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財政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寧波不發),省級有關單位:
現將《浙江省技術標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二○○八年九月五日
浙江省技術標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實施技術標準戰略,激勵技術標準創新,進一步完善技術標準戰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浙江省標準化管理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標準化工作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及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項資金用于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研制,承擔國際、國家和省標準化組織工作,技術標準館藏建設,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研究,技術標準戰略試點示范,標準實施的推進,標準創新貢獻獎勵等工作的專項補助。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在部門預算中安排。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專項資金的管理。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應遵循公平公正、統籌兼顧、嚴格管理、講求績效的原則。
第二章專項資金使用的范圍、條件和額度
第五條本省范圍內(不含寧波)依法設立的法人單位(企業、科研單位、大專院校、行業協會等)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專項補助經費。
第六條申請專項資金補助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符合浙江的產業政策和發展方向,并有利于促進全省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和相關科技成果的標準化、產業化;
(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有利于促進知識產權與技術標準的結合,增強浙江的核心競爭力;
(三)有利于促進浙江的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和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四)有利于提升浙江產品在國內、國際市場的競爭力;
(五)有利于保護人體健康、促進節能降耗、提高資源循環利用效率、加強環境保護、提升安全生產水平、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等;
(六)其他。
第七條對符合條件的技術標準研制項目的補助額度:
每主導制定一項地方標準,補助額度一般不超過5萬元,對技術指標復雜的公益類強制性地方標準補助額度上限可放寬到10萬元。
每主導制定一項國家標準,補助額度不超過30萬元。
每主導制定一項國際標準,補助額度不超過50萬元。
對將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轉化為國際、國家標準核心內容的給予最高上限補助額度。
第八條 對承擔標準化活動組織、管理項目的補助額度:
承擔國際標準化組織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工作組組長工作的單位,一次性給予不超過50萬元補助;
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單位一次性給予不超過30萬元補助,承擔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單位一次性給予不超過10萬元補助,承擔工作組組長工作的單位一次性給予不超過5萬元補助;
對承擔省級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單位,一次性給予不超過5萬元補助。
第九條 對列入技術標準戰略試點示范項目單位的補助額度:
對經驗收合格并取得顯著成效的技術標準戰略試點示范項目,一次性給予10至50萬元補助。補助經費只能用于項目技術改造、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制定實施企業聯盟標準,以及標準化工作制度建設和人才培養等方面。
第十條 技術標準館藏建設是指擴充和完善省級標準化研究機構現有館藏技術標準種類和數量,達到基本涵蓋我省主導產業涉及的各類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要求,并保持動態跟蹤和及時更新。經費補助額度根據館藏建設需要和財力可能確定。
第十一條 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研究是指應對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的公益性研究。經費補助額度根據研究需要和財力可能確定。
第十二條 標準實施的推進是指標準化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宣傳貫徹以及對企業執行標準情況的督查。經費補助額度根據標準實施推進的需要和財力可能確定。
第十三條 標準創新獎勵是指對將專利和科技成果轉化為技術標準或采用國內外先進標準促進產業升級,并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的單位的獎勵。獎勵額度為:一等獎10萬元/家;二等獎5萬元/家;三等獎2萬元/家。
第十四條 對在實施技術標準戰略過程中確需補助的其它項目或活動,補助額度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由省質監局和省財政廳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主導制定國際標準是指其提案是被采納為國際標準核心內容的;主導制定國家、地方標準是指標準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單位。
本辦法所稱國際標準是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和國際電信聯盟(ITU)所制定的標準,以及國際標準化組織確認并公布的其他國際組織和區域標準化組織制定的標準。
第三章申請與審批
第十六條省直有關部門、中央在浙單位、省屬單位、跨地區企業集團申請專項資金補助的,申報材料直接送交省質監局;其他有關單位申請專項資金補助的,申報材料送交其所在市、縣(市、區)質監局,經其初審后由市級質監局匯總,上報省質監局。
第十七條申請專項資金補助的單位應根據補助項目的性質向受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實施技術標準戰略項目補助經費申請表》(見附表);
