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省森工總局,省農墾總局衛生局:
按照《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食藥監辦特食管〔2017〕149號)的要求,為進一步推進專項整治工作深入開展,切實抓好各項任務落實,我局制定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1日
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對食品、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行為的監管,強化企業守法誠信意識,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和消費安全,按照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工作部署,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決定在全省開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實施食品安全戰略,讓人民吃得放心”為指導,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四個最嚴”要求,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部署和全國專項整治電視電話會議及推進會議精神,嚴厲打擊違規營銷宣傳產品功效、誤導和欺騙消費者等違法行為,全力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努力增進人民群眾獲得感和滿意度。
二、工作任務
(一)整治重點
1. 治理食品和保健食品資質違法違規行為。
(1)無證生產經營食品、保健食品,特別是地下黑窩點非法生產經營。
(2)超出許可和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食品、保健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3)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依法延續,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4)知道或應當知道屬于無證生產經營,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
(5)生產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生產經營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與許可內容不一致。
(6)生產未經注冊或備案的保健食品,相關注冊證書不在有效期內,產品名稱等與注冊或備案憑證信息不一致,擅自轉讓、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注冊證書等。
(7)未按注冊或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生產保健食品;未獲得變更批準,擅自改變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原料的購進記錄、出入庫記錄、生產記錄、關鍵控制點監控記錄等不屬實、不完整;原料的品種、來源、規格、質量與批準的配方及產品技術要求(企業標準)不一致等。
2. 治理食品和保健食品標簽虛假標識及聲稱行為。
(1)食品、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內容應當真實,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非保健食品的標簽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2)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應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
(3)食品、保健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保健食品還應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4)食品、保健食品的廣告、宣傳冊、音頻視頻、會議講座的內容,都不得偏離標簽、說明書標示的內容,嚴禁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5)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應真實、準確,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原輔料來源方面,不得使用“進口奶源”“源自國外牧場”“生態牧場”等模糊信息;功能聲稱方面,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性表述;以及標簽上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術語表達。
3. 治理利用網絡、會議營銷、電視購物、直銷、電話營銷等方式違法營銷宣傳、欺詐銷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為。
(1)網絡和第三方平臺未落實經營許可要求行為。
①未依法取得許可銷售食品、保健食品,未按照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保健食品經營。
②通過第三方平臺和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保健食品經營者,未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經營許可證》。
(2)網絡和第三方平臺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①網上刊載的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產地、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地址等信息與食品標簽或者標識不一致。
