以上食物中毒、致人死亡或多人傷殘等嚴重后果的;
(三)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液制品、疫苗等高風險產品的投訴舉報;
(四)有新聞媒體關注的;
(五)投訴舉報機構認為重要的其他投訴舉報。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為一般投訴舉報。
第十條 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投訴舉報,投訴舉報管理人員應當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對重要投訴舉報和上級交辦投訴舉報,立即報告市局分管領導(值班領導)或主要領導;并根據市局領導意見及屬地管理原則和事權劃分,立即轉交有關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本局相關部門辦理(以下簡稱投訴舉報辦理單位)。
(二)對一般投訴舉報,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和事權劃分,立即轉交有關投訴舉報辦理單位。
(三)轉交投訴舉報辦理單位具體情況,應當在《蚌埠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處理情況登記表》記錄。本局相關部門承辦的,應當由部門負責人或其他人員簽字;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承辦的,應當記錄接收人員姓名。
(四)對于匿名投訴舉報的,應當由投訴舉報人自行設定六位數代碼,確認后予以登記,并告知該代碼將作為以后領取投訴舉報獎勵的依據。對投訴舉報人設定的六位數代碼,應當另行記錄在空白紙上,并立即用信封密封,在信封上注明舉報時間、舉報事項以及聯系方式,投訴舉報辦理單位明確后也應當及時予以注明,交市投訴舉報中心投訴舉報管理人員統一保管。市投訴舉報中心投訴舉報管理人員應當在封口處蓋上市投訴舉報中心印章,妥善保管。
第十一條 對于投訴舉報管理人員轉交的投訴舉報,投訴舉報辦理單位認為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立即向投訴舉報管理人員提出。不得既不提出異議,又不辦理,延誤整個投訴舉報的辦理進程。
投訴舉報涉及本市兩個以上行政區域或者對管轄權有異議的,由投訴舉報管理人員報請市局分管領導指定具體辦理單位和協辦單位,被指定的具體辦理單位應當牽頭辦理,協辦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二條 投訴舉報辦理單位接到投訴舉報交辦口頭或書面通知后,應當根據以下情形分別辦理:
(一)對于重要投訴舉報和投訴正在無證生產經營食品藥品或生產經營假冒偽劣食品藥品以及其他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形,投訴舉報辦理單位應當立即聯系投訴舉報人并派人在30分鐘內趕赴現場,進行調查處理。
(二)對于食品藥品消費中發生的糾紛,投訴舉報辦理單位應當立即聯系投訴舉報人,詢問相關事宜;可以電話聯系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單位相關負責人,提出糾紛處理指導意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單位與消費者就糾紛處理當場達成協議的,經與投訴舉報人聯系確認后,可以視作投訴處理完畢。投訴舉報人與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單位達不成協議要求監管部門現場處置,且糾紛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的,投訴舉報辦理單位應當派人在30分鐘內趕赴現場,進行調查處理。
(三)其他一般投訴,投訴舉報辦理單位應當于收到交辦通知當日聯系投訴舉報人告知受理情況,并在3日內對投訴舉報內容進行調查處理。
(四)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投訴舉報中,屬于不予受理情形的部分內容,投訴舉報辦理單位負責解釋并告知解決途徑或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五)投訴舉報一般在7日內處理完畢并反饋投訴舉報人,涉及違法情形需要立案調查的,除領導批準延期外,不得超過60日,并應當在7日內向投訴舉報人反饋案件初查情況;案件辦理完畢后2日內,向投訴舉報人反饋最終處理結果。上級轉交的投訴舉報對辦理期限有要求的,按照上級的要求辦理。因投訴舉報辦理的案件,應當在案卷中明確。
第十三條 對于市局交辦的投訴舉報,投訴舉報辦理單位應當在處理完畢后2日內,口頭或書面向市投訴舉報中心反饋辦理情況。上級轉交市局的投訴舉報,投訴舉報辦理單位應當在上級要求的期限內書面反饋,并由市投訴舉報中心報經市局分管領導同意后答復上級有關部門。
第十四條 投訴舉報辦理情況納入對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市局辦理投訴舉報科室和部門的年度考核范圍。
第十五條 投訴舉報管理和承辦人員應遵守下列工作準則:
(一)與投訴舉報內容或投訴舉報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二)應當聽取投訴舉報人陳述事實及理由,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核實情況;
(三)不得將投訴舉報信息透露給被投訴舉報對象,不得將本單位、本部門辦理投訴舉報的內部研究情況透露給投訴舉報人,不得與無關人員談論投訴舉報內容。
第十六條 市投訴舉報中心對已受理的投訴舉報應跟蹤了解辦理情況;對于未在規定期限內處理完畢并反饋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了解原因;需要督辦的,報告市局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后,發出督辦通知。投訴舉報辦理單位應當在5日內予以答復。
第十七條 市局效能辦負責對投訴舉報辦理情況進行回訪,聽取投訴舉報人的意見和建議,并如實記錄回訪結果。
第十八條 市投訴舉報中心及投訴舉報辦理單位應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檔案,立卷歸檔。市局其他部門辦理投訴舉報的,應當在投訴舉報辦結后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市投訴舉報中心統一立卷歸檔。
歸檔范圍包括投訴舉報涉及的全部有查考價值的文字、音像等資料。