(二)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或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五)申請國際標準研制專項資金補助的單位,應提交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出具的參與制定相關國際標準的有效證明材料和向標準制定機構提交的被采納的提案材料等。
申請國家標準研制專項資金補助的,還應提交當年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發布該標準的文件或已正式發布的標準文本。
(六)申請國際標準化組織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工作組專項資金補助的單位,應提交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有效證明材料或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出具的相關有效證明材料。
申請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工作組專項資金補助的單位,應提交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成立該組織的文件。
申請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專項資金補助的單位,應提交省質監局批準成立該組織的文件。
(七)申請技術標準館藏建設、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研究等專項資金補助的單位,應提交相關經費預算。
(八)申請技術標準戰略試點示范項目專項資金補助的,應提交下達相關項目的主管部門出具的成果鑒定或結題驗收文件。
(九)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 申請標準研制經費補助的時效為1年,自國際標準化組織或國家、省標準化管理部門批準發布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請條件;
2.不屬于補助范圍;
3.提供的材料不齊全;
4.其他不予受理的情況。
第二十條 申報時間:
申請單位應于每年4月30日前將申報材料按辦法第十五條要求報送。縣級質監局應將經審核的申報材料于每年5月15日前報市級質監局,市級質監局應將經初審匯總的申報材料于每年5月30日前報送省質監局。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補助項目采用專家評審制。由省質監局會同省財政廳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已受理的補助申請項目進行論證和評審,擇優選擇補助項目,并在專項資金總額內確定補助額度。
第四章 資金的撥付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專項經費的撥付按照省財政廳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接受補助的單位應專款專用,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相關工作。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時間和內容的,應說明原因和調整后具體的內容,報省質監局和省財政廳批準。
第二十四條 省質監局會同省財政廳對實施技術標準戰略項目補助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專項經費。違反經費使用管理規定的,一經查實,將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專項結余資金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現將《浙江省技術標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二○○八年九月五日
浙江省技術標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實施技術標準戰略,激勵技術標準創新,進一步完善技術標準戰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浙江省標準化管理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標準化工作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及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項資金用于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研制,承擔國際、國家和省標準化組織工作,技術標準館藏建設,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研究,技術標準戰略試點示范,標準實施的推進,標準創新貢獻獎勵等工作的專項補助。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在部門預算中安排。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專項資金的管理。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應遵循公平公正、統籌兼顧、嚴格管理、講求績效的原則。
第二章專項資金使用的范圍、條件和額度
第五條本省范圍內(不含寧波)依法設立的法人單位(企業、科研單位、大專院校、行業協會等)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專項補助經費。
第六條申請專項資金補助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符合浙江的產業政策和發展方向,并有利于促進全省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和相關科技成果的標準化、產業化;
(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有利于促進知識產權與技術標準的結合,增強浙江的核心競爭力;
(三)有利于促進浙江的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和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四)有利于提升浙江產品在國內、國際市場的競爭力;
(五)有利于保護人體健康、促進節能降耗、提高資源循環利用效率、加強環境保護、提升安全生產水平、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等;
(六)其他。
第七條對符合條件的技術標準研制項目的補助額度:
每主導制定一項地方標準,補助額度一般不超過5萬元,對技術指標復雜的公益類強制性地方標準補助額度上限可放寬到10萬元。
每主導制定一項國家標準,補助額度不超過30萬元。
每主導制定一項國際標準,補助額度不超過50萬元。
對將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轉化為國際、國家標準核心內容的給予最高上限補助額度。
第八條 對承擔標準化活動組織、管理項目的補助額度:
承擔國際標準化組織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工作組組長工作的單位,一次性給予不超過50萬元補助;
