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伏季休漁從6月1日12時至9月1日12時。為確保伏季休漁制度在我區得到全面、有效貫徹實施,根據農業部、黃渤海區漁政局、省、市海洋與漁業廳(局)2010年海洋伏季休漁暨遼東灣海蜇資源管理工作會議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組織領導
伏季休漁暨遼東灣海蜇資源管理實行“管委會領導,屬地為主,漁業部門具體負責,公安邊防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齊抓共管”的管理機制。
管委會成立伏季休漁暨海蜇資源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陳廣胤 管委會副主任
副組長:
楊生全 區管委會辦公室主任
王玉峰 區社管局局長
姚永和 公安分局副局長
成 員:
張 秋 區社管局副局長
劉鎮斌 工商分局副局長
張慶利 公安邊防大隊大隊長
葛樹茂 長興島街道辦事處副主任
王忠聲 交流島街道辦事處副主任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社管局,張秋兼辦公室主任。
二、休漁規定
(一)渤海海域(遼東灣海蜇保護區除外)、黃海海域,從6月1日12時至9月1日12時,禁止一切捕撈活動。
(二)定置網具作業漁民一律參與休漁(遼東灣海蜇管理期間,按海蜇資源管理規定執行)。
(三)9月16日12時前,大連港籍漁船不得進入北緯35度以南海域作業。
(四)遼東灣海蜇保護區禁漁期按《遼寧省海蜇資源管理辦法》執行,海蜇生產必須使用捕撈海蜇專用網具。
(五)休漁漁船必須于6月3日之前回港,6月3日后休漁漁船不得自行轉港。
三、管理任務及措施
(一)陸地監督管理
1、所有休漁漁船停港休漁,實行船網分離,不得擅自轉移停泊點,不得加載冰、油等漁需物資,不得擅自省內轉港停泊,不得擅自到外國管轄海域生產。參加遼東灣海蜇生產漁船,要提前報告漁業主管部門,由區漁政機構編隊護送到瓦房店市華銅港集中停泊。在華銅港停泊期間,必須服從大連市和瓦房店市海蜇管理指揮部統一調度指揮。
2、漁港監督機構要對休漁漁船(包括我區在外省、市、縣、區休漁漁船和外省市在我區休漁漁船)登記造冊,注明停泊地點,全面掌握漁船休漁情況。漁政管理機構要向社會公開休漁漁船名單和休漁管理舉報電話,并按時向上一級報告工作情況。
3、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要加強對異地休漁漁船的監管,對在本地停港的外籍漁船要納入本地管理,對在外地停港休漁的本地漁船要跟蹤管理,遇有特殊情況要及時上報。應休漁漁船原則要回本區停靠,確需跨省停港漁船需提前寫出申請承諾,建立包保責任制,落實包保責任人,實行專人監管,確保不回遼寧參加捕蜇生產。
4、漁港監督機構要嚴把港口關,嚴格簽證制度,隨時掌握港內漁船動態,防止休漁漁船違規出海生產;各類漁業輔助船及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得收購違規的漁獲物;加強休漁漁船的安全管理,做好“三防”工作,確保漁民生命財產安全。
5、加強漁船規范化管理。重點檢查:漁船相關證件是否真實、有效;漁船船名號、船籍港標識是否準確,漁船船名號、船籍港及船名牌刷寫、懸掛是否符合《漁業船舶船名規定》,是否存在不刷寫、刷寫不清楚及涂改船名號、船籍港、船名牌等情況;漁船船名是否與三證相符,是否存在冒用他船船名號或船舶證書的行為;是否有禁用漁具;安全救生設施配備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對發現存在的問題要限期整改。
6、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聯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水產批發市場管理辦法》規定,加強伏季休漁期間水產品市場的監督管理,控制銷售渠道,嚴厲查處銷售非法捕撈漁獲物的行為。
(二)海上監督檢查
“中國海監1012號”執法船具體負責本區海上巡航檢查。同時配合上級的聯合檢查,杜絕漁船游離于管理視線之外。
四、處罰原則與標準
(一)對違反伏季休漁管理規定的漁船,就近扣港處理,不得在海上處罰后放行。違規情節嚴重的,在處以罰款的同時,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并處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規漁船處罰標準:
44.1kw以下漁船,罰款金額5000元-1萬元;