②網上刊載的保健食品及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預防、治療或保健功能;網上刊載的保健食品的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等信息與注冊或者備案信息不一致。
③網上刊載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標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④對在貯存、運輸、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網上刊載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說明和提示。
⑤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進行網絡交易。
(3)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未落實管理責任行為。
①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
②對入網食品經營者的資質未審查、相關信息未登記更新。
③未設置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未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
(4)非實體店未落實許可要求行為。
①未取得經營許可資質以會議營銷、電視購物、電話營銷等形式銷售食品、保健食品。
②在許可的場所以外經營食品、保健食品。
(5)平臺運營商未落實管理責任行為。
①電視臺、報刊、賓館、會場等第三方平臺運營商未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經營項目。
②未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經營條件、經營行為和宣傳活動進行檢查。
4. 治理未經審查發布保健食品廣告以及發布虛假違法食品、保健食品廣告。
(1)食品生產經營者未經審查發布保健食品廣告。
(2)食品生產經營者發布虛假違法食品、保健食品廣告。
(3)食品生產經營者擅自修改廣告內容,與批準的廣告內容不一致。
(4)未取得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件或者未告知當地食藥監管部門擅自在保健食品許可的經營場所外進行保健食品宣傳推介活動。
5. 治理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
(1)違法違規委托生產保健食品,即委托雙方無委托生產協議或協議未明確委托雙方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委托方沒有保健食品注冊證明文件或不在有效期內,受托方未能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組織生產,標簽說明書未標注委托雙方企業名稱、地址以及受托方許可證編號等內容。
(2)未按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質量管理體系要求生產食品、保健食品,包括未建立并執行原輔材料采購驗收、生產過程質量安全管理、貯存管理、設備管理,以及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健康檔案、業務培訓、消費者投訴受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不合格產品處置等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及不具有與所生產的食品、保健食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組織生產食品、保健食品。
(3)經營單位未落實索證索票有關要求,存在無食品、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和供貨者的生產許可證明文件,無產品出廠檢驗合格報告,未建立產品購進和銷售臺賬等問題。
(4)銷售保健食品、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設專柜或者專區,以及未在顯著位置明示“保健食品”和“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字樣的問題。
(5)食品經營者銷售保健食品,未按規定查驗產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并留存復印件、未核對產品標簽標注內容的問題。
(二)整治措施
1. 摸底排查。
(1)生產環節。重點排查:壓縮糖果、固體飲料、配制酒等易與保健食品、藥品劑型混淆的食品品種,使用瑪咖、阿膠、蒲公英、短梗刺五加、茶葉、藍莓、木耳、枸杞等為原料加工的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和以復原乳為原料加工的乳制品等食品。在日常監督檢查生產環境條件、進貨查驗、生產過程控制、產品檢驗等情況的基礎上,對在產食品、保健食品品種逐一進行排查,全面排查企業原輔料購進、索證索票、產品檢驗和儲存管理使用等情況;重點排查無保健食品生產許可項目、不按照批準內容生產、擅自改變生產工藝、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藥物)、摻雜使假、產品標簽說明書與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所載明的內容不一致等違法行為;特別要加大對減肥、輔助降血糖、輔助降血壓、輔助降血脂、增強免疫力、改善睡眠、緩解體力疲勞類保健食品品種的排查力度。
(2)經營環節。重點排查:不具備經營資質、產品標簽標識、宣傳材料未經批準聲稱保健功能、宣稱具有疾病預防或治療功能、含有虛假宣傳功效等違法違規行為。對非實體店銷售企業,重點檢查通過電視購物、電話營銷、會議營銷、網絡營銷等方式銷售食品的許可資質,以及超范圍經營、欺騙消費者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大對賓館、酒店、影院、社區活動中心等場所的檢查力度,積極推進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會議營銷等場地提供方落實相應法律責任,嚴厲打擊保健食品非法會銷、非法宣傳行為。在年初部署的打擊保健食品非法會銷專項行動和保健食品風險隱患排查的基礎上,針對各市地實際,結合整治工作要求,繼續加大排查力度,確保排查工作覆蓋行政區域內食品、保健食品所有生產經營單位、所有產品、所有第三方平臺和非實體店,所有廣告,做到信息準、底數清、情況明。
