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柑橘無病苗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柑橘苗木管理,有計劃、安全健康地發展柑橘生產,保證品種的優良純正,防止柑橘檢疫性病蟲害的傳播蔓延,并做到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促進柑橘生產向優質、高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條例》及《廣西壯族自治區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柑橘無病苗木是指用于柑橘生產、銷售的無檢疫性病蟲害苗木及其繁殖材料。
第三條 凡生產、繁殖、銷售和調運柑橘苗木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由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和監督。
第五條 凡需從省外調進柑橘苗木的單位或個人,必須事先征得本行政區域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并按照《植物檢疫條例》規定實施檢疫。
第六條 凡是從事商品柑橘苗木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取得《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憑許可證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商品柑橘苗木經營。
第七條 申請領取柑橘苗木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苗木種類、數量相適應的固定營業場所;
(二)具有與經營苗木種類、數量相適應的資金;
(三)具有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苗木檢驗員1名以上,生產技術人員1名以上;
(四)具有相應的苗木儲存和質量檢驗儀器設備;
(五)必須為自產商品柑橘苗木,同時應具有無檢疫性病蟲害的生產基地和相應的隔離條件和育苗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領取柑橘苗木經營許可證,應向經營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注冊資本證明材料;
(三)苗木檢驗人員、生產技術人員資格的證明材料;
(四)苗木檢驗設施及儀器的產權證明材料;
(五)苗木經營場所有關證明材料
(六)商品柑橘苗木是自己生產的,還應提供生產品種介紹及種苗生產質量保證制度。
第九條 生產柑橘無病苗木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隔離條件的固定育苗場地:苗圃地設在40目以上封閉的防蟲隔離網棚內;
(二)建有植物檢疫部門確定的無病母本園或采穗圃,外出采穗和引種必須是采穗地市(縣)農業植物檢疫部門核實認可的采穗園。所采接穗的品種及數量要有發票證明。
(三)應有2名以上技術干部和若干名技術工人,還應聘請3名以上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專家顧問組負責技術指導。生產人員要通過縣級以上農業技術部門育苗技術培訓,并取得合格證。
(四)建有必要的進貨驗貨制度和柑橘苗木生產檔案。苗木生產檔案應記載生產地點、接穗和枮木來源、生產地塊環境和氣象記錄、田間生長記錄、苗木流向等內容。
第十條 果苗出圃前,必須經檢驗符合桂林柑橘無病苗木生產技術規程規定的苗木質量標準,并按規定履行檢疫手續,取得柑橘苗木檢疫合格證書后方能出圃和調運。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桂林市農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