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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銜接落實國務院第八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通知(皖政〔2015〕65號)

   2015-07-21 753
核心提示: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經研究,現就我省銜接落實有關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公布取消的75項行政審批項目,除我省沒有對應項目的67項外,有對應項目的8項全部取消(見附件1);國務院公布下放管理層級的19項行政審批項目,除我省無承接任務的7項外,省本級承接12項(見附件2)。
 
  二、國務院決定取消的67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我省對應取消(見國發〔2015〕11號)。
 
  三、國務院決定改為后置審批的2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我省相應調整為后置審批(見國發〔2015〕11號)。
 
  四、國務院決定保留的34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我省在工商登記工作中予以貫徹落實(見國發〔2015〕11號)。今后,除法律另有規定和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外,其他事項一律不得作為工商登記前置審批。
 
  各地、各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堅持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作為簡政放權的重要突破口,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大力營造公平公正的發展環境,充分激發市場和社會活力。扎實抓好國務院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銜接落實,實行“四個一律”“兩個全程”制度措施,即:“凡國務院取消的項目,我省有對應項目的一律取消;下放到省級的項目,一律做好承接落實工作;下放到省級以下的項目,一律做到應放盡放;取消和下放的項目,一律在第一時間銜接落實。加強全程監管、全程服務”。要確保所有事項落地見效,進一步加強督促檢查、跟蹤問效,規范和改進行政審批行為,加快推行一口受理,實行限時、規范、透明和網上辦理,確保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無縫銜接,確保“放、管、服”各個環節工作落實到位,最大限度地釋放改革紅利,用政府權力的“減法”換取市場和社會活力的“乘法”,促進全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日
 
  附件1
 
  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計8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審批部門

設定依據

備注

1

物業管理師注冊執業資格認定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4號)、《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95號)

將權力清單中“房地產專業人員(房地產估價師、物業管理師)執業資格注冊審查”修改為“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注冊審查”

2

軟件企業認定和產品登記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國務院關于印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軟件產品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9號)、《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聯軟〔2013〕64號)、《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聯電子〔2013〕487號)

 

3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乙級資格認定

省財政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

 

4

全省性、跨市行政區域社會團體籌備審批

省民政廳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

將權力清單中“全省性、跨市行政區域社會團體籌備、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及修改章程核準”修改為“全省性、跨市行政區域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及修改章程核準”

5

社會福利基金資助項目審批

省民政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社會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社字〔1998〕124號)

 

6

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機構資質認定

省水利廳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國務院令第496號)

將權力清單中“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機構資質認定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認定”修改為“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認定”

7

一級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授予

省體育局

《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試行)》(體競字〔1999〕153號)

 

8

文物系統風險單位安全技術防范工程設計方案審批和工程驗收

省公安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文物系統博物館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的規定》(GA27-2002)

 


    附件2  承接國務院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計12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審批部門

設定依據

備注

1

鉻化合物生產建設項目審批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鉻化合物生產建設許可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15號)

 

2

獸藥生產許可證核發

省農委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省農委承接“獸藥生產許可證核發”行政審批項目,并將權力清單中“獸藥生產許可和批準文號初審”(其他權力)相應修改為“獸藥批準文號初審”(其他權力)

3

進入林業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從事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拍攝影片、登山等活動審批

省林業廳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85年6月21日國務院批準,1985年7月6日林業部發布)

 

4

水運工程監理甲級企業資質認定

省交通運輸廳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號)

并入“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認定”

5

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運輸審批

省交通運輸廳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

 

6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人員資格認可

省交通運輸廳、設區的市地方海事管理機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1、省交通運輸廳承接“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裝卸管理人員資格認可”

 2、設區的市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承接“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申報人員和集裝箱現場檢查員資格認可”

7

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機構、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評價(甲級)機構認定

省衛生計生委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關于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0〕104號)

 

8

計量檢定員資格核準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1987年1月19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2月1日國家計量局發布)


省質監局承接“計量檢定員資格核準”行政審批項目,并將權力清單中“計量檢定員資格核準及二級注冊計量師資格注冊”(行政確認)相應修改為“二級注冊計量師資格注冊”(行政確認)

9

設備監理單位甲級資格證書核發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與“設備監理單位乙級資質證書核發”整合為“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等級證書核發”

10

軍工產品儲存庫一級風險等級認定和技術防范工程方案審核及工程驗收

省公安廳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與“軍工產品風險儲存庫風險等級認定和技術防范工程方案審核及工程驗收”整合為“軍工產品儲存庫風險等級認定和技術防范工程方案審核及工程驗收”(暫不列入省級權力清單)

11

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原料藥定點生產審批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

列入“藥品生產審批”項目子項

12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國家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氣象探測環境審批

省氣象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

并入“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審批”



 



 
地區: 安徽
標簽: 行政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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