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出口工業產品退運貨物(以下簡稱:出口退運貨物)追溯調查管理工作,及時掌握出口退運貨物的質量動態,強化對出口工業產品的風險預警措施,并加強對出口生產企業的后續監督管理力度,進一步提高檢驗檢疫工作質量和依法把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檢驗檢疫機構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工業產品生產企業生產出口并被境外官方或相關貿易人退回的產品開展信息收集、原因調查、風險研判、信息處置,以及對出口退運貨物的責任認定及責任追究等相關追溯調查管理工作。
本規范的調查范圍應包括未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出口退運貨物,但不適用于出口食品、化妝品和動植物產品等退運貨物的追溯調查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出口退運貨物追溯調查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全國各口岸的直屬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口岸局)負責所轄口岸出口退運貨物信息的收集、傳遞和上報等工作。各地直屬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產地局)負責所轄區域內企業生產出口退運貨物的追溯調查、風險研判和信息處置等工作。
第四條 國家質檢總局制定《出口工業產品退運貨物追溯調查工作指南》(以下簡稱《調查指南》),規范出口退運貨物追溯調查工作程序。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可根據本工作規范和《調查指南》,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調查工作實施辦法,并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第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退運貨物調查事項按照現場調查、書面調查和備案調查三個類別進行分類。
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退運貨物的調查結果按照高風險、較高風險和一般風險三個級別進行分級。
第六條 為便利出口退運貨物追溯調查管理工作,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退運貨物信息收集、追溯調查、風險研判和信息處置等管理工作,符合條件的,應采取信息化輔助管理手段。
第二章 信息收集
第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通過以下途徑收集出口退運貨物信息:
(一) 進境貨物及其木質包裝、集裝箱及運輸工具報檢/申報時提供的有關單證;
?。ǘ?相關口岸部門提供的信息;
(三) 國家質檢總局下發的有關信息;
?。ㄋ模?投訴舉報信息;
?。ㄎ澹?媒體公布的有關信息;
(六) 其他途徑。
第八條 口岸局在受理進境貨物及其木質包裝、集裝箱或運輸工具的報檢/申報時,對貿易方式為“退運貨物”或“進料成品退換”的,應要求申請人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或海關備案清單,同時提供原出口貨物報關單或海關備案清單及其他相關材料、并由申請人如實向口岸局填報《出口退運貨物情況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見附件一)。口岸局的報檢受理部門應在審核《登記表》是否填寫完整,所需單證是否齊全后予以辦理通關放行手續。
第九條 通過本規范第七條中除第一款外的其他途徑獲得的出口退運貨物信息,應由獲悉信息的檢驗檢疫機構填寫《出口退運貨物追溯調查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見附件二)。
第十條 口岸局對收集到的屬于管轄區域內出口退運貨物信息開展追溯調查管理工作;對屬于管轄區域外的出口退運貨物信息,應及時通過書面或電子等形式通報相關產地局,由產地局組織相關追溯調查管理工作。
第三章 追溯調查
第十一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退運貨物信息按以下標準進行調查事項分類:
?。ㄒ唬ο铝星闆r之一的出口退運貨物列入現場調查事項:
1. 出口退運貨物列入《目錄》內的出口法定檢驗商品;
2. 單批退運貨物貨值達到或超過10萬美元的出口非法定檢驗商品;
3. 在同一入境口岸已連續發現五批以上屬同一國內收貨人的出口非法定檢驗商品;
4. 對《登記表》或《信息表》上的退運原因系被境外官方以召回、下架或通報等方式予以強制退回,或境外客戶退運理由涉及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出口非法定檢驗商品;
5. 對《登記表》或《信息表》上的退運原因為出口退運貨物存在涉及安全、衛生、環保和健康等不合格項目。