第十九條 投訴舉報管理人員和投訴舉報辦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處理投訴舉報,對于不作為、亂作為的依照效能建設等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蚌埠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轄區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蚌埠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舉報獎勵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舉報食品藥品(含醫療器械、化妝品,下同)違法犯罪行為,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藥品安全隱患,促進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共治,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上級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對舉報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或違法線索,經查證屬實并立案查處后,根據舉報人的申請,經審核同意,對其發放獎金予以獎勵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信件、電話、互聯網、傳真、來訪等形式,向市局反映、檢舉、揭發,或者向其他相關部門反映、檢舉、揭發后被轉交、移送屬于市局職責范圍內應予查處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或違法線索的行為。
第四條 市局負責調查并依法查處的案件,由市局負責獎勵;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區局)負責調查并依法查處的食品藥品違法案件,由縣區局負責獎勵。
第五條 市局負責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處罰的辦案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牽頭做好對舉報人的獎勵工作。
第六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為有效舉報:
(一) 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 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人;
(三) 舉報的違法行為或線索不在辦案部門已經調查的范圍內;
(四) 舉報的內容經查證屬實并已依法作出處理。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投訴舉報的;
(二) 采取利誘、欺騙、脅迫、敲詐等不正當方式使生產經營者違法并對其進行舉報的;
(三) 以匿名方式舉報最終無法確定舉報人的;
(四) 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舉報的; (五)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八條 實施舉報獎勵,應當按照下列方法認定受獎的舉報人:
(一) 舉報獎勵對象一般限于實名舉報,對匿名舉報并查處的案件,在結案后通過投訴舉報代碼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且舉報人愿意領取獎勵的,應當給予獎勵。
(二) 同一違法案件由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受理舉報的時間為準。其他舉報人提供的事實證據或者協助行為對案件查處有幫助的,根據其作用大小,給予適當獎勵;若其幫助超出第一舉報人作用的,應當作為第一舉報人,原第一舉報人視為其他舉報人,給予適當獎勵。
(三) 兩人以上聯名或者雖未聯名但舉報同一案件且作用相當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四) 同一舉報人在不同辦案部門舉報同一案件的,由具體承辦該案的單位獎勵,不予重復獎勵。
第九條 舉報分為三個等級:
一級舉報:舉報的違法事實清楚,直接掌握證據并協助辦案部門查處,與查處事實完全相符;
二級舉報:舉報部分違法事實,提供部分直接證據并協助辦案部門查處,與查處事實基本相符;
三級舉報:尚未對違法事實進行核實,但提供違法線索,間接協助調查,對辦案部門查辦案件有重要的輔助作用。
第十條 根據舉報等級和行政處罰罰沒款入庫金額大小,給予一次性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罰沒款入庫金額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獎勵舉報人500元;
(二)罰沒款入庫金額1萬元以上的,按舉報等級,屬于一級、二級、三級舉報的,分別按罰沒款入庫金額的5%、3%、2%予以獎勵,獎勵不低于500元,單筆獎勵一般不超過5萬元。
第十一條 對不屬于第一舉報人,但其舉報提供的事實證據或者協助行為對查清案件有直接或者重要輔助作用的,可以給予300元的獎勵。
因消費投訴致辦案部門發現違法線索進而查處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或對舉報經查證屬實雖無罰沒款但對于查辦其他案件或者避免違法產品流散市場有積極作用,且本人要求獎勵的,可以給予投訴舉報人200元的獎勵。
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知悉食品藥品違法案件線索后尚未向社會披露前通報辦案部門控制安全隱患的,依照本辦法規定予以獎勵。
第十二條 對舉報人的獎勵,依據本辦法計算的獎勵金額有差異的,按照不重復獎勵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發放。
第十三條 案件承辦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案件結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獎勵初步意見,經原案件合議人員合議同意并由法制部門審核通過,由辦案部門負責人向分管領導及主要領導報告后,書面或電話告知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舉報人有申請獎勵的權利。
書面告知的,應當制作《蚌埠市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附件1);電話告知的,應當有其他案件承辦人在場并在《蚌埠市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電話通知記錄本》上做好書面記錄,在場人員均應當簽字。