2. 規范管理。
(1)生產環節。進一步督促食品生產企業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活動,規范食品標簽標識行為,結合省局關于預包裝食品標簽專項治理工作“七查”和《黑龍江省開展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規范和監督檢查工作方案》有關要求,以壓縮糖果、固體飲料、配制酒、木耳、蘑菇等山特產品、藍莓制品、茶葉制品及代用茶、嬰幼兒配方乳粉和乳制品等食品為重點,監督轄區內的食品、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和《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規范產品標簽標識。尤其對標簽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的,要標示所強調配料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對在標簽上特別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要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強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性表述;以復原乳為原料生產的乳制品要按規定標示。對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以及不嚴格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要責令違法違規企業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規嚴厲查處,徹底解決食品標簽標識不規范的問題。對已獲生產許可的保健食品,因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變化,不符合新規定的,監管部門應及時通知保健食品注冊人到國家總局補充完善符合新法規要求的相關材料,規范保健食品生產;對名稱不符合要求的保健食品,積極督促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保健食品標識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保健食品命名有關事項的公告》等有關規定,全面規范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
(2)經營環節。嚴格治理無許可證或核準證明銷售食品、超出許可和核準范圍銷售食品、為無許可證或核準證明的銷售單位提供食品銷售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違法違規行為。嚴格治理銷售食品、保健食品、進口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含有虛假內容,以及食品、保健食品廣告、宣傳冊等偏離標簽、說明書標示的內容等違法違規行為。嚴格治理利用網絡、會議營銷、電視購物、直銷、電話營銷等方式違法營銷宣傳、欺詐銷售食品、保健食品的違法違規行為,嚴格落實第三方平臺食品銷售管理責任和入網銷售者及自建網站銷售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格治理食品銷售者發布虛假違法食品、保健食品廣告、涉及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嚴格監督食品銷售者落實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嚴厲打擊銷售無合法來源、來源不明的食品,以及假冒“三品一標”食品等違法違規行為。規范保健食品索證索票、進貨查驗記錄、標簽核對、店內宣傳等行為,全面實施保健食品專柜專區、明示銷售。
3. 抽檢監測。
(1)制定涉嫌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專項整治抽檢監測計劃。
(2)抽檢品種主要是取得生產許可證或者進口食品準入資格,但涉嫌非法添加、非法聲稱產品功效的食品、保健食品。近兩年來投訴舉報、廣告監測中梳理出的問題產品。
(3)重點抽檢虛假宣傳或非法聲稱功效的食品、保健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質和保健食品中農獸藥殘留、微生物污染等項目。
(4)重點在大型批發市場、網絡銷售、會議銷售等環節抽樣。
4. 案件查處。
(1)嚴查違法案件。對未經許可從事食品、保健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不按照批準內容生產、擅自改變生產工藝、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質、非法添加藥物成分、聲稱疾病預防或治療功能、標簽標識虛假宣傳、標簽標識不符合規定及利用網絡、會議營銷、電視購物直銷、電話營銷等方式違法經營、欺詐銷售食品、保健食品的行為,一律從嚴處罰,嚴格依法處罰到人。追查涉案食品、保健食品生產源頭,涉及其他地區的要及時通報,進行全鏈條打擊,徹底摧毀違法食品、保健食品生產銷售網絡。
(2)管控涉案食品、保健食品。對涉案食品、保健食品及時依法采取控制措施,監督企業暫停銷售并召回涉案食品、保健食品,對涉案的食品、保健食品依法處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場,造成危害。查清銷售流向,涉及銷售其他地區的要及時通報,對通報情況要有專人負責跟進。通過網絡、電視購物直銷等方式銷售涉案食品、保健食品的,責成第三方平臺、電視媒體等停止發布涉案食品銷售信息,加強對網絡及電視媒體廣告巡查,發現涉案食品及時采取措施。
(3)做好案件移送。案件查辦過程中,加強與工商、網信、公安等部門的溝通合作,做好部門間案件雙向移送工作,建立長效的合作機制,確保案件無縫對接。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的違法行為,及時作出行政處罰;對涉及電視臺、報刊、互聯網交易平臺等第三方平臺運營商的,及時移送工商等相關部門查處;對涉外網站,轉請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核實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移送案件要有專人負責跟進,及時了解案件查辦情況,移送案件辦結后,做好案件總結工作。
