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自治區產檢院: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許可證發(換)證管理規定(暫行)》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區食品生產許可證發(換)證工作,根據《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0版)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總局79號令)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一、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材料受理、審核
1.各盟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科負責受理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核,材料符合要求的,發給受理決定書,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門一次性告知補正內容。企業應在20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2.各盟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科從發出受理決定書之日起,要組成審查組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證企業的現場核查工作。(審查組一般由2-3名審查員及區、縣、旗派1名觀察員組成。觀察員不參與審核意見)。
3.對新建的食品生產企業的現場核查,審查組長統一由自治區局食品處從其他盟市派遣,由指派的審查組長與當地審查員組成審查組進行現場審核。
4.屬國家產業政策調整范圍內的食品生產企業,由各盟市受理,但現場核查工作由自治區局食品處派審查組進行。
5.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投資超過3000萬元的食品生產企業,由各盟市受理,但現場核查工作由自治區局食品處派審查組進行。
6.自治區局食品處將不定期安排審查組對各盟、市獲證食品生產企業進行互查,互查企業數不低于當年申證企業的10%。
7.現場核查結束后,審查組長將審核結果材料報企業所在地盟市局食品科,食品科將材料匯總,裝訂后報自治區評審中心。對于新建的企業和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無申報產品的企業,現場核查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企業申請材料報至自治區評審中心。延續換證企業因需產品發證檢驗,要求15個工作日內將企業申請材料、現場核查材料,檢驗報告報至自治區評審中心。
8. 食品生產企業現場核查實行組長負責制,審查組長對核查全過程負責。現場核查食品企業所在地旗、縣、區質監局應派人作為觀察員參加核查工作,并負責對企業整改項目的整改完成情況驗收簽字。
9.評審中心在接到申報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查,如需補正的材料要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各盟市局食品科和申報企業。企業在20個工作日內未完成材料補正的,評審中心將材料退回盟市局,3個月后,企業重新申報。
10.經評審中心審核符合要求且不需要補正的材料,評審中心要在2個工作日內報食品處;企業完成補正且經評審中心審核符合要求的材料要在2個工作日內報食品處。
二、抽樣檢驗
1.現場審核組要嚴格按照《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0版)的規定要求,現場核查結束后,對審核結論符合抽樣條件,要立即在食品申證企業的成品庫進行現場抽樣,現場封樣,抽樣程序嚴格按照細則要求進行。審核組長對抽樣的過程負責。
2.企業應當在現場核查封樣后7日內將樣品送達檢驗機構(保質期短的樣品應盡快送檢),檢驗機構在收到樣品后,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要求進行檢驗,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工作。
三、審核發證
食品處在接到經評審中心審核上報的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做出準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并向企業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其副本。對不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將材料退回評審中心,做出不予生產許可的決定。
四、換證預警
自治區評審中心每月底向各盟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本轄區食品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臨近到期(六個月)預警信息,各盟市質量技術監局負責督促企業及時進入換證程序。同時,自治區局將按照國家關于許可前抽查的有關規定,要加大許可前抽查力度,抽查企業比例不低于發證企業數的10%。
五、審查員管理
進一步擴大自治區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人員、審查組長隊伍,每個盟、市審查組長不少于2名,每個審查組長審核企業的數量要基本均衡。各盟市要按本地區獲證企業數量10%的比例配置審查員,所有審查員審核的企業數量要基本均衡。要建立全區審查人員檔案庫,進行動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