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單位一次性給予不超過30萬元補助,承擔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單位一次性給予不超過10萬元補助,承擔工作組組長工作的單位一次性給予不超過5萬元補助;
對承擔省級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單位,一次性給予不超過5萬元補助。
第九條 對列入技術標準戰略試點示范項目單位的補助額度:
對經驗收合格并取得顯著成效的技術標準戰略試點示范項目,一次性給予10至50萬元補助。補助經費只能用于項目技術改造、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制定實施企業聯盟標準,以及標準化工作制度建設和人才培養等方面。
第十條 技術標準館藏建設是指擴充和完善省級標準化研究機構現有館藏技術標準種類和數量,達到基本涵蓋我省主導產業涉及的各類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要求,并保持動態跟蹤和及時更新。經費補助額度根據館藏建設需要和財力可能確定。
第十一條 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研究是指應對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的公益性研究。經費補助額度根據研究需要和財力可能確定。
第十二條 標準實施的推進是指標準化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宣傳貫徹以及對企業執行標準情況的督查。經費補助額度根據標準實施推進的需要和財力可能確定。
第十三條 標準創新獎勵是指對將專利和科技成果轉化為技術標準或采用國內外先進標準促進產業升級,并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的單位的獎勵。獎勵額度為:一等獎10萬元/家;二等獎5萬元/家;三等獎2萬元/家。
第十四條 對在實施技術標準戰略過程中確需補助的其它項目或活動,補助額度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由省質監局和省財政廳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主導制定國際標準是指其提案是被采納為國際標準核心內容的;主導制定國家、地方標準是指標準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單位。
本辦法所稱國際標準是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和國際電信聯盟(ITU)所制定的標準,以及國際標準化組織確認并公布的其他國際組織和區域標準化組織制定的標準。
第三章申請與審批
第十六條省直有關部門、中央在浙單位、省屬單位、跨地區企業集團申請專項資金補助的,申報材料直接送交省質監局;其他有關單位申請專項資金補助的,申報材料送交其所在市、縣(市、區)質監局,經其初審后由市級質監局匯總,上報省質監局。
第十七條申請專項資金補助的單位應根據補助項目的性質向受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實施技術標準戰略項目補助經費申請表》(見附表);
(二)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或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五)申請國際標準研制專項資金補助的單位,應提交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出具的參與制定相關國際標準的有效證明材料和向標準制定機構提交的被采納的提案材料等。
申請國家標準研制專項資金補助的,還應提交當年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發布該標準的文件或已正式發布的標準文本。
(六)申請國際標準化組織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工作組專項資金補助的單位,應提交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有效證明材料或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出具的相關有效證明材料。
申請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工作組專項資金補助的單位,應提交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成立該組織的文件。
申請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專項資金補助的單位,應提交省質監局批準成立該組織的文件。
(七)申請技術標準館藏建設、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研究等專項資金補助的單位,應提交相關經費預算。
(八)申請技術標準戰略試點示范項目專項資金補助的,應提交下達相關項目的主管部門出具的成果鑒定或結題驗收文件。
(九)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 申請標準研制經費補助的時效為1年,自國際標準化組織或國家、省標準化管理部門批準發布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請條件;
2.不屬于補助范圍;
3.提供的材料不齊全;
4.其他不予受理的情況。
第二十條 申報時間:
申請單位應于每年4月30日前將申報材料按辦法第十五條要求報送。縣級質監局應將經審核的申報材料于每年5月15日前報市級質監局,市級質監局應將經初審匯總的申報材料于每年5月30日前報送省質監局。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補助項目采用專家評審制。由省質監局會同省財政廳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已受理的補助申請項目進行論證和評審,擇優選擇補助項目,并在專項資金總額內確定補助額度。
第四章 資金的撥付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專項經費的撥付按照省財政廳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接受補助的單位應專款專用,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相關工作。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時間和內容的,應說明原因和調整后具體的內容,報省質監局和省財政廳批準。
第二十四條 省質監局會同省財政廳對實施技術標準戰略項目補助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專項經費。違反經費使用管理規定的,一經查實,將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專項結余資金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