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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譚脈西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懷府規〔2017〕6號 )

   2017-09-26 402
核心提示:各鎮(鄉)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譚脈西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7年8月21日
各鎮(鄉)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譚脈西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7年8月21日縣政府第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保護辦(縣市場監管局)反映。
 
  懷集縣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1日
 
  譚脈西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譚脈西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使用和管理,有效保護譚脈西瓜地理標志產品,保證譚脈西瓜的質量特色和聲譽,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6年第128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譚脈西瓜是指在廣東省懷集縣梁村鎮、大崗鎮、馬寧鎮、崗坪鎮、冷坑鎮等5個鎮現轄行政區域內,按照《譚脈西瓜質量技術要求》種植生產,其產品質量符合廣東省地方標準《地理標志產品 譚脈西瓜》要求的成品西瓜。
 
  第三條 凡在懷集縣梁村鎮、大崗鎮、馬寧鎮、崗坪鎮、冷坑鎮等5個鎮行政區域內從事譚脈西瓜種植生產的生產者,符合申請條件的,均可申請使用譚脈西瓜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以下簡稱專用標志)。
 
  第四條 積極探索互聯網+物聯網技術,在市場需求側加大推廣力度和在供給側加大國家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力度,不斷提升品牌價值。
 
  第五條 懷集縣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縣保護辦)負責受理專用標志使用申請、審核和上報批準等工作;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專用標志使用的日常監督管理;受縣保護辦委托,梁村鎮、大崗鎮、馬寧鎮、崗坪鎮、冷坑鎮等5個鎮人民政府負責對申請使用專用標志生產者的譚脈西瓜的生產規模、產品質量和成品重量、數量、規格等有關條件進行初審,并對初審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章  申請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 向縣保護辦申請使用專用標志的生產者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
 
  (二)在懷集縣梁村鎮、大崗鎮、馬寧鎮、崗坪鎮、冷坑鎮等5個鎮行政區域內從事譚脈西瓜種植生產,且具有一定的規模并保持連續正常生產;
 
  (三)成品譚脈西瓜產自懷集縣梁村鎮、大崗鎮、馬寧鎮、崗坪鎮、冷坑鎮等5個鎮行政區域內,產品質量符合廣東省地方標準《地理標志產品 譚脈西瓜》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6年第128號)有關質量技術要求;
 
  (四)具有規范的包裝標識管理制度、倉儲管理制度和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有產品檢驗合格證,有健全的成品譚脈西瓜銷售臺賬;
 
  第七條 生產者申請使用專用標志的,應當向縣保護辦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三)產品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出具的《產地證明書》。
 
  第八條 縣保護辦對生產者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查,并可委托梁村鎮、大崗鎮、馬寧鎮、崗坪鎮、冷坑鎮等5個鎮人民政府實地初審,出具初審意見。
 
  生產者提交的申請資料經縣保護辦審查合格的,由縣保護辦上報上級質監部門審批。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批準并發布公告后,方可使用專用標志。
 
  第九條 專用標志經公告批準后,即可在其產品(或包裝物)上使用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第三章  專用標志的印制和使用
 
  第十條 專用標志由生產者到指定的印刷廠印制。生產者印制專用標志前須將印制標志的規格、形式、數量報縣保護辦批準。
 
  第十一條 專用標志的印刷制作必須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關于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比例圖的公告》(2006年第109號)有關要求。
 
  第十二條  使用專用標志的生產者要分別于每年年初、年終將專用標志的標簽、包裝袋(物)使用計劃、確切使用情況等相關材料報縣保護辦。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縣保護辦和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生產者使用專用標志的情況進行檢查。縣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對獲準使用專用標志的譚脈西瓜的產品質量進行抽查。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冒用或偽造專用標志;不得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前款規定的產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廣東省地方標準《地理標志產品 譚脈西瓜》質量技術要求的譚脈西瓜產品。
 
  第十五條 生產者不得將專用標志轉讓他人使用。
 
  第十六條 生產者在懷集縣梁村鎮、大崗鎮、馬寧鎮、崗坪鎮、冷坑鎮等5個鎮行政區域以外種植生產的西瓜,不得使用專用標志。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獲準使用專用標志的生產者應按廣東省地方標準《地理標志產品 譚脈西瓜》組織生產。生產的譚脈西瓜質量連續二次經質檢機構檢驗不合格的,依法暫停其使用專用標志。整改后,經抽檢合格的,恢復使用專用標志。
 
  第十八條 生產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提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撤銷其使用專用標志。
 
  (一)摻雜摻假的;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三)用外地西瓜冒充譚脈西瓜的;
 
  (四)轉讓譚脈西瓜專用標志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從事譚脈西瓜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露技術秘密。違反以上規定的,予以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保護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地區: 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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