告知日期以告知書發出的郵戳日期或電話通知當日的書面記錄為準。
第十四條 舉報人應當自辦案部門告知申請獎勵權利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申請獎勵有關手續。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申請獎勵的,視為放棄。
第十五條 舉報人申請獎勵的,應當到告知其申請權利的辦案部門填寫《蚌埠市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金發放表》(附件2),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對于匿名舉報的,還應當在兩名工作人員見證下,當場寫出六位數的匿名舉報代碼,經與市投訴舉報中心保管的該案投訴舉報密封的代碼核對無誤后,予以獎勵。
市局轉交縣區局辦理的匿名舉報,符合獎勵條件,縣區局需要核對代碼的,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中心應當予以協助。
舉報人未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或不能提供匿名舉報代碼以及其他提供的信息與舉報內容不符的,不予獎勵。
第十六條 辦案部門在確認投訴人身份無異后,填寫《蚌埠市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審批表》(附件3),附《投訴舉報處理情況登記表》、《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沒款交款憑證復印件,經財務人員對罰沒款入庫確認和分管領導審核、主要領導審批后,及時發放獎勵。
第十七條 舉報人領取獎勵應當《蚌埠市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金發放表》上簽名或按指印。
第十八條 財務人員對舉報獎勵應當逐一登記。
第十九條 辦案部門應當做好獎金發放記錄,并在獎金發放3日內,將獎勵檔案移交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中心統一保管。檔案包括舉報記錄、處罰決定書、罰沒繳款憑證、舉報獎勵相關文書等材料。
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中心應當每年對獎勵檔案進行整理,裝訂成冊,存檔備查。
第二十條 參與舉報案件查處和辦理舉報獎勵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對舉報人的相關情況、舉報內容、獎勵情況嚴格保密。對違反保密義務、泄露舉報人身份的,依法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 舉報人對辦案部門提出的獎勵金額或獎勵過程中的相關行為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局法制機構提出申訴。市局法制機構應當在3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意見。
第二十二條 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蚌埠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各縣區局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轄區食品藥品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蚌埠市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
附件2:蚌埠市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金發放表【
下載附件】
《蚌埠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管理辦法(試行)》和《蚌埠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已經局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映。
2014年4月3日
蚌埠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藥品(含醫療器械、化妝品,下同)投訴舉報管理工作,加大對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保障公眾飲食用藥安全,維護投訴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投訴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采用信件、電話、互聯網、傳真、來訪等形式,向蚌埠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及各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反映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或違法線索的行為。
其他部門移交或上級交辦的投訴舉報納入本辦法調整范圍。
第三條 蚌埠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加掛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中心(以下簡稱市投訴舉報中心)牌子,負責蚌埠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
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明確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投訴舉報中心指定專人具體承擔工作時間(含午休時間)內的投訴舉報管理工作,包括瀏覽市長熱線、市民心聲、市局網站投訴平臺等網絡系統,接聽12331投訴舉報電話,接待人員來訪,對投訴舉報負責初步答復、受理、移交、督辦、考核等工作;非工作時間的投訴舉報處置工作由市局排定的夜間及節假日值班人員承擔。值班人員與市投訴舉報中心專職人員要認真做好投訴舉報的交接工作。以上人員以下統稱投訴舉報管理人員。