6. 對國家質檢總局發布與出口退貨有關且仍在通報有效期內的警示通報所涉及的出口退運貨物。
(二)對滿足下列情況的出口退運貨物列入書面調查事項:
對《登記表》或《信息表》上的退運原因為出口退運貨物存在除安全、衛生、環保和健康等項目以外的質量不合格問題,且單批退運貨物貨值達到5萬美元且不超過10萬美元的出口非法定檢驗商品。
?。ㄈΤ緱l第一、二款以外的出口退運貨物列入備案調查事項。
(四)各產地局可結合轄區內實際工作情況,對書面調查事項和備案調查事項開展現場調查,或對備案調查事項開展書面調查,但不得對現場調查事項實施書面調查或備案調查和對書面調查事項實施備案調查。
第十二條 出口退運貨物追溯調查內容應包括以下要素:
?。ㄒ唬┩诉\原因調查:
1. 因質量原因而退運:質量問題是否涉及安全、衛生、環保和健康等不合格項目;外貿合同是否訂明相關質量條款,且該條款是否與退運原因相關聯;是否被境外官方以召回、下架或通報等方式予以強制退回;境外客戶退運理由是否涉及技術性貿易壁壘等;質量問題是否發生在商品質量保證期內;是否涉及數量、重量或包裝不符等問題。
2. 因非質量原因而退運:是否存在運輸過程中殘損、交貨期延誤、違反信用證條款等無法履行貿易合同的問題;是否屬于超過商品質量保證期的維修行為;是否屬于商品質量保證期內的消費者使用不當原因;是否在貿易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等。
(二)貨物檢驗情況:
當屬于質量原因退運的情況,還應調查:
1. 原出口貨物是否為《目錄》內商品;原出口前是否經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采取何種檢驗方式,且是否對外出具證書;退運貨物涉及的不合格項目是否經過檢驗,采用的檢驗標準和方法是否準確;檢驗檢疫機構對該批貨物實施的檢驗監管模式;
2. 原出口前是否由第三方檢驗機構實施檢驗檢測并出具檢驗報告或證書;退運貨物涉及的不合格項目是否經過檢驗,采用的檢驗標準和方法是否準確;
3. 該批貨物在到達境外后是否經境外官方機構或其指定和認可的檢驗機構實施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或證書。
?。ㄈ┢髽I質量體系情況:
當屬于質量原因退運的情況,還應調查:
1. 出口退運貨物的生產企業是否已經建立了與生產規模及能力,以及與產品安全質量特性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該體系是否通過認證;由哪家認證機構實施認證;最近一次的體系復審結果是否與出口退運原因存在相關聯系;
2. 出口退運貨物的產品是否須滿足國際市場或目標市場的準入要求且應實施相關產品認證;該產品認證由哪家檢驗機構實施并許可;認證結果與退運原因是否存在相關聯系;
3. 出口退運貨物的生產企業是否已建立了相關產品輸入國家或地區的強制性技術法規或標準的收集制度和渠道,并具有對其更新做出快速應對的能力;
4. 出口退運貨物的生產企業是否建立了與出口產品被預警、索賠、退運及投訴相關的信息收集制度和渠道,以及相關處置應對制度;
5. 出口退運貨物的生產企業是否已經由檢驗檢疫機構實施分類管理,其企業管理類別與商品風險評級是否與其檢驗監管模式相匹配。
?。ㄋ模┢髽I誠信情況:在原出口過程中是否存在逃避檢驗檢疫監管的行為;是否存在瞞報、謊報出口退貨真實原因的情況;是否與經過認證的產品存在一致性不符的情況;是否以出口退運貨物的貿易方式逃避進境檢驗檢疫監管的行為等。
?。ㄎ澹z驗檢疫機構認為需要調查的其他情況。
第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列入第十一條第一款的事項,由調查人員赴出口退運貨物的存放地點或生產企業實施現場調查。調查內容應涵蓋第十二條涉及的所有調查要素,并在調查過程中了解貨物的衛生狀況、是否有原銷售包裝、是否附產品說明書和合格證明等材料、涉及認證的產品是否加貼或模印認證標志等,對現場發現需要調查取證的還應拍照留存。調查完畢應填寫《出口退運貨物追溯調查情況表》(以下簡稱:《調查表》,見附件三)。
第十四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列入第十一條第二款的事項,由調查人員向生產企業開展書面調查。檢驗檢疫機構應要求生產企業認真填報《出口退運貨物追溯調查情況說明》(以下簡稱:《情況說明》,見附件四),并對第十二條涉及的各調查要素提供書面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列入第十一條第三款的事項,由調查人員直接審核《登記表》或《信息表》,在進行必要的統計分析后予以備案登記。
第四章 信息處置
第十六條 各產地局應對出口退運貨物追溯調查結果開展統計分析,每年年底向國家質檢總局上報轄區內出口退運貨物追溯調查情況總結,并填報《出口退運貨物追溯調查統計報表》(見附件五)。
第十七條 各產地局應在統計分析過程中,對出口退運貨物追溯調查結果開展風險評估,按下列標準進行信息分級:
?。ㄒ唬└唢L險信息:
1. 被境外官方以召回、下架或通報等方式予以強制退回的;
2. 連續五批及以上發現轄區內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因相同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借口被相同貿易國家或地區的客戶退運的貨物;
