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獎勵舉報違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犯罪活動的有功人員,嚴厲打擊違法行為,根據國務院《關于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國發〔2001〕11號)及財政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關于印發〈舉報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的通知》(財行〔2001〕175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舉報有功人員是指以書面材料、電話或其他形式向福建檢驗檢疫局系統舉報出入境檢驗檢疫違法違規行為,且舉報情況經福建檢驗檢疫局系統查證屬實的人員。
第三條 依法行使職權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侵權人、經濟糾紛當事人,以及申訴案件的申訴人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舉報違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應當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的違法犯罪活動的,屬本辦法獎勵范圍。
第五條 根據舉報事實的確鑿程度和舉報人的配合情況,將舉報分為4個有功等級:
(一)一級舉報。認定違法事實完全清楚,已親自并直接掌握現場物證、書證并可協助現場查辦活動,舉報情報與查辦事實完全相符。
(二)二級舉報。認定有違法事實,已掌握部分現場物證、書證并可協助查辦活動,舉報情報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
(三)三級舉報。尚未對違法事實進行直接核實,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證據,僅提供查辦線索,不直接協助查辦活動,舉報情報與查辦事實大致相符。
(四)四級舉報。有部分物證,但未經過核實,僅為懷疑、推測性舉報。
第六條 對舉報有功人員依據案件查處結果一次性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對于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處罰金額在10萬元以內的一般性行政處罰案件,按照舉報有功等級一至四級分別按罰沒款5-6%,3-4%,1-3%,0-1%給予獎勵,但最低不少于300元。
(二)對于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處罰金額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大案要案,按照舉報有功等級一至四級分別按罰沒款4-5%,2-3%,1-2%,0-1%給予獎勵,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原則上不超過2萬元。
(三)對于未作行政處罰,但移送司法機關查辦并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案件,按照舉報有功等級一至四級分別給予5000元、4000元、3000元和2000元獎勵。
第七條 獎勵舉報有功人員的獎金由各單位稽查部門會同財務部門發放。
第八條 舉報有功人員接到獎勵通知后須于3個月內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九條 兩人以上共同舉報同一案件線索的,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比例,協商不成的,由發放機關裁決。
同一案件舉報人只能獎勵一次,不得重復獎勵。
第十條 實施獎勵要由專人負責,并嚴格為舉報人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舉報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舉報情況公開或泄露給被舉報單位和其他無關人員,違者依法追究其有關責任。
第十一條 獎勵舉報有功人員的資金,從地方財政補助檢驗檢疫執法辦案專項經費中列支,地方財政沒有補助檢驗檢疫執法辦案專項經費的單位,由各單位自行解決。
第十二條 省局及各分支機構要嚴格執行《福建檢驗檢疫局業務舉報處理辦法(試行)》,指定專門的業務舉報受理部門,責任到人,設立并對外公布舉報傳真、電話等,確保業務舉報渠道暢通。
第十三條 舉報人應對所舉報的事實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省局及各分支機構稽查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人或舉報情況敷衍了事,沒有認真核實查處的;
(三)因工作失職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第十五條 以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義舉報的,對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獎勵,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局稽查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條 舉報有功人員是指以書面材料、電話或其他形式向福建檢驗檢疫局系統舉報出入境檢驗檢疫違法違規行為,且舉報情況經福建檢驗檢疫局系統查證屬實的人員。
第三條 依法行使職權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侵權人、經濟糾紛當事人,以及申訴案件的申訴人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舉報違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應當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的違法犯罪活動的,屬本辦法獎勵范圍。
第五條 根據舉報事實的確鑿程度和舉報人的配合情況,將舉報分為4個有功等級:
(一)一級舉報。認定違法事實完全清楚,已親自并直接掌握現場物證、書證并可協助現場查辦活動,舉報情報與查辦事實完全相符。
(二)二級舉報。認定有違法事實,已掌握部分現場物證、書證并可協助查辦活動,舉報情報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
(三)三級舉報。尚未對違法事實進行直接核實,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證據,僅提供查辦線索,不直接協助查辦活動,舉報情報與查辦事實大致相符。
(四)四級舉報。有部分物證,但未經過核實,僅為懷疑、推測性舉報。
第六條 對舉報有功人員依據案件查處結果一次性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對于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處罰金額在10萬元以內的一般性行政處罰案件,按照舉報有功等級一至四級分別按罰沒款5-6%,3-4%,1-3%,0-1%給予獎勵,但最低不少于300元。
(二)對于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處罰金額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大案要案,按照舉報有功等級一至四級分別按罰沒款4-5%,2-3%,1-2%,0-1%給予獎勵,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原則上不超過2萬元。
(三)對于未作行政處罰,但移送司法機關查辦并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案件,按照舉報有功等級一至四級分別給予5000元、4000元、3000元和2000元獎勵。
第七條 獎勵舉報有功人員的獎金由各單位稽查部門會同財務部門發放。
第八條 舉報有功人員接到獎勵通知后須于3個月內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九條 兩人以上共同舉報同一案件線索的,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比例,協商不成的,由發放機關裁決。
同一案件舉報人只能獎勵一次,不得重復獎勵。
第十條 實施獎勵要由專人負責,并嚴格為舉報人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舉報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舉報情況公開或泄露給被舉報單位和其他無關人員,違者依法追究其有關責任。
第十一條 獎勵舉報有功人員的資金,從地方財政補助檢驗檢疫執法辦案專項經費中列支,地方財政沒有補助檢驗檢疫執法辦案專項經費的單位,由各單位自行解決。
第十二條 省局及各分支機構要嚴格執行《福建檢驗檢疫局業務舉報處理辦法(試行)》,指定專門的業務舉報受理部門,責任到人,設立并對外公布舉報傳真、電話等,確保業務舉報渠道暢通。
第十三條 舉報人應對所舉報的事實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省局及各分支機構稽查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人或舉報情況敷衍了事,沒有認真核實查處的;
(三)因工作失職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第十五條 以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義舉報的,對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獎勵,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局稽查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