涉及投訴舉報的信件、公函,市局其他科室收到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資料,由市局辦公室或其他科室直接移交到市投訴舉報中心,依據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處理。
第五條 投訴舉報管理人員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填寫《蚌埠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處理情況登記表》,包括下列內容:投訴舉報方式、投訴舉報人的姓名、聯系電話;被投訴、舉報人的名稱、地址、電話等;所投訴食品藥品事項的基本情況。
對于到市局辦公地址直接投訴的,還應當要求投訴舉報人提供購貨憑證、實物等有效證據并出具接收物品清單。
投訴舉報管理人員登記后首先對投訴舉報是否屬于受理范圍進行審查,并根據審查結果分別處理。
第六條 投訴舉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職責范圍的;
(二)無明確的投訴舉報對象或違法行為的;
(三)應當依法通過行政復議、訴訟、仲裁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四)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投訴舉報,投訴舉報人在辦理期限內再提出同一投訴舉報的。
第七條 對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職責范圍的書面投訴舉報,市投訴舉報中心專職人員應在報請市局分管領導批準后,2個工作日內以移送函的形式轉送本市有管轄權部門辦理,并書面或口頭告知投訴舉報人。聯系方式不詳或無法取得聯系的除外(下同)。
對于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投訴舉報管理人員原則通過投訴舉報的途徑予以答復。除電話答復或來訪當場口頭答復外,其他形式的答復內容應當經過市局分管領導批準,并在3日內辦理完畢。
第八條 投訴舉報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受理:
(一)屬于食品藥品安全問題的;
(二)有明確的投訴舉報對象及違法違規行為;
(三)被投訴舉報的對象或違法行為在本轄區范圍內。
第九條 投訴舉報管理人員對應受理的投訴舉報按重要投訴舉報和一般投訴舉報分類辦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要投訴舉報:
(一)可能涉及國家利益或引發重大社會影響的;
(二)聲稱已造成3人以上食物中毒、致人死亡或多人傷殘等嚴重后果的;
(三)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液制品、疫苗等高風險產品的投訴舉報;
(四)有新聞媒體關注的;
(五)投訴舉報機構認為重要的其他投訴舉報。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為一般投訴舉報。
第十條 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投訴舉報,投訴舉報管理人員應當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對重要投訴舉報和上級交辦投訴舉報,立即報告市局分管領導(值班領導)或主要領導;并根據市局領導意見及屬地管理原則和事權劃分,立即轉交有關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本局相關部門辦理(以下簡稱投訴舉報辦理單位)。
(二)對一般投訴舉報,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和事權劃分,立即轉交有關投訴舉報辦理單位。
(三)轉交投訴舉報辦理單位具體情況,應當在《蚌埠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處理情況登記表》記錄。本局相關部門承辦的,應當由部門負責人或其他人員簽字;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承辦的,應當記錄接收人員姓名。
(四)對于匿名投訴舉報的,應當由投訴舉報人自行設定六位數代碼,確認后予以登記,并告知該代碼將作為以后領取投訴舉報獎勵的依據。對投訴舉報人設定的六位數代碼,應當另行記錄在空白紙上,并立即用信封密封,在信封上注明舉報時間、舉報事項以及聯系方式,投訴舉報辦理單位明確后也應當及時予以注明,交市投訴舉報中心投訴舉報管理人員統一保管。市投訴舉報中心投訴舉報管理人員應當在封口處蓋上市投訴舉報中心印章,妥善保管。
第十一條 對于投訴舉報管理人員轉交的投訴舉報,投訴舉報辦理單位認為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立即向投訴舉報管理人員提出。不得既不提出異議,又不辦理,延誤整個投訴舉報的辦理進程。
投訴舉報涉及本市兩個以上行政區域或者對管轄權有異議的,由投訴舉報管理人員報請市局分管領導指定具體辦理單位和協辦單位,被指定的具體辦理單位應當牽頭辦理,協辦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二條 投訴舉報辦理單位接到投訴舉報交辦口頭或書面通知后,應當根據以下情形分別辦理:
(一)對于重要投訴舉報和投訴正在無證生產經營食品藥品或生產經營假冒偽劣食品藥品以及其他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形,投訴舉報辦理單位應當立即聯系投訴舉報人并派人在30分鐘內趕赴現場,進行調查處理。
(二)對于食品藥品消費中發生的糾紛,投訴舉報辦理單位應當立即聯系投訴舉報人,詢問相關事宜;可以電話聯系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單位相關負責人,提出糾紛處理指導意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單位與消費者就糾紛處理當場達成協議的,經與投訴舉報人聯系確認后,可以視作投訴處理完畢。投訴舉報人與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單位達不成協議要求監管部門現場處置,且糾紛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的,投訴舉報辦理單位應當派人在30分鐘內趕赴現場,進行調查處理。
(三)其他一般投訴,投訴舉報辦理單位應當于收到交辦通知當日聯系投訴舉報人告知受理情況,并在3日內對投訴舉報內容進行調查處理。
