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食品流通許可檔案管理辦法(暫行)》已經省工商局局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食品流通許可檔案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流通許可檔案管理,發揮檔案在食品流通監督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暫行)。
第二條 食品流通許可檔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許可食品經營者從事食品經營許可過程中形成的有查考價值的各種文件、證件、圖表、聲像等歷史記錄,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食品經營者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食品流通許可檔案管理的任務是:收集、整理食品經營者檔案材料,保護食品經營者檔案材料的完整與安全,積極開發利用檔案資料,為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提供基礎信息。
第四條 核發食品流通許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本辦法建立和管理食品流通許可檔案,接受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 檔案建立
第五條 食品流通許可檔案由縣級以上核發食品流通許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建立。
食品流通許可檔案按食品經營戶建檔,一戶一檔,一檔多卷。
第六條 食品流通許可檔案材料包括:
(一)許可申請部分。《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負責人及食品管理人員身份證明復印件、經營場地使用證明復印件、經營設備及工具清單、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現場核查材料、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委托代理人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的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已取得營業執照的經營者申請增加食品經營項目的原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許可變更部分。《食品流通變更許可申請書》、收回的《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負責人及場地變更等相關材料。
(三)許可注銷部分。《食品流通注銷許可申請書》,收回的《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等有關材料。
(四)《食品流通許可證》或副本遺失申請補辦材料。
吊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有關材料也應存入食品流通許可檔案。
第七條 食品流通許可檔案管理人員接收檔案時,應檢查案卷內容,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并辦理檔案移交手續;對不符合要求的,檔案管理人員不予接收。
第八條 食品流通許可檔案材料應按許可年度、許可材料分類整理,分別裝訂成卷或在一卷內分類隔開,注明案卷號。
檔案管理人員應根據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順序用阿拉伯數字逐頁編碼,頁碼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空白面不編號;橫頁字頭順左側裝訂。
聲像材料應當用文字標出錄攝的對象、時間、地點、作者。
對破損的檔案材料進行修補或復制時,復制件放在原件后面;裝訂部位過窄或有字跡的材料,要用紙張加襯邊;紙面過大的材料,應按卷宗大小折疊整齊;對字跡難以辨認材料,應當附上抄件;材料上的金屬物要剔凈。
第九條 檔案管理人員應按許可年度或食品經營者分布區域等分類編排檔案案卷號后,依次入柜排列保管,并填寫檢索卡、檔案目錄登記薄。
第十條 歸檔材料中如有文件、材料說明,均應填寫在備考表內。同時,將立卷人、檢查人的姓名和歸檔時間填寫清楚。
新形成的檔案材料應定期裝訂到卷內。
第三章 檔案管理
第十一條 食品流通許可檔案為永久性保管檔案。
第十二條 核發食品流通許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必須建立食品流通許可檔案室或檔案存放專柜。食品流通許可檔案要有專門裝具,并具有防盜、防火、防潮、防鼠、防蟲、防光(紫外錢)、防塵等設施功能。
第十三條 食品流通許可檔案應明確管理人員,管理人員應熟悉食品流通許可業務和檔案管理業務,并保持相對穩定。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時,應在離職前做好檔案的移交工作,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四條 食品流通許可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對檔案進行安全檢查和清點,并作記錄。對于破損、蟲蛀、鼠咬、變質、字跡褪色的檔案要及時采取防治措施,并進行修補和復制。發現案卷丟失的,應立即向領導匯報,并積極查找,寫出處理報告、并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罰。
食品流通許可注銷后的檔案應單獨存放,嚴禁個人擅自銷毀。
食品流通許可聲像檔案應根據其保管期限定期復制。
第四章 檔案利用
第十五條 為發揮食品流通許可檔案對社會服務的作用,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將核發食品流通許可的名稱、經營場所、許可范圍、主體類型、負責人、許可證編號等內容在黑龍江紅盾信息網上予以公示,社會各方面均可上網進行查詢和利用。有條件的地方可在核發許可辦公場所制作機讀檔案供查閱。
第十六條 查閱食品流通許可檔案,須持有介紹信等合法證明。
查閱部門提供食品流通許可機讀檔案、掃描檔案、原始檔案復制件,應由檔案管理人員與原件核對后,加蓋食品流通許可檔案查詢專用章。
第十七條 查閱食品流通許可檔案應有專門場所,并注意保護。檔案利用者不得修改、污損、標注、撕拆、抽調、散失、銷毀和轉借檔案材料。
第十八條 查閱人不得利用食品流通許可檔案的資料開展有償服務,未經食品流通許可核發機關授權和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公布食品流通許可檔案材料的內容。
第十九條 采用現代化管理方法,逐步實現食品流通許可檔案的計算機管理,提高檔案的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食品流通許可檔案的卷皮、卷盒、目錄頁、備考表,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9705-88》制定。
第二十一條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本辦法(暫行)制定具體的立卷歸檔制度、檔案保管制度、檔案保密制度、檔案利用制度和檔案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度。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暫行)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 食品流通許可檔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