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濟南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2月18日
濟南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確保實現水資源開發利用和節約保護目標,建設水生態文明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濟南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的通知》(魯政辦發〔2013〕14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對各縣(市)區(含濟南高新區,下同)和重點取用水單位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情況進行考核,市水利部門會同市發改、經濟和信息化、城鄉建設、監察、財政、國土資源、環保、農業、審計、統計、市政公用、水文等部門組成考核工作組,具體組織實施考核工作。市節約用水辦公室作為考核工作組的辦事機構,承擔考核工作的綜合協調和日常事務。
第三條 考核內容為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目標完成、制度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
第四條 考核評定采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己私Y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為優秀,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含)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五條 考核工作采取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每5年為一個考核期。在考核期第2至5年上半年開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結束后的次年上半年開展期末考核。
第六條 市水利部門按照本辦法明確的各縣(市)區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主要控制目標(詳見附件1),綜合考慮區域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規模以上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等情況,報經市政府同意,于每年3月底前確定下達各縣(市)區年度控制目標。
第七條 各縣(市)區政府應在每年2月底前將本地區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報告報市政府,同時抄送考核工作組成員單位。
重點取用水單位應在每年年初對上年度取用水情況和節水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自查,并形成自查報告。2月底前,市級管理重點取用水單位將自查報告報送市水利部門;縣級管理重點取用水單位的自查報告由所在縣(市)區水務部門審核后統一報送市水利部門。
第八條 考核工作組對自查報告進行審核,對各縣(市)區和重點取用水單位實施重點抽查和現場檢查,劃定考核等級,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報告。
第九條 市水利部門每年5月底前將年度或期末考核報告報市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 經市政府審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結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門,納入當年度科學發展綜合考核評價體系,作為對各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年度或期末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級的縣(市)區政府,要在考核結果公告后1個月內向市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時抄送考核工作組成員單位。
整改期間,市水利部門暫停該地區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審批,市發改、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依法不予批準新增用水項目立項,市環保部門暫停該地區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年度或期末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級的重點取用水單位,應在評價考核結果公告后1個月內作出整改報告。市級管理重點取用水單位將整改報告報送市水利部門,縣級管理重點取用水單位的整改報告由所在縣(市)區水務部門審核后統一報送市水利部門,并限期予以整改。
第十二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有關情況的地區和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市水利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實施方案。
第十四條 根據國家政策調整和經濟技術條件變化等情況,市水利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對本辦法適時修訂,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各縣(市)區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主要控制目標(用水總量、用水效率和水質達標率控制指標)
2.
重點取用水單位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內容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2月18日印發
《濟南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2月18日
濟南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確保實現水資源開發利用和節約保護目標,建設水生態文明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濟南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的通知》(魯政辦發〔2013〕14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對各縣(市)區(含濟南高新區,下同)和重點取用水單位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情況進行考核,市水利部門會同市發改、經濟和信息化、城鄉建設、監察、財政、國土資源、環保、農業、審計、統計、市政公用、水文等部門組成考核工作組,具體組織實施考核工作。市節約用水辦公室作為考核工作組的辦事機構,承擔考核工作的綜合協調和日常事務。
第三條 考核內容為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目標完成、制度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
第四條 考核評定采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己私Y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為優秀,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含)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五條 考核工作采取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每5年為一個考核期。在考核期第2至5年上半年開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結束后的次年上半年開展期末考核。
第六條 市水利部門按照本辦法明確的各縣(市)區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主要控制目標(詳見附件1),綜合考慮區域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規模以上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等情況,報經市政府同意,于每年3月底前確定下達各縣(市)區年度控制目標。
第七條 各縣(市)區政府應在每年2月底前將本地區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報告報市政府,同時抄送考核工作組成員單位。
重點取用水單位應在每年年初對上年度取用水情況和節水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自查,并形成自查報告。2月底前,市級管理重點取用水單位將自查報告報送市水利部門;縣級管理重點取用水單位的自查報告由所在縣(市)區水務部門審核后統一報送市水利部門。
第八條 考核工作組對自查報告進行審核,對各縣(市)區和重點取用水單位實施重點抽查和現場檢查,劃定考核等級,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報告。
第九條 市水利部門每年5月底前將年度或期末考核報告報市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 經市政府審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結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門,納入當年度科學發展綜合考核評價體系,作為對各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年度或期末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級的縣(市)區政府,要在考核結果公告后1個月內向市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時抄送考核工作組成員單位。
整改期間,市水利部門暫停該地區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審批,市發改、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依法不予批準新增用水項目立項,市環保部門暫停該地區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年度或期末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級的重點取用水單位,應在評價考核結果公告后1個月內作出整改報告。市級管理重點取用水單位將整改報告報送市水利部門,縣級管理重點取用水單位的整改報告由所在縣(市)區水務部門審核后統一報送市水利部門,并限期予以整改。
第十二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有關情況的地區和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市水利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實施方案。
第十四條 根據國家政策調整和經濟技術條件變化等情況,市水利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對本辦法適時修訂,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2.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2月1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