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農產品地理標志評審工作,確保評審結果的科學性和公正性,根據《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和《農產品地理標志專家評審委員會章程》,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由秘書處根據農產品地理標志申報產品數量和類別,從評審委員會中聘請7~9位委員組成專家評審組實施評審。
第三條 評審會前,秘書處應充分做好會前準備,擬定評審組專家名單建議、評審日期、評審會議地點、形成評審會議通知初稿,報請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副主任委員審定。
第四條 根據會議通知,秘書處應當備齊相關評審材料,于會前落實好會場布置和會務事項。評審會先行由秘書長主持,主任委員或者副主任委員到會講解評審規則和程序,公布專家組構成及相關要求。
第五條 評審工作實行專家評審組長負責制,專家評審組長對整個評審工作進行主持和協調,統籌評審進度和尺度。
第六條 評審專家組根據《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程序》及相應的技術規范和標準,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評審重點包括:
(一) 申請人資質證明;
(二) 產品的典型特征特性;
(三) 產品品質鑒定報告;
(四) 申請人制訂的質量控制技術規范;
(五) 產品地域范圍界定和生產地域分布確定審核。
第七條 評審結果采取專家集體表決制,評審專家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評審通過;未通過的,專家組應當提出不通過的理由和處理意見。
第八條 評審工作結束時,評審專家組組長和成員應當在報告上簽署評審意見和結論,并對評審結論負責。
評審工作結束后,評審專家組將全部評審資料轉交秘書處。秘書長按程序將專家評審組意見報主任委員審核確認。
第九條 評審會后,秘書處對申報材料進行統計、整理和報批,并對會議紀要存檔。
第十條 經專家評審通過的,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代表農業部對社會公示。公示期內對公示產品評審結果有異議的,由秘書處進行核查,并根據異議和核查情況對評審異議提出處理建議,按規定程序進行報審和回復。必要時,可聘請評審委員會委員進行專家評審。
第十一條 本規范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由秘書處根據農產品地理標志申報產品數量和類別,從評審委員會中聘請7~9位委員組成專家評審組實施評審。
第三條 評審會前,秘書處應充分做好會前準備,擬定評審組專家名單建議、評審日期、評審會議地點、形成評審會議通知初稿,報請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副主任委員審定。
第四條 根據會議通知,秘書處應當備齊相關評審材料,于會前落實好會場布置和會務事項。評審會先行由秘書長主持,主任委員或者副主任委員到會講解評審規則和程序,公布專家組構成及相關要求。
第五條 評審工作實行專家評審組長負責制,專家評審組長對整個評審工作進行主持和協調,統籌評審進度和尺度。
第六條 評審專家組根據《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程序》及相應的技術規范和標準,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評審重點包括:
(一) 申請人資質證明;
(二) 產品的典型特征特性;
(三) 產品品質鑒定報告;
(四) 申請人制訂的質量控制技術規范;
(五) 產品地域范圍界定和生產地域分布確定審核。
第七條 評審結果采取專家集體表決制,評審專家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評審通過;未通過的,專家組應當提出不通過的理由和處理意見。
第八條 評審工作結束時,評審專家組組長和成員應當在報告上簽署評審意見和結論,并對評審結論負責。
評審工作結束后,評審專家組將全部評審資料轉交秘書處。秘書長按程序將專家評審組意見報主任委員審核確認。
第九條 評審會后,秘書處對申報材料進行統計、整理和報批,并對會議紀要存檔。
第十條 經專家評審通過的,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代表農業部對社會公示。公示期內對公示產品評審結果有異議的,由秘書處進行核查,并根據異議和核查情況對評審異議提出處理建議,按規定程序進行報審和回復。必要時,可聘請評審委員會委員進行專家評審。
第十一條 本規范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