3. 轄區內國家重點產業、區域性支柱性產業或區域性重點出口大類商品生產基地在一個時間段內突發性地發生大批量因質量問題而導致的集中退運;
4. 各產地局根據轄區外貿出口與退運調查工作實際情況,設定并動態調整本地區單批或累計的出口退運貨物的貨值預警線,對達到和超過預警線的出口退運貨物列入高風險信息;
5. 其他應列入高風險的信息。
(二)較高風險信息:
1. 出口退運貨物的質量問題涉及安全、衛生或環保等不合格項目;
2. 出口退運貨物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存在嚴重質量管理風險而無法確保出口商品質量;
3. 存在以出口退運貨物的貿易方式逃避進境檢驗檢疫監管的違規行為;
4. 其他應列入較高風險的信息。
(三)一般風險信息:
對除本條第一、二款以外的其他出口退運貨物追溯調查結果,均列入一般風險信息。
第十八條 各產地局應在調查結束后及時將高風險信息及其典型案例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質檢總局視情采取調整檢驗監管模式、發布《目錄》外抽查通知、發布警示通報或調整下年度《目錄》等措施。
對高風險和較高風險信息涉及《目錄》內的產品,經查實因生產企業自身質量管理原因導致的退貨,各產地局可視情降低企業的分類管理等級或提高抽批比例;對涉及《目錄》外的產品,可在報經國家質檢總局同意后按有關規定的要求,采取監督抽查的方式開展檢驗監管工作。
各檢驗檢疫機構對轄區內企業出口退運貨物追溯調查結果,符合信用信息采集要求的,應及時采集到進出口企業誠信管理系統。
各產地局在必要時,可以向地方政府部門或行業協會等通報轄區內出口退運貨物信息。
第十九條 各產地局應將出口退運貨物追溯調查工作納入績效考核管理體系。對經查實因檢驗檢疫機構工作質量問題造成退貨的,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對經查實存在第三方檢驗機構工作質量問題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組織調查監管工作。必要時,應將列入高風險信息的出口退運貨物追溯調查結果或涉及第三方檢驗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情況立即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對經查實出口退運貨物的生產企業、外貿經營單位或其代理人涉嫌違法違規的,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條 各產地局對出口退運貨物追溯調查單證實施歸檔管理,檔案應包括以下資料:
?。ㄒ唬兜怯洷怼坊颉缎畔⒈怼?;
?。ǘ墩{查表》;
(三)《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ㄋ模┰隹谇敖洐z驗檢疫機構出具的相關檢驗證書或通關證明;
?。ㄎ澹┰隹谇敖浀谌綑z驗機構出具的相關檢驗證書或檢測報告;
(六)原出口時的相關外貿單證(包括:原出口貨物報關單或海關備案清單);
?。ㄆ撸┏隹谕诉\貨物進境時的相關外貿單證(包括:進口貨物報關單或海關備案清單);
?。ò耍┢渌嚓P資料。
對調查結果分級為高風險信息的,檔案留存期限為五年;為較高風險信息的,檔案留存期為二年;為一般風險信息的,檔案留存期為一年。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產地局應在出口退運貨物的追溯調查工作中,對原《目錄》內產品出口時執行檢驗監管任務的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實行回避制度。對有條件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由相關調查部門或業務主管部門開展追溯調查工作,或實行檢驗與調查崗位分離制度。
第二十二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退運貨物免于實施檢驗,對進境時需出具《入境貨物通關單》的,應在通關單備注欄注明“出口退運貨物”。
第二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加強對出口退運貨物進境后的后續處置方式的信息調查,避免不合格商品流入國內流通市場或回收利用過程中污染國內環境等情況發生,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應及時通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調查指南》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發布。
第二十五條 本規范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范自2012年6月10日起執行,原《出口工業產品退運貨物追溯調查管理工作規范(試行)》(國質檢檢函[2006]603號)同時廢止。
附件:
1. 出口退運貨物情況登記表
2. 出口退運貨物追溯調查信息表
3. 出口退運貨物追溯調查情況表
4. 出口退運貨物追溯調查情況說明
5. 出口退運貨物追溯調查統計報表
