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湖北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業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湖北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業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客觀、公正、科學、規范地評價質量技術監督行業特有職業(工種)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水平,有效規范行業秩序,全面提高人員素質,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和產品質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依據《勞動法》、《職業教育法》、《就業促進法》、《產品質量法》、《計量法》、《標準化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2000年第6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
第三條 凡在湖北省境內從事質量技術監督行業特有職業(工種)的從業人員均屬本辦法規定的鑒定考核范圍,具體包括以下四類:
(一)檢驗人員:食品檢驗工、化學檢驗工、材料成分檢驗工、材料物理性能檢驗(含金相檢測)工、產品可靠性能檢驗工、產品安全性能檢驗工、產品環境適應性能檢驗工、電子產品檢測、紡織纖維檢驗工、無損檢驗工、貴金屬鉆石寶玉石檢驗工、眼鏡檢驗工、造紙工、茶葉檢驗工等。
(二)計量人員:長度計量工、熱工計量工、衡器計量工、硬度測力計量工、容量計量工、電器計量工、化學計量工、聲學計量工、光學計量工、電離輻射計量工、專用計量器具計量工等。
(三)特種設備工作人員:鍋爐安全工程技術人員、壓力容器安全工程技術人員、壓力管道安全工程技術人員、電梯安全工程技術人員、游樂設施、客運索道等安全工程技術人員。
(四)其他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人員
第四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全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的綜合管理、監督檢查,切實做好統籌規劃、鑒定審核、質量督導工作。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全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業特有工種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相關職業的技能培訓、鑒定,具體工作由湖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國家職業技能鑒定所承擔。
第五條職業資格證書按照各職業(工種)國家職業標準的規定,一般分為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技師(二級)、高級技師(一級)。
第六條職業資格證書是從業者具備從事國家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職業(工種)所必備的知識和技能的證明,是國家對從業者職業(工種)學識、技術、能力的認可,是個人求職、任職,開業和單位招聘、錄用的主要依據,同時也是我國從業者境外就業、勞務輸出、法律公證的有效證件。
取證人員錄入湖北省國家職業資格的工作網和湖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國家職業資格網。取得高級(國家三級)及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錄入湖北省高技能人才數據庫。取得相應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并被聘用的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依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實施意見》(鄂辦發[2007]23號)文件精神,分別享受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的有關待遇。
第七條 職業技能鑒定的對象:
(一)學徒期滿,擬從事質量技術監督行業特有職業(工種)的學徒工;
(二)改變工種、調換新崗位,離開質量技術監督行業特有職業(工種)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崗位的人員;
(三)其他必須經過技能鑒定合格后方能上崗或自愿參加本行業的特有職業(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的人員。
第八條 職業技能鑒定的申報條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五級(初級技能)職業技能鑒定:
1、經本職業初級正規培訓達到規定標準學時,并取得畢(結)業證書;
2、在本職業連續見習工作2年以上。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四級(中級技能)職業技能鑒定:
1、取得本職業初級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經本職業中級職業資格培訓達到規定標準學時,并取得畢(結)業證書;
2、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經本職業中級職業資格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并取得畢(結)業證書;
3、取得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認定的、以中級技能為培養目標的中等職業學校本職業(專業)畢業證書;
4、相關專業的專科畢業生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三級(高級技能)職業技能鑒定:
1、取得本職業中級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經本職業高級職業資格培訓達到規定標準學時,并
取得畢(結)業證書;
2、從事本職業(工種)工作滿10年以上,并經本職業高級職業資格培訓達到規定標準學時,并取得畢(結)業證書;
3、取得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認定的、以高級技能為培養目標的高等職業學校(或中職學校高級班)本職業(專業)畢業證書;
4、相關專業的本科畢業生。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二級(技師)職業資格考評:
1、取得本職業三級(高級技能)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經技師職業資格培訓達到規定標準學時,并取得畢(結)業證書;
2、從事本職業(工種)工作滿15年以上,經技師職業資格培訓達到規定標準學時,并取得畢(結)業證書。
(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一級(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考評:
1、取得二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滿3年的,經本職業高級技師職業培訓達到規定標準學時,并取得畢(結)業證書;
2、從事本職業(工種)工作滿20年以上,經高級技師職業資格培訓達到規定標準學時,并取得畢(結)業證書。
第九條 申報質量技術監督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的人員由湖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國家職業技能鑒定所統一組織專業理論和技能操作考核。試題的命制和閱卷按照國家職業技能鑒定相關規定執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鑒定的質量督導工作,并對每次鑒定考核派遺考評員及質量督導員。
申報技師、高級技師的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參加由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組織的技師、高級技師評審,評審通過后頒發相應的技師崗位資格證書。
第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行業特有職業(工種)從業人員職業技能鑒定合格者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并加蓋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職業技能鑒定專用章。
《職業資格證書》每三年進行一次復檢,復檢主要考核持證者工作業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持有的《職業資格證書》。
1、離崗三年以上;
2、工作期間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生產責任事故。
《職業資格證書》遺失后需補發的,需持單位證明,到原發證單位辦理補發手續。
第十一條 湖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國家職業技能鑒定所具體負責職業技能鑒定的組織、申報、登記、培訓、考核工作。參加質量技術監督行業特有職業(工種)從業人員職業技能鑒定的人員,先登錄湖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國家職業資格網進行網上報名,并于報到時提交本人身份證、畢(結)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及工作單位出具的從事本職業工作年限證明材料進行現場確認。
申報參加技師、高級技師評審的人員,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有關技師、高級技師評審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申報質量技術監督行業特有職業(工種)從業人員職業技能鑒定的人員,須按照規定的培訓課時參加理論和技能培訓,培訓形式采取自學和集中授課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培訓合格后方可進行鑒定考核。鑒定考核的收費標準按鄂價費[2004]196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需要招收、聘用屬于第三條所列的職業(工種)范圍的人員,必須從已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錄用。
第十四條 全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履行行政職能的過程中,發現企業不落實本規定的,依據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現將《湖北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業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湖北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業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客觀、公正、科學、規范地評價質量技術監督行業特有職業(工種)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水平,有效規范行業秩序,全面提高人員素質,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和產品質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依據《勞動法》、《職業教育法》、《就業促進法》、《產品質量法》、《計量法》、《標準化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2000年第6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
第三條 凡在湖北省境內從事質量技術監督行業特有職業(工種)的從業人員均屬本辦法規定的鑒定考核范圍,具體包括以下四類:
(一)檢驗人員:食品檢驗工、化學檢驗工、材料成分檢驗工、材料物理性能檢驗(含金相檢測)工、產品可靠性能檢驗工、產品安全性能檢驗工、產品環境適應性能檢驗工、電子產品檢測、紡織纖維檢驗工、無損檢驗工、貴金屬鉆石寶玉石檢驗工、眼鏡檢驗工、造紙工、茶葉檢驗工等。
(二)計量人員:長度計量工、熱工計量工、衡器計量工、硬度測力計量工、容量計量工、電器計量工、化學計量工、聲學計量工、光學計量工、電離輻射計量工、專用計量器具計量工等。
(三)特種設備工作人員:鍋爐安全工程技術人員、壓力容器安全工程技術人員、壓力管道安全工程技術人員、電梯安全工程技術人員、游樂設施、客運索道等安全工程技術人員。
(四)其他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人員
第四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全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的綜合管理、監督檢查,切實做好統籌規劃、鑒定審核、質量督導工作。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全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業特有工種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相關職業的技能培訓、鑒定,具體工作由湖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國家職業技能鑒定所承擔。
第五條職業資格證書按照各職業(工種)國家職業標準的規定,一般分為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技師(二級)、高級技師(一級)。
第六條職業資格證書是從業者具備從事國家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職業(工種)所必備的知識和技能的證明,是國家對從業者職業(工種)學識、技術、能力的認可,是個人求職、任職,開業和單位招聘、錄用的主要依據,同時也是我國從業者境外就業、勞務輸出、法律公證的有效證件。