(四)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投訴舉報中,屬于不予受理情形的部分內容,投訴舉報辦理單位負責解釋并告知解決途徑或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五)投訴舉報一般在7日內處理完畢并反饋投訴舉報人,涉及違法情形需要立案調查的,除領導批準延期外,不得超過60日,并應當在7日內向投訴舉報人反饋案件初查情況;案件辦理完畢后2日內,向投訴舉報人反饋最終處理結果。上級轉交的投訴舉報對辦理期限有要求的,按照上級的要求辦理。因投訴舉報辦理的案件,應當在案卷中明確。
第十三條 對于市局交辦的投訴舉報,投訴舉報辦理單位應當在處理完畢后2日內,口頭或書面向市投訴舉報中心反饋辦理情況。上級轉交市局的投訴舉報,投訴舉報辦理單位應當在上級要求的期限內書面反饋,并由市投訴舉報中心報經市局分管領導同意后答復上級有關部門。
第十四條 投訴舉報辦理情況納入對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市局辦理投訴舉報科室和部門的年度考核范圍。
第十五條 投訴舉報管理和承辦人員應遵守下列工作準則:
(一)與投訴舉報內容或投訴舉報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二)應當聽取投訴舉報人陳述事實及理由,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核實情況;
(三)不得將投訴舉報信息透露給被投訴舉報對象,不得將本單位、本部門辦理投訴舉報的內部研究情況透露給投訴舉報人,不得與無關人員談論投訴舉報內容。
第十六條 市投訴舉報中心對已受理的投訴舉報應跟蹤了解辦理情況;對于未在規定期限內處理完畢并反饋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了解原因;需要督辦的,報告市局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后,發出督辦通知。投訴舉報辦理單位應當在5日內予以答復。
第十七條 市局效能辦負責對投訴舉報辦理情況進行回訪,聽取投訴舉報人的意見和建議,并如實記錄回訪結果。
第十八條 市投訴舉報中心及投訴舉報辦理單位應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檔案,立卷歸檔。市局其他部門辦理投訴舉報的,應當在投訴舉報辦結后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市投訴舉報中心統一立卷歸檔。
歸檔范圍包括投訴舉報涉及的全部有查考價值的文字、音像等資料。
第十九條 投訴舉報管理人員和投訴舉報辦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處理投訴舉報,對于不作為、亂作為的依照效能建設等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蚌埠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轄區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蚌埠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舉報獎勵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舉報食品藥品(含醫療器械、化妝品,下同)違法犯罪行為,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藥品安全隱患,促進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共治,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上級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對舉報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或違法線索,經查證屬實并立案查處后,根據舉報人的申請,經審核同意,對其發放獎金予以獎勵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信件、電話、互聯網、傳真、來訪等形式,向市局反映、檢舉、揭發,或者向其他相關部門反映、檢舉、揭發后被轉交、移送屬于市局職責范圍內應予查處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或違法線索的行為。
第四條 市局負責調查并依法查處的案件,由市局負責獎勵;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區局)負責調查并依法查處的食品藥品違法案件,由縣區局負責獎勵。
第五條 市局負責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處罰的辦案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牽頭做好對舉報人的獎勵工作。
第六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為有效舉報:
(一) 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 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人;
(三) 舉報的違法行為或線索不在辦案部門已經調查的范圍內;
(四) 舉報的內容經查證屬實并已依法作出處理。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投訴舉報的;
(二) 采取利誘、欺騙、脅迫、敲詐等不正當方式使生產經營者違法并對其進行舉報的;
(三) 以匿名方式舉報最終無法確定舉報人的;
(四) 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舉報的; (五)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八條 實施舉報獎勵,應當按照下列方法認定受獎的舉報人:
(一) 舉報獎勵對象一般限于實名舉報,對匿名舉報并查處的案件,在結案后通過投訴舉報代碼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且舉報人愿意領取獎勵的,應當給予獎勵。
(二) 同一違法案件由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受理舉報的時間為準。其他舉報人提供的事實證據或者協助行為對案件查處有幫助的,根據其作用大小,給予適當獎勵;若其幫助超出第一舉報人作用的,應當作為第一舉報人,原第一舉報人視為其他舉報人,給予適當獎勵。
(三) 兩人以上聯名或者雖未聯名但舉報同一案件且作用相當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四) 同一舉報人在不同辦案部門舉報同一案件的,由具體承辦該案的單位獎勵,不予重復獎勵。
