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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重慶市保健食品經營場所產品分類管理制度(試行)》的通知(渝食藥監保化〔2012〕21號)

   2013-04-28 565
核心提示:  各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市食品藥品稽查總隊:  為規范保健食品經營行為,提升保健食品經營單位的規范管理

  各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市食品藥品稽查總隊:

  為規范保健食品經營行為,提升保健食品經營單位的規范管理水平,切實保障消費者保健食品消費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規要求,結合我市保健食品經營單位的實際情況,我局制定了《重慶市保健食品經營場所產品分類管理制度(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請各區縣分局在2012年12月20日前將本制度要求宣傳貫徹到轄區內保健食品經營單位,并于2012年12月30日前將貫徹和實施情況報送市局。

  二、本制度是試行制度,對試行期間發現的問題或建議,請及時報告市局,以便進一步完善。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重慶市保健食品經營場所產品分類管理制度

  (試行)

  為規范保健食品經營行為,提升保健食品經營單位(含批發企業,下同)的規范管理水平,切實保障消費者保健食品消費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規要求,結合我市保健食品經營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重慶市保健食品經營場所產品分類管理制度:

  第一條 保健食品經營場所實行分區分類存放,禁止保健食品與藥品、普通食品或其他物品混放,誤導消費者。

  第二條 保健食品經營專區要有醒目標志,標明其經營產品為保健食品。同時,懸掛或張貼“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藥物”的警示語。

  第三條 保健食品經營場所要按照保健食品宣稱的功能進行分類存放,并有明顯的功能分類標識。

  第四條 保健食品經營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索證索票制度。索取的證、票要便于現場查詢。

  第五條 保健食品經營單位要在店堂醒目位置設置宣傳欄,及時公告監管部門公示的保健食品假冒偽劣產品或消費提醒。

  第六條 保健食品經營單位必須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員,并在經營場所公示安全管理員姓名、照片和聯系電話。安全管理員須接受保健食品相關知識培訓。

  第七條 各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在進行保健食品經營條件審查時,要將本制度要求內容納入審查范圍;對已通過審查的保健食品經營單位,要將本制度要求內容納入日常監督檢查范圍。

  第八條 本制度由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釋印發之日起實施。



 
地區: 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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