取證人員錄入湖北省國家職業資格的工作網和湖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國家職業資格網。取得高級(國家三級)及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錄入湖北省高技能人才數據庫。取得相應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并被聘用的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依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實施意見》(鄂辦發[2007]23號)文件精神,分別享受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的有關待遇。
第七條 職業技能鑒定的對象:
(一)學徒期滿,擬從事質量技術監督行業特有職業(工種)的學徒工;
(二)改變工種、調換新崗位,離開質量技術監督行業特有職業(工種)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崗位的人員;
(三)其他必須經過技能鑒定合格后方能上崗或自愿參加本行業的特有職業(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的人員。
第八條 職業技能鑒定的申報條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五級(初級技能)職業技能鑒定:
1、經本職業初級正規培訓達到規定標準學時,并取得畢(結)業證書;
2、在本職業連續見習工作2年以上。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四級(中級技能)職業技能鑒定:
1、取得本職業初級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經本職業中級職業資格培訓達到規定標準學時,并取得畢(結)業證書;
2、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經本職業中級職業資格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并取得畢(結)業證書;
3、取得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認定的、以中級技能為培養目標的中等職業學校本職業(專業)畢業證書;
4、相關專業的專科畢業生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三級(高級技能)職業技能鑒定:
1、取得本職業中級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經本職業高級職業資格培訓達到規定標準學時,并
取得畢(結)業證書;
2、從事本職業(工種)工作滿10年以上,并經本職業高級職業資格培訓達到規定標準學時,并取得畢(結)業證書;
3、取得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認定的、以高級技能為培養目標的高等職業學校(或中職學校高級班)本職業(專業)畢業證書;
4、相關專業的本科畢業生。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二級(技師)職業資格考評:
1、取得本職業三級(高級技能)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經技師職業資格培訓達到規定標準學時,并取得畢(結)業證書;
2、從事本職業(工種)工作滿15年以上,經技師職業資格培訓達到規定標準學時,并取得畢(結)業證書。
(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一級(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考評:
1、取得二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滿3年的,經本職業高級技師職業培訓達到規定標準學時,并取得畢(結)業證書;
2、從事本職業(工種)工作滿20年以上,經高級技師職業資格培訓達到規定標準學時,并取得畢(結)業證書。
第九條 申報質量技術監督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的人員由湖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國家職業技能鑒定所統一組織專業理論和技能操作考核。試題的命制和閱卷按照國家職業技能鑒定相關規定執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鑒定的質量督導工作,并對每次鑒定考核派遺考評員及質量督導員。
申報技師、高級技師的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參加由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組織的技師、高級技師評審,評審通過后頒發相應的技師崗位資格證書。
第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行業特有職業(工種)從業人員職業技能鑒定合格者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并加蓋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職業技能鑒定專用章。
《職業資格證書》每三年進行一次復檢,復檢主要考核持證者工作業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持有的《職業資格證書》。
1、離崗三年以上;
2、工作期間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生產責任事故。
《職業資格證書》遺失后需補發的,需持單位證明,到原發證單位辦理補發手續。
第十一條 湖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國家職業技能鑒定所具體負責職業技能鑒定的組織、申報、登記、培訓、考核工作。參加質量技術監督行業特有職業(工種)從業人員職業技能鑒定的人員,先登錄湖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國家職業資格網進行網上報名,并于報到時提交本人身份證、畢(結)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及工作單位出具的從事本職業工作年限證明材料進行現場確認。
申報參加技師、高級技師評審的人員,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有關技師、高級技師評審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申報質量技術監督行業特有職業(工種)從業人員職業技能鑒定的人員,須按照規定的培訓課時參加理論和技能培訓,培訓形式采取自學和集中授課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培訓合格后方可進行鑒定考核。鑒定考核的收費標準按鄂價費[2004]196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需要招收、聘用屬于第三條所列的職業(工種)范圍的人員,必須從已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錄用。
第十四條 全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履行行政職能的過程中,發現企業不落實本規定的,依據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