第一條 為加強對出口工業產品退運貨物(以下簡稱:出口退運貨物)追溯調查管理工作,及時掌握出口退運貨物的質量動態,強化對出口工業產品的風險預警措施,并加強對出口生產企業的后續監督管理力度,進一步提高檢驗檢疫工作質量和依法把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檢驗檢疫機構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工業產品生產企業生產出口并被境外官方或相關貿易人退回的產品開展信息收集、原因調查、風險研判、信息處置,以及對出口退運貨物的責任認定及責任追究等相關追溯調查管理工作。
本規范的調查范圍應包括未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出口退運貨物,但不適用于出口食品、化妝品和動植物產品等退運貨物的追溯調查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出口退運貨物追溯調查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全國各口岸的直屬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口岸局)負責所轄口岸出口退運貨物信息的收集、傳遞和上報等工作。各地直屬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產地局)負責所轄區域內企業生產出口退運貨物的追溯調查、風險研判和信息處置等工作。
第四條 國家質檢總局制定《出口工業產品退運貨物追溯調查工作指南》(以下簡稱《調查指南》),規范出口退運貨物追溯調查工作程序。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可根據本工作規范和《調查指南》,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調查工作實施辦法,并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第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退運貨物調查事項按照現場調查、書面調查和備案調查三個類別進行分類。
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退運貨物的調查結果按照高風險、較高風險和一般風險三個級別進行分級。
第六條 為便利出口退運貨物追溯調查管理工作,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退運貨物信息收集、追溯調查、風險研判和信息處置等管理工作,符合條件的,應采取信息化輔助管理手段。
第二章 信息收集
第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通過以下途徑收集出口退運貨物信息:
(一) 進境貨物及其木質包裝、集裝箱及運輸工具報檢/申報時提供的有關單證;
?。ǘ?相關口岸部門提供的信息;
(三) 國家質檢總局下發的有關信息;
?。ㄋ模?投訴舉報信息;
?。ㄎ澹?媒體公布的有關信息;
(六) 其他途徑。
第八條 口岸局在受理進境貨物及其木質包裝、集裝箱或運輸工具的報檢/申報時,對貿易方式為“退運貨物”或“進料成品退換”的,應要求申請人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或海關備案清單,同時提供原出口貨物報關單或海關備案清單及其他相關材料、并由申請人如實向口岸局填報《出口退運貨物情況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見附件一)。口岸局的報檢受理部門應在審核《登記表》是否填寫完整,所需單證是否齊全后予以辦理通關放行手續。
第九條 通過本規范第七條中除第一款外的其他途徑獲得的出口退運貨物信息,應由獲悉信息的檢驗檢疫機構填寫《出口退運貨物追溯調查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見附件二)。
第十條 口岸局對收集到的屬于管轄區域內出口退運貨物信息開展追溯調查管理工作;對屬于管轄區域外的出口退運貨物信息,應及時通過書面或電子等形式通報相關產地局,由產地局組織相關追溯調查管理工作。
第三章 追溯調查
第十一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退運貨物信息按以下標準進行調查事項分類:
?。ㄒ唬ο铝星闆r之一的出口退運貨物列入現場調查事項:
1. 出口退運貨物列入《目錄》內的出口法定檢驗商品;
2. 單批退運貨物貨值達到或超過10萬美元的出口非法定檢驗商品;
3. 在同一入境口岸已連續發現五批以上屬同一國內收貨人的出口非法定檢驗商品;
4. 對《登記表》或《信息表》上的退運原因系被境外官方以召回、下架或通報等方式予以強制退回,或境外客戶退運理由涉及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出口非法定檢驗商品;
5. 對《登記表》或《信息表》上的退運原因為出口退運貨物存在涉及安全、衛生、環保和健康等不合格項目。
6. 對國家質檢總局發布與出口退貨有關且仍在通報有效期內的警示通報所涉及的出口退運貨物。