44.1(含44.1)-147.1kw漁船,罰款金額1萬-3萬元;
147.1(含147.1)kw以上漁船,罰款金額3萬-5萬元。
(二)對查獲的“三無”漁船,實行異地扣押,予以沒收。
(三)海上查獲不能當場出示“三證”且船名號在漁船數據庫中沒有記載的、“三證”齊全但船名號有明顯涂改痕跡的,視為“三無”漁船,一律按照“就近扣押”原則,押回港內處理。
(四)對使用禁用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
(五)對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構成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六十三條情形的,交由公安機關立案追訴。
(六)違規漁船被扣港處理期間的看船費及發生的其他費用由違規漁船承擔。
(七)情節認定標準
1、違規漁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情節嚴重:
①拒絕、逃避檢查或破壞調查現場;
②非法捕撈水產品數量較大(按市場價值達到5000元);
③在網次或航次中漁獲物未達到可捕標準的重點保護品種比例高于40%;
④休漁期間違規兩次以上的。
2、違規漁船有列行為之一的,視為情節特別嚴重:
①使用暴力抗拒漁政檢查的;
②非法捕撈水產品數量巨大(按市場價值達到1萬元);
③在網次或航次漁獲物中未達到可捕標準的重點保護品種比例高于60%;
④休漁期間違規三次以上的;
⑤組織或帶頭聚眾違規作業的漁船。
(八)扣船地點在八岔溝港。
五、監督檢查
伏季休漁期間監督檢查,區伏季休漁工作領導小組將組成檢查組對伏季休漁管理情況進行督查、檢查。檢查重點:伏季休漁暨遼東灣海蜇資源管理組織實施和措施落實情況;休漁漁船登記造冊情況;向社會公布休漁漁船名單和休漁管理舉報電話情況;休漁漁船停港情況;休漁漁船網具存放情況;漁船船名標識情況;停港漁船持證情況;漁船安全設施配備情況;違規漁船查處情況。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海洋伏季休漁制度是養護海洋生物資源、建設海洋生態文明、促進海洋漁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各單位、各部門要認真抓好這項制度的落實。在臨港園區開發建設中,要高度樹立“金山銀山,更要綠水青山;靠海吃海,更要借海生海”的理念,齊抓共管,確保伏季休漁制度在我區得到全面、有效貫徹實施。
(二)加強宣傳教育。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和手段,廣泛深入搞好宣傳教育,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伏季休漁管理工作的濃厚氛圍。要組織人員深入漁村、漁港、自然港灣,采取辦培訓班、發放宣傳單等形式,組織漁民學習有關漁業法律法規、安全操作規程、防火防風及遇險自救等有關知識,提高漁民的守法意識和安全生產能力。要加大警示教育力度,對嚴重違規漁船依法嚴管重罰并通過新聞媒體曝光,增強教育效果。
(三)加強執法監督。要嚴格依據法律法規行使職權,做到程序合法、證據確鑿,依據充分、處罰適當、手續完備。嚴格執行《漁業行政執法六條禁令》,加強對執法人員的監督管理,堅持文明執法、規范執法、廉潔執法。對違反禁令的,要視情節予以紀律處分、吊銷行政執法證,直至調離漁業行政執法隊伍。
(四)加強聯合機制。漁業、公安、工商等部門要互通情況,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進。公安邊防部門要加大宣傳教育和打擊力度,對發生漁船大規模違捕以及煽動漁民同漁業執法人員(漁政船)對抗的組織者和幕后操縱者予以嚴厲打擊。工商部門要加大市場流通環節的檢查力度,從嚴查處休漁期間收購、加工、銷售捕撈水產品的違法行為。各執法部門要加強對休漁前期、中期、后期和遼東灣海蜇生產及制止漁船越界生產的重點時段、重點部位嚴防死守,密切注意漁船動向和出現的新情況,及時查處和制止違規事件,防止事態蔓延,確保各項工作取得實效。
(五)加強安全管理。要嚴格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切實做好休漁期間的防火、防盜、防臺風工作。要制定各類應急預案,建立健全休漁期間24小時值班制度。要嚴格管理船上用電、用火,完善港內消防設施的配置。要加強漁民安全技能培訓,定期開展漁業安全檢查,堅決消除各種事故隱患,切實保障休漁漁民生命財產安全。
區伏季休漁舉報電話(傳真):85283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