第九條 舉報分為三個等級:
一級舉報:舉報的違法事實清楚,直接掌握證據并協助辦案部門查處,與查處事實完全相符;
二級舉報:舉報部分違法事實,提供部分直接證據并協助辦案部門查處,與查處事實基本相符;
三級舉報:尚未對違法事實進行核實,但提供違法線索,間接協助調查,對辦案部門查辦案件有重要的輔助作用。
第十條 根據舉報等級和行政處罰罰沒款入庫金額大小,給予一次性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罰沒款入庫金額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獎勵舉報人500元;
(二)罰沒款入庫金額1萬元以上的,按舉報等級,屬于一級、二級、三級舉報的,分別按罰沒款入庫金額的5%、3%、2%予以獎勵,獎勵不低于500元,單筆獎勵一般不超過5萬元。
第十一條 對不屬于第一舉報人,但其舉報提供的事實證據或者協助行為對查清案件有直接或者重要輔助作用的,可以給予300元的獎勵。
因消費投訴致辦案部門發現違法線索進而查處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或對舉報經查證屬實雖無罰沒款但對于查辦其他案件或者避免違法產品流散市場有積極作用,且本人要求獎勵的,可以給予投訴舉報人200元的獎勵。
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知悉食品藥品違法案件線索后尚未向社會披露前通報辦案部門控制安全隱患的,依照本辦法規定予以獎勵。
第十二條 對舉報人的獎勵,依據本辦法計算的獎勵金額有差異的,按照不重復獎勵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發放。
第十三條 案件承辦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案件結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獎勵初步意見,經原案件合議人員合議同意并由法制部門審核通過,由辦案部門負責人向分管領導及主要領導報告后,書面或電話告知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舉報人有申請獎勵的權利。
書面告知的,應當制作《蚌埠市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附件1);電話告知的,應當有其他案件承辦人在場并在《蚌埠市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電話通知記錄本》上做好書面記錄,在場人員均應當簽字。
告知日期以告知書發出的郵戳日期或電話通知當日的書面記錄為準。
第十四條 舉報人應當自辦案部門告知申請獎勵權利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申請獎勵有關手續。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申請獎勵的,視為放棄。
第十五條 舉報人申請獎勵的,應當到告知其申請權利的辦案部門填寫《蚌埠市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金發放表》(附件2),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對于匿名舉報的,還應當在兩名工作人員見證下,當場寫出六位數的匿名舉報代碼,經與市投訴舉報中心保管的該案投訴舉報密封的代碼核對無誤后,予以獎勵。
市局轉交縣區局辦理的匿名舉報,符合獎勵條件,縣區局需要核對代碼的,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中心應當予以協助。
舉報人未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或不能提供匿名舉報代碼以及其他提供的信息與舉報內容不符的,不予獎勵。
第十六條 辦案部門在確認投訴人身份無異后,填寫《蚌埠市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審批表》(附件3),附《投訴舉報處理情況登記表》、《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沒款交款憑證復印件,經財務人員對罰沒款入庫確認和分管領導審核、主要領導審批后,及時發放獎勵。
第十七條 舉報人領取獎勵應當《蚌埠市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金發放表》上簽名或按指印。
第十八條 財務人員對舉報獎勵應當逐一登記。
第十九條 辦案部門應當做好獎金發放記錄,并在獎金發放3日內,將獎勵檔案移交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中心統一保管。檔案包括舉報記錄、處罰決定書、罰沒繳款憑證、舉報獎勵相關文書等材料。
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中心應當每年對獎勵檔案進行整理,裝訂成冊,存檔備查。
第二十條 參與舉報案件查處和辦理舉報獎勵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對舉報人的相關情況、舉報內容、獎勵情況嚴格保密。對違反保密義務、泄露舉報人身份的,依法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 舉報人對辦案部門提出的獎勵金額或獎勵過程中的相關行為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局法制機構提出申訴。市局法制機構應當在3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意見。
第二十二條 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蚌埠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各縣區局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轄區食品藥品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蚌埠市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
附件2:蚌埠市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金發放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