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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實施方案(浙政辦發〔2006〕20號)

   2011-04-07 954
核心提示: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責任機制,促進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切實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責任機制,促進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切實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3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4〕50號)精神,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各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責任

  (一)對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負總責,統一領導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組織貫徹國家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三)建立職責明確的食品安全監管機制,加強監管力量和執法裝備建設,保障必要的食品安全工作和監督檢測經費的落實;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落實下級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并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充分發揮社區居委會、農村村委會等基層組織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積極作用;

  (五)組織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和救援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六)組織開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處和區域性食品質量問題的整治,建立食品安全長效監管機制;

  (七)將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議事日程,明確產業發展導向,引導企業規模化、集約化發展;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責任。

  二、食品安全管理部門的工作責任

  各級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衛生、工商、質量技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工作部署;

  (二)根據職責分工依法查處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整頓規范食品市場秩序;

  (三)根據職責分工組織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排查事故隱患,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根據職責分工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教育;

  (五)定期向本級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員會報告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情況,主動向各相關部門通報相關信息;

  (六)迅速報告當地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積極參與應急處理和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職責。

  其他與食品安全相關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食品安全工作。

  三、有關人員的工作責任

  (一)各市、縣(市、區)、鄉(鎮)政府主要領導是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責任范圍內的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政府分管領導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食品安全監管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本單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職責范圍內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對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事項負直接領導責任。

  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系統內部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實行縱向分級落實和橫向分片定責,縱向采取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辦法,把監管責任層層落實到位;橫向按照“定區域、定人員、定職責、定獎懲”的要求,劃定監管責任區,落實監管責任人。

  四、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實施情況的年度總結和檢查

  各市政府和省政府直屬有關單位,每年年底前應對本地區、本部門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并將總結情況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結合每年春節前的食品安全工作綜合檢查,視情對各市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實施情況開展檢查(抽查),并將檢查(抽查)情況報省政府。檢查(抽查)的    主要內容:

  (一)食品安全工作目標完成情況;

  (二)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建設、經費保障、機制完善、制度建立等方面工作實施情況;

  (三)食品安全工作責任人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情況;

  (四)依法查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況;

  (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內容。

  各市政府應督促下級政府和有關單位做好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實施情況的年度總結工作,并加強檢查。

  五、食品安全工作責任追究

  (一)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或未按規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導致事故危害和影響進一步擴大的;

  3.發生嚴重區域性、行業性食品質量問題,在國內外造成惡劣影響的;

  4.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對事故情況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阻礙他人報告的;

  5.阻礙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的;

  6.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食品違法案件查處不力的;

  7.其他應追究責任的情形。

  (二)行政責任的追究,由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及有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實施。監察機關在依法追究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同時,應當對責任人處理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地區: 浙江
標簽: 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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