(二)對滿足下列情況的出口退運貨物列入書面調查事項:
對《登記表》或《信息表》上的退運原因為出口退運貨物存在除安全、衛生、環保和健康等項目以外的質量不合格問題,且單批退運貨物貨值達到5萬美元且不超過10萬美元的出口非法定檢驗商品。
?。ㄈΤ緱l第一、二款以外的出口退運貨物列入備案調查事項。
(四)各產地局可結合轄區內實際工作情況,對書面調查事項和備案調查事項開展現場調查,或對備案調查事項開展書面調查,但不得對現場調查事項實施書面調查或備案調查和對書面調查事項實施備案調查。
第十二條 出口退運貨物追溯調查內容應包括以下要素:
?。ㄒ唬┩诉\原因調查:
1. 因質量原因而退運:質量問題是否涉及安全、衛生、環保和健康等不合格項目;外貿合同是否訂明相關質量條款,且該條款是否與退運原因相關聯;是否被境外官方以召回、下架或通報等方式予以強制退回;境外客戶退運理由是否涉及技術性貿易壁壘等;質量問題是否發生在商品質量保證期內;是否涉及數量、重量或包裝不符等問題。
2. 因非質量原因而退運:是否存在運輸過程中殘損、交貨期延誤、違反信用證條款等無法履行貿易合同的問題;是否屬于超過商品質量保證期的維修行為;是否屬于商品質量保證期內的消費者使用不當原因;是否在貿易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等。
(二)貨物檢驗情況:
當屬于質量原因退運的情況,還應調查:
1. 原出口貨物是否為《目錄》內商品;原出口前是否經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采取何種檢驗方式,且是否對外出具證書;退運貨物涉及的不合格項目是否經過檢驗,采用的檢驗標準和方法是否準確;檢驗檢疫機構對該批貨物實施的檢驗監管模式;
2. 原出口前是否由第三方檢驗機構實施檢驗檢測并出具檢驗報告或證書;退運貨物涉及的不合格項目是否經過檢驗,采用的檢驗標準和方法是否準確;
3. 該批貨物在到達境外后是否經境外官方機構或其指定和認可的檢驗機構實施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或證書。
?。ㄈ┢髽I質量體系情況:
當屬于質量原因退運的情況,還應調查:
1. 出口退運貨物的生產企業是否已經建立了與生產規模及能力,以及與產品安全質量特性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該體系是否通過認證;由哪家認證機構實施認證;最近一次的體系復審結果是否與出口退運原因存在相關聯系;
2. 出口退運貨物的產品是否須滿足國際市場或目標市場的準入要求且應實施相關產品認證;該產品認證由哪家檢驗機構實施并許可;認證結果與退運原因是否存在相關聯系;
3. 出口退運貨物的生產企業是否已建立了相關產品輸入國家或地區的強制性技術法規或標準的收集制度和渠道,并具有對其更新做出快速應對的能力;
4. 出口退運貨物的生產企業是否建立了與出口產品被預警、索賠、退運及投訴相關的信息收集制度和渠道,以及相關處置應對制度;
5. 出口退運貨物的生產企業是否已經由檢驗檢疫機構實施分類管理,其企業管理類別與商品風險評級是否與其檢驗監管模式相匹配。
?。ㄋ模┢髽I誠信情況:在原出口過程中是否存在逃避檢驗檢疫監管的行為;是否存在瞞報、謊報出口退貨真實原因的情況;是否與經過認證的產品存在一致性不符的情況;是否以出口退運貨物的貿易方式逃避進境檢驗檢疫監管的行為等。
?。ㄎ澹z驗檢疫機構認為需要調查的其他情況。
第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列入第十一條第一款的事項,由調查人員赴出口退運貨物的存放地點或生產企業實施現場調查。調查內容應涵蓋第十二條涉及的所有調查要素,并在調查過程中了解貨物的衛生狀況、是否有原銷售包裝、是否附產品說明書和合格證明等材料、涉及認證的產品是否加貼或模印認證標志等,對現場發現需要調查取證的還應拍照留存。調查完畢應填寫《出口退運貨物追溯調查情況表》(以下簡稱:《調查表》,見附件三)。
第十四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列入第十一條第二款的事項,由調查人員向生產企業開展書面調查。檢驗檢疫機構應要求生產企業認真填報《出口退運貨物追溯調查情況說明》(以下簡稱:《情況說明》,見附件四),并對第十二條涉及的各調查要素提供書面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列入第十一條第三款的事項,由調查人員直接審核《登記表》或《信息表》,在進行必要的統計分析后予以備案登記。
第四章 信息處置
第十六條 各產地局應對出口退運貨物追溯調查結果開展統計分析,每年年底向國家質檢總局上報轄區內出口退運貨物追溯調查情況總結,并填報《出口退運貨物追溯調查統計報表》(見附件五)。
第十七條 各產地局應在統計分析過程中,對出口退運貨物追溯調查結果開展風險評估,按下列標準進行信息分級:
?。ㄒ唬└唢L險信息:
1. 被境外官方以召回、下架或通報等方式予以強制退回的;
2. 連續五批及以上發現轄區內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因相同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借口被相同貿易國家或地區的客戶退運的貨物;
