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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轉發國家質檢總局關于通報進一步加強從日本進口食品農產品檢驗檢疫監管措施函的通知》的通知 (甘食藥監食〔2011〕116號)

   2011-05-16 618
核心提示: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甘肅礦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  現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轉發國家質檢總
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甘肅礦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
 
  現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轉發國家質檢總局關于通報進一步加強從日本進口食品農產品檢驗檢疫監管措施函的通知》(食藥監辦食函〔2011〕145號)轉發你們,請各單位高度重視,密切關注相關信息,積極做好預防工作,嚴防不合格產品流入餐飲服務環節。
 
  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轉發國家質檢總局關于通報進一步加強從日本進口食品農產品檢驗檢疫監管措施函的通知
 
  食藥監辦食函〔2011〕1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北京市衛生局、福建省衛生廳:
 
  現將國家質檢總局《關于通報進一步加強從日本進口食品農產品檢驗檢疫監管措施函》(國質檢食函〔2011〕206號)轉發給你們,請密切關注相關信息,與當地相關部門保持密切聯系,及時掌握從日本進口食品、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方面的情況,依法依職責做好預防工作,嚴防不合格產品流入餐飲服務環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關于通報進一步加強從日本進口食品農產品檢驗檢疫監管措施的函
 
  國質檢食函〔2011〕206號
 
  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外交部、農業部、商務部、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務院應急辦:
 
  日本福島核泄漏事故對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影響范圍不斷擴大、影響程度不斷加重,世界上眾多國家和地區也在不斷加強防范措施。為確保日本輸華食品、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我局將對日本輸華食品、農產品采取進一步控制措施。
 
  一、禁止從日本福島縣、群馬縣、栃木縣、茨城縣、宮城縣、山形縣、新瀉縣、長野縣、山梨縣、琦玉縣、東京都、千葉縣等 12個都縣進口食品、食用農產品及飼料。
 
  二、日本其他地區生產的輸華食品、食用農產品及飼料,報檢時應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質檢測合格的證明、原產地證明。各地檢驗檢疫機構要對日本輸華食品、食用農產品及飼料進行放射性物質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口;不合格的,要按規定予以公布。
 
  三、各地檢驗檢疫機構要按規定對所有日本輸華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實施備案管理。
 
  四、日本輸華食品的進口商應按照要求建立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日本輸華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出口商或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
 
  五、從日本進口水產品(HS編碼:0302110000-0307999090,1212201010-1212209090,1603000090-1605909090),應事先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在《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申請表》中注明如下信息:在“產地”欄中注明水產品原料養殖地區所在縣名稱或捕撈區域及其聯合國糧農組織漁區編號。在“運輸路線”欄中注明加工廠地址及產品運輸路線,日本境內運輸的,須注明途經縣名;經海運的,須注明啟運港口。
 
  特此通報。
 
  國家質檢總局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地區: 甘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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