5. 宣傳工作。
(1)組織開展科普宣傳。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匯集、整理食品、保健食品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編寫、制作食品、保健食品科普宣傳資料,包括宣傳冊、宣傳單、張貼畫、宣傳視頻、宣傳短信息等,在開展公益宣傳活動、日常監管工作時,以喜聞樂見的形式向相關單位和公眾免費發送。除了傳統的播發公益廣告、戶外廣告、組織開展現場活動外,要廣泛開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的“五進”活動,深入老年人群開展有針對性的科普活動,探索使用微信等新媒體形式,將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知識更有效地送到公眾身邊。
(2)圍繞典型案例集中宣傳。全面落實信息公開有關要求,公開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成果,選擇具有典型意義的食品、保健食品欺詐案例,聯合權威媒體進行曝光和解讀,廣泛宣傳“普通食品不能聲稱保健功效”“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藥品”“如何識別違法食品、保健食品廣告”等安全知識,增強警示效果,提升公眾,尤其是老年群體的自我保護能力。
(3)廣泛開展新聞報道。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集中聯合各級權威新聞媒體,集中發布“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的進展和成效,整治工作牽頭部門、業務部門、檢驗部門和稽查部門要注重新聞線索的提供和搜集并協調業內專家配合宣傳,新聞宣傳部門要與媒體主動聯系協調,進一步提升新聞宣傳效果。省級重點聯系媒體包括:人民網、新華網、黑龍江日報、黑龍江廣播電視臺、東北網等。
(4)設置整治行動專欄。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在官方政府網站設置“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專欄,完整、準確、及時發布整治行動政策文件、進展情況、公開公示、政務訪談和科普知識,發揮官方網站在推進整治宣傳工作中的“堡壘”作用。
三、組織領導
(一)建立工作體系。建立會商會議、信息通報、督促檢查等工作機制,及時解決問題,形成整治合力;落實專項整治人、財、物等保障工作。
(二)實施集中辦公。建立健全專門工作機構,統籌、協調本地專項整治工作,整合食品和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稽查、許可、抽檢監測、法制、科技標準、新聞宣傳等各方力量,明確職責分工和牽頭部門。
(三)落實實施方案。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和督促檢查方案,進一步細化整治重點和措施;采取實地檢查、座談約談、通報曝光等方式,定期調度整治工作進展,確保取得實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成立整治工作領導機構,主要領導負責統籌協調整治工作落實,結合本地區食品、保健食品安全形勢特點和突出問題,制定專項整治實施方案,方案中工作目標既要定性也要定量,行動內容既要明確也要具有可操作性,專項整治推進既要務實也要注重宣傳,確保各地達到“五有”標準(有方案、有機構、有排查、有案件、有宣傳)。要主動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專項整治工作情況,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支持。
(二)加強督導檢查。省專項整治辦公室采取定期通報、隨機抽查、平時掌握等形式,對各地開展專項整治工作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整治工作推進遲緩,工作不落實,推諉扯皮,虛報瞞報,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嚴肅追究責任,對單位負責人實行責任約談,同時將各地專項整治工作開展情況,納入年度市(地)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評價指標中。各市(地)也要加強層級督導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導解決,形成省、市、縣三級聯動,協同推進,切實將專項整治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
(三)加強輿論宣傳。省食藥監管局在官方網站設置專項整治工作信息報道專欄,積極協調各類媒體播發專項整治相關工作動態。各市(地)要采取形象生動、靈活多樣的方式,積極與當地主流媒體緊密協作,形成強大的宣傳聲勢,積極擴大行動的社會影響,形成廣泛參與的良好社會輿論氛圍。
(四)加強信息報送。全省建立行政區域信息通報工作體系,確保信息交流暢通,無縫銜接整治相關工作。為及時掌握各市(地)整治開展和案件查辦等工作情況,執行整治情況月報表和檢查整改情況臺賬制度,以及案件查辦情況月報表和重大案件臺賬制度。各市(地)要嚴格按照要求定期向省局整治辦報送各項材料,報送情況匯總后將上報國家專項整治辦公室。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生產環節(附件1、2)、經營環節(附件3、4)工作和案件查辦(附件5)情況統計報表和檢查整改情況臺賬,重大問題即時報告。對已移送公安機關或聯合公安機關查辦的案件,以及涉案貨值金額50萬元以上且涉及2個以上省份的案件,填寫重大案件臺賬(附件6),與月報表一并報送。請各市(地)指定聯絡員,分別負責上述三項材料的報送工作,填寫聯絡員信息表(附件7),于2017年12月15日前報省局整治辦。報表和臺賬的內容應包括整治開始以來的整體情況;報表和臺賬均需加蓋公章后報送,同時報送電子版;第一期報送時間為2017年12月15日,以后按各項材料時間要求報送。
聯 系 人:劉巖、張璐璐、瑙阿敏
電 話:0451-53611531、82610885
電子郵箱:1085064966@qq.com
附件:1. 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生產環節工作情況統計報表
