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質量技術監督局: 《甘肅省食品生產小作坊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8月5日省局局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九年八月十一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食品生產小作坊的監督管理,提高食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公眾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及國家質檢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生產小作坊監管工作的意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生產小作坊是指固定從業人員較少,有固定生產場所,生產條件簡單,從事傳統、低風險食品生產加工活動(不含現做現賣)的尚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單位。
第三條 本省區域內的食品生產小作坊從事生產活動以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食品生產小作坊實施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對全省食品生產小作坊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行宏觀管理和指導。市(州)縣(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食品生產小作坊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 食品生產小作坊的周圍應無有害氣體、煙塵、灰塵、放射性物質及其它擴散性污染源。
第六條 生產場所面積應能滿足生產要求。生產區、生活區、營業區、原輔材料與成品庫房應當有效分隔。生產區應當清潔衛生,有防蠅、防鼠、防蟲和清潔設施。庫房內存放的物品應離地離墻、碼放整齊,保證安全衛生。
第七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區的地面應當無裂縫,排水狀況良好;墻壁一般用淺色無毒材料覆涂;屋頂應無灰塵;生產區內不得設置廁所;生產鍋爐或火爐,應與操作間隔離。
第八條 食品生產小作坊必須具備基本的生產設備,生產工藝布局合理,各工序之間避免交叉污染。
第九條 食品生產加工所用的設備材質必須無毒、無味,并定期清洗、消毒,保證生產的衛生要求。
第十條 食品生產所用的原料應當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生產用水必須符合飲用水國家衛生標準。原料屬于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必須選購獲證產品。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小作坊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組織生產,采用科學、合理的生產工藝流程。生產過程應當防止有害細菌、毒素、農藥等有害物質以及過量雜質造成的污染,保證所生產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小作坊的從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持有健康證明。并掌握一定的食品生產加工知識和衛生知識,能保證食品生產質量,保持個人衛生。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小作坊應建立原料購進與使用臺帳、食品生產與銷售臺帳。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單獨建立購進與使用臺帳,實現原料和食品質量的可追溯性。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小作坊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并向當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做到專柜存放、專人添加、嚴格按規定比例準確計量。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小作坊用于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其材質應無毒無害,符合衛生要求。所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必須安全,對食品無污染。重復使用的包裝物或容器,必須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潔衛生。
第十六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的食品應當簡易包裝。散裝食品應在密閉衛生的容器貯存和銷售。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小作坊對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包裝材料和容器等應當施行進貨驗收制度,索取質量合格證明和票據。對沒有質量合格證明的,自行檢驗或送有資質的法定質檢機構檢驗。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產。
第十八條 產品經檢驗合格方可銷售。不具備自行檢驗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質檢機構檢驗。食品生產小作坊對出廠銷售的產品質量安全負責。
第十九條 食品生產小作坊在生產活動中,不得有《食品安全法》和《產品質量法》所規定的禁止性行為。
第二十條 食品生產小作坊的產品限定在本縣行政區域內銷售,不得進入商場、超市。
第二十一條 食品生產小作坊的預包裝食品應當在最小包裝加印(貼)限定區域銷售標志。限售標志的使用,依照《甘肅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產品加印(貼)限定區域銷售標志暫行規定》(甘質監〔2008〕192號)執行。
食品小作坊產品限定區域銷售標志由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準。
第二十二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制定允許食品小作坊生產的產品目錄,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 對食品生產小作坊的生產條件實行評審制度。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對食品生產小作坊施行逐一評審。經評審符合規定的,由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與生產小作坊簽訂質量安全承諾書,作為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依據;經評審生產條件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要求限期改進。對生產條件較好,業主積極性高,有望達到食品生產許可取證條件的,應當幫助扶持使其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質量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食品生產生產小作坊實行巡查、回訪和監督抽查制度,堅持每季度巡查一次,每半年抽查一次。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求生產小作坊整改,并對整改情況及時回訪。應如實記錄巡查和回訪結果,并經檢查人員和食品生產小作坊有關人員簽字后歸入小作坊質量檔案。
抽查檢驗項目應側重理化、微生物、食品添加劑等主要質量指標。監督抽查應當購買樣品,不得收取檢驗費。
第二十五條 產品經監督抽查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驗收并將產品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恢復正常生產。
第二十六條 食品小作坊因季節性生產、生產設備有較大改變或其它原因停產3個月以上重新生產時,必須提前向當地縣級質量監督部門報告。經縣級質量監督部門現場審核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二十七條 縣級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小作坊質量安全信用檔案,記錄小作坊生產條件評審、巡查、回訪、監督抽查、整改、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施行動態監管。
第二十八條 對食品生產小作坊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構成的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 食用初級農產品加工小作坊、現做現賣型食品流通小作坊、餐飲服務小作坊的監督管理,依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界定的范圍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甘肅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工作暫行辦法》(甘質技監食〔2006〕3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