3. 轄區內國家重點產業、區域性支柱性產業或區域性重點出口大類商品生產基地在一個時間段內突發性地發生大批量因質量問題而導致的集中退運;
4. 各產地局根據轄區外貿出口與退運調查工作實際情況,設定并動態調整本地區單批或累計的出口退運貨物的貨值預警線,對達到和超過預警線的出口退運貨物列入高風險信息;
5. 其他應列入高風險的信息。
(二)較高風險信息:
1. 出口退運貨物的質量問題涉及安全、衛生或環保等不合格項目;
2. 出口退運貨物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存在嚴重質量管理風險而無法確保出口商品質量;
3. 存在以出口退運貨物的貿易方式逃避進境檢驗檢疫監管的違規行為;
4. 其他應列入較高風險的信息。
(三)一般風險信息:
對除本條第一、二款以外的其他出口退運貨物追溯調查結果,均列入一般風險信息。
第十八條 各產地局應在調查結束后及時將高風險信息及其典型案例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質檢總局視情采取調整檢驗監管模式、發布《目錄》外抽查通知、發布警示通報或調整下年度《目錄》等措施。
對高風險和較高風險信息涉及《目錄》內的產品,經查實因生產企業自身質量管理原因導致的退貨,各產地局可視情降低企業的分類管理等級或提高抽批比例;對涉及《目錄》外的產品,可在報經國家質檢總局同意后按有關規定的要求,采取監督抽查的方式開展檢驗監管工作。
各檢驗檢疫機構對轄區內企業出口退運貨物追溯調查結果,符合信用信息采集要求的,應及時采集到進出口企業誠信管理系統。
各產地局在必要時,可以向地方政府部門或行業協會等通報轄區內出口退運貨物信息。
第十九條 各產地局應將出口退運貨物追溯調查工作納入績效考核管理體系。對經查實因檢驗檢疫機構工作質量問題造成退貨的,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對經查實存在第三方檢驗機構工作質量問題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組織調查監管工作。必要時,應將列入高風險信息的出口退運貨物追溯調查結果或涉及第三方檢驗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情況立即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對經查實出口退運貨物的生產企業、外貿經營單位或其代理人涉嫌違法違規的,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條 各產地局對出口退運貨物追溯調查單證實施歸檔管理,檔案應包括以下資料:
?。ㄒ唬兜怯洷怼坊颉缎畔⒈怼?;
?。ǘ墩{查表》;
(三)《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ㄋ模┰隹谇敖洐z驗檢疫機構出具的相關檢驗證書或通關證明;
?。ㄎ澹┰隹谇敖浀谌綑z驗機構出具的相關檢驗證書或檢測報告;
(六)原出口時的相關外貿單證(包括:原出口貨物報關單或海關備案清單);
?。ㄆ撸┏隹谕诉\貨物進境時的相關外貿單證(包括:進口貨物報關單或海關備案清單);
?。ò耍┢渌嚓P資料。
對調查結果分級為高風險信息的,檔案留存期限為五年;為較高風險信息的,檔案留存期為二年;為一般風險信息的,檔案留存期為一年。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產地局應在出口退運貨物的追溯調查工作中,對原《目錄》內產品出口時執行檢驗監管任務的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實行回避制度。對有條件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由相關調查部門或業務主管部門開展追溯調查工作,或實行檢驗與調查崗位分離制度。
第二十二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退運貨物免于實施檢驗,對進境時需出具《入境貨物通關單》的,應在通關單備注欄注明“出口退運貨物”。
第二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加強對出口退運貨物進境后的后續處置方式的信息調查,避免不合格商品流入國內流通市場或回收利用過程中污染國內環境等情況發生,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應及時通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調查指南》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發布。
第二十五條 本規范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范自2012年6月10日起執行,原《出口工業產品退運貨物追溯調查管理工作規范(試行)》(國質檢檢函[2006]603號)同時廢止。
附件:
1. 出口退運貨物情況登記表
2. 出口退運貨物追溯調查信息表
3. 出口退運貨物追溯調查情況表
4. 出口退運貨物追溯調查情況說明
5. 出口退運貨物追溯調查統計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