2. 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生產環節工作檢查整改情況臺賬
3. 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經營環節工作情況統計報表
4. 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經營環節工作檢查整改情況臺賬
5. 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案件查辦情況統計報表
6. 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重大案件臺賬
7. 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聯絡員信息表
按照《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食藥監辦特食管〔2017〕149號)的要求,為進一步推進專項整治工作深入開展,切實抓好各項任務落實,我局制定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1日
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對食品、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行為的監管,強化企業守法誠信意識,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和消費安全,按照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工作部署,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決定在全省開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實施食品安全戰略,讓人民吃得放心”為指導,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四個最嚴”要求,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部署和全國專項整治電視電話會議及推進會議精神,嚴厲打擊違規營銷宣傳產品功效、誤導和欺騙消費者等違法行為,全力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努力增進人民群眾獲得感和滿意度。
二、工作任務
(一)整治重點
1. 治理食品和保健食品資質違法違規行為。
(1)無證生產經營食品、保健食品,特別是地下黑窩點非法生產經營。
(2)超出許可和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食品、保健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3)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依法延續,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4)知道或應當知道屬于無證生產經營,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
(5)生產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生產經營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與許可內容不一致。
(6)生產未經注冊或備案的保健食品,相關注冊證書不在有效期內,產品名稱等與注冊或備案憑證信息不一致,擅自轉讓、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注冊證書等。
(7)未按注冊或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生產保健食品;未獲得變更批準,擅自改變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原料的購進記錄、出入庫記錄、生產記錄、關鍵控制點監控記錄等不屬實、不完整;原料的品種、來源、規格、質量與批準的配方及產品技術要求(企業標準)不一致等。
2. 治理食品和保健食品標簽虛假標識及聲稱行為。
(1)食品、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內容應當真實,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非保健食品的標簽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2)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應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
(3)食品、保健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保健食品還應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4)食品、保健食品的廣告、宣傳冊、音頻視頻、會議講座的內容,都不得偏離標簽、說明書標示的內容,嚴禁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5)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應真實、準確,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原輔料來源方面,不得使用“進口奶源”“源自國外牧場”“生態牧場”等模糊信息;功能聲稱方面,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性表述;以及標簽上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術語表達。
3. 治理利用網絡、會議營銷、電視購物、直銷、電話營銷等方式違法營銷宣傳、欺詐銷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為。
(1)網絡和第三方平臺未落實經營許可要求行為。
①未依法取得許可銷售食品、保健食品,未按照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保健食品經營。
②通過第三方平臺和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保健食品經營者,未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經營許可證》。
(2)網絡和第三方平臺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①網上刊載的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產地、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地址等信息與食品標簽或者標識不一致。
②網上刊載的保健食品及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預防、治療或保健功能;網上刊載的保健食品的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等信息與注冊或者備案信息不一致。
③網上刊載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標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④對在貯存、運輸、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網上刊載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說明和提示。
⑤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進行網絡交易。
(3)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未落實管理責任行為。
①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
②對入網食品經營者的資質未審查、相關信息未登記更新。
③未設置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未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
(4)非實體店未落實許可要求行為。
①未取得經營許可資質以會議營銷、電視購物、電話營銷等形式銷售食品、保健食品。
②在許可的場所以外經營食品、保健食品。
(5)平臺運營商未落實管理責任行為。
①電視臺、報刊、賓館、會場等第三方平臺運營商未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經營項目。
②未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經營條件、經營行為和宣傳活動進行檢查。
4. 治理未經審查發布保健食品廣告以及發布虛假違法食品、保健食品廣告。
(1)食品生產經營者未經審查發布保健食品廣告。
(2)食品生產經營者發布虛假違法食品、保健食品廣告。
(3)食品生產經營者擅自修改廣告內容,與批準的廣告內容不一致。
(4)未取得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件或者未告知當地食藥監管部門擅自在保健食品許可的經營場所外進行保健食品宣傳推介活動。
5. 治理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
(1)違法違規委托生產保健食品,即委托雙方無委托生產協議或協議未明確委托雙方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委托方沒有保健食品注冊證明文件或不在有效期內,受托方未能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組織生產,標簽說明書未標注委托雙方企業名稱、地址以及受托方許可證編號等內容。
(2)未按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質量管理體系要求生產食品、保健食品,包括未建立并執行原輔材料采購驗收、生產過程質量安全管理、貯存管理、設備管理,以及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健康檔案、業務培訓、消費者投訴受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不合格產品處置等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及不具有與所生產的食品、保健食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組織生產食品、保健食品。
(3)經營單位未落實索證索票有關要求,存在無食品、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和供貨者的生產許可證明文件,無產品出廠檢驗合格報告,未建立產品購進和銷售臺賬等問題。
(4)銷售保健食品、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設專柜或者專區,以及未在顯著位置明示“保健食品”和“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字樣的問題。
(5)食品經營者銷售保健食品,未按規定查驗產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并留存復印件、未核對產品標簽標注內容的問題。
(二)整治措施
1. 摸底排查。
(1)生產環節。重點排查:壓縮糖果、固體飲料、配制酒等易與保健食品、藥品劑型混淆的食品品種,使用瑪咖、阿膠、蒲公英、短梗刺五加、茶葉、藍莓、木耳、枸杞等為原料加工的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和以復原乳為原料加工的乳制品等食品。在日常監督檢查生產環境條件、進貨查驗、生產過程控制、產品檢驗等情況的基礎上,對在產食品、保健食品品種逐一進行排查,全面排查企業原輔料購進、索證索票、產品檢驗和儲存管理使用等情況;重點排查無保健食品生產許可項目、不按照批準內容生產、擅自改變生產工藝、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藥物)、摻雜使假、產品標簽說明書與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所載明的內容不一致等違法行為;特別要加大對減肥、輔助降血糖、輔助降血壓、輔助降血脂、增強免疫力、改善睡眠、緩解體力疲勞類保健食品品種的排查力度。
(2)經營環節。重點排查:不具備經營資質、產品標簽標識、宣傳材料未經批準聲稱保健功能、宣稱具有疾病預防或治療功能、含有虛假宣傳功效等違法違規行為。對非實體店銷售企業,重點檢查通過電視購物、電話營銷、會議營銷、網絡營銷等方式銷售食品的許可資質,以及超范圍經營、欺騙消費者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大對賓館、酒店、影院、社區活動中心等場所的檢查力度,積極推進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會議營銷等場地提供方落實相應法律責任,嚴厲打擊保健食品非法會銷、非法宣傳行為。在年初部署的打擊保健食品非法會銷專項行動和保健食品風險隱患排查的基礎上,針對各市地實際,結合整治工作要求,繼續加大排查力度,確保排查工作覆蓋行政區域內食品、保健食品所有生產經營單位、所有產品、所有第三方平臺和非實體店,所有廣告,做到信息準、底數清、情況明。
2. 規范管理。
(1)生產環節。進一步督促食品生產企業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活動,規范食品標簽標識行為,結合省局關于預包裝食品標簽專項治理工作“七查”和《黑龍江省開展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規范和監督檢查工作方案》有關要求,以壓縮糖果、固體飲料、配制酒、木耳、蘑菇等山特產品、藍莓制品、茶葉制品及代用茶、嬰幼兒配方乳粉和乳制品等食品為重點,監督轄區內的食品、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和《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規范產品標簽標識。尤其對標簽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的,要標示所強調配料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對在標簽上特別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要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強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性表述;以復原乳為原料生產的乳制品要按規定標示。對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以及不嚴格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要責令違法違規企業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規嚴厲查處,徹底解決食品標簽標識不規范的問題。對已獲生產許可的保健食品,因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變化,不符合新規定的,監管部門應及時通知保健食品注冊人到國家總局補充完善符合新法規要求的相關材料,規范保健食品生產;對名稱不符合要求的保健食品,積極督促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保健食品標識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保健食品命名有關事項的公告》等有關規定,全面規范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
(2)經營環節。嚴格治理無許可證或核準證明銷售食品、超出許可和核準范圍銷售食品、為無許可證或核準證明的銷售單位提供食品銷售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違法違規行為。嚴格治理銷售食品、保健食品、進口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含有虛假內容,以及食品、保健食品廣告、宣傳冊等偏離標簽、說明書標示的內容等違法違規行為。嚴格治理利用網絡、會議營銷、電視購物、直銷、電話營銷等方式違法營銷宣傳、欺詐銷售食品、保健食品的違法違規行為,嚴格落實第三方平臺食品銷售管理責任和入網銷售者及自建網站銷售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格治理食品銷售者發布虛假違法食品、保健食品廣告、涉及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嚴格監督食品銷售者落實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嚴厲打擊銷售無合法來源、來源不明的食品,以及假冒“三品一標”食品等違法違規行為。規范保健食品索證索票、進貨查驗記錄、標簽核對、店內宣傳等行為,全面實施保健食品專柜專區、明示銷售。
3. 抽檢監測。
(1)制定涉嫌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專項整治抽檢監測計劃。
(2)抽檢品種主要是取得生產許可證或者進口食品準入資格,但涉嫌非法添加、非法聲稱產品功效的食品、保健食品。近兩年來投訴舉報、廣告監測中梳理出的問題產品。
(3)重點抽檢虛假宣傳或非法聲稱功效的食品、保健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質和保健食品中農獸藥殘留、微生物污染等項目。
(4)重點在大型批發市場、網絡銷售、會議銷售等環節抽樣。
4. 案件查處。
(1)嚴查違法案件。對未經許可從事食品、保健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不按照批準內容生產、擅自改變生產工藝、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質、非法添加藥物成分、聲稱疾病預防或治療功能、標簽標識虛假宣傳、標簽標識不符合規定及利用網絡、會議營銷、電視購物直銷、電話營銷等方式違法經營、欺詐銷售食品、保健食品的行為,一律從嚴處罰,嚴格依法處罰到人。追查涉案食品、保健食品生產源頭,涉及其他地區的要及時通報,進行全鏈條打擊,徹底摧毀違法食品、保健食品生產銷售網絡。
(2)管控涉案食品、保健食品。對涉案食品、保健食品及時依法采取控制措施,監督企業暫停銷售并召回涉案食品、保健食品,對涉案的食品、保健食品依法處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場,造成危害。查清銷售流向,涉及銷售其他地區的要及時通報,對通報情況要有專人負責跟進。通過網絡、電視購物直銷等方式銷售涉案食品、保健食品的,責成第三方平臺、電視媒體等停止發布涉案食品銷售信息,加強對網絡及電視媒體廣告巡查,發現涉案食品及時采取措施。
(3)做好案件移送。案件查辦過程中,加強與工商、網信、公安等部門的溝通合作,做好部門間案件雙向移送工作,建立長效的合作機制,確保案件無縫對接。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的違法行為,及時作出行政處罰;對涉及電視臺、報刊、互聯網交易平臺等第三方平臺運營商的,及時移送工商等相關部門查處;對涉外網站,轉請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核實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移送案件要有專人負責跟進,及時了解案件查辦情況,移送案件辦結后,做好案件總結工作。
5. 宣傳工作。
(1)組織開展科普宣傳。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匯集、整理食品、保健食品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編寫、制作食品、保健食品科普宣傳資料,包括宣傳冊、宣傳單、張貼畫、宣傳視頻、宣傳短信息等,在開展公益宣傳活動、日常監管工作時,以喜聞樂見的形式向相關單位和公眾免費發送。除了傳統的播發公益廣告、戶外廣告、組織開展現場活動外,要廣泛開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的“五進”活動,深入老年人群開展有針對性的科普活動,探索使用微信等新媒體形式,將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知識更有效地送到公眾身邊。
(2)圍繞典型案例集中宣傳。全面落實信息公開有關要求,公開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成果,選擇具有典型意義的食品、保健食品欺詐案例,聯合權威媒體進行曝光和解讀,廣泛宣傳“普通食品不能聲稱保健功效”“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藥品”“如何識別違法食品、保健食品廣告”等安全知識,增強警示效果,提升公眾,尤其是老年群體的自我保護能力。
(3)廣泛開展新聞報道。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集中聯合各級權威新聞媒體,集中發布“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的進展和成效,整治工作牽頭部門、業務部門、檢驗部門和稽查部門要注重新聞線索的提供和搜集并協調業內專家配合宣傳,新聞宣傳部門要與媒體主動聯系協調,進一步提升新聞宣傳效果。省級重點聯系媒體包括:人民網、新華網、黑龍江日報、黑龍江廣播電視臺、東北網等。
(4)設置整治行動專欄。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在官方政府網站設置“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專欄,完整、準確、及時發布整治行動政策文件、進展情況、公開公示、政務訪談和科普知識,發揮官方網站在推進整治宣傳工作中的“堡壘”作用。
三、組織領導
(一)建立工作體系。建立會商會議、信息通報、督促檢查等工作機制,及時解決問題,形成整治合力;落實專項整治人、財、物等保障工作。
(二)實施集中辦公。建立健全專門工作機構,統籌、協調本地專項整治工作,整合食品和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稽查、許可、抽檢監測、法制、科技標準、新聞宣傳等各方力量,明確職責分工和牽頭部門。
(三)落實實施方案。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和督促檢查方案,進一步細化整治重點和措施;采取實地檢查、座談約談、通報曝光等方式,定期調度整治工作進展,確保取得實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成立整治工作領導機構,主要領導負責統籌協調整治工作落實,結合本地區食品、保健食品安全形勢特點和突出問題,制定專項整治實施方案,方案中工作目標既要定性也要定量,行動內容既要明確也要具有可操作性,專項整治推進既要務實也要注重宣傳,確保各地達到“五有”標準(有方案、有機構、有排查、有案件、有宣傳)。要主動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專項整治工作情況,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支持。
(二)加強督導檢查。省專項整治辦公室采取定期通報、隨機抽查、平時掌握等形式,對各地開展專項整治工作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整治工作推進遲緩,工作不落實,推諉扯皮,虛報瞞報,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嚴肅追究責任,對單位負責人實行責任約談,同時將各地專項整治工作開展情況,納入年度市(地)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評價指標中。各市(地)也要加強層級督導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導解決,形成省、市、縣三級聯動,協同推進,切實將專項整治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
(三)加強輿論宣傳。省食藥監管局在官方網站設置專項整治工作信息報道專欄,積極協調各類媒體播發專項整治相關工作動態。各市(地)要采取形象生動、靈活多樣的方式,積極與當地主流媒體緊密協作,形成強大的宣傳聲勢,積極擴大行動的社會影響,形成廣泛參與的良好社會輿論氛圍。
(四)加強信息報送。全省建立行政區域信息通報工作體系,確保信息交流暢通,無縫銜接整治相關工作。為及時掌握各市(地)整治開展和案件查辦等工作情況,執行整治情況月報表和檢查整改情況臺賬制度,以及案件查辦情況月報表和重大案件臺賬制度。各市(地)要嚴格按照要求定期向省局整治辦報送各項材料,報送情況匯總后將上報國家專項整治辦公室。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生產環節(附件1、2)、經營環節(附件3、4)工作和案件查辦(附件5)情況統計報表和檢查整改情況臺賬,重大問題即時報告。對已移送公安機關或聯合公安機關查辦的案件,以及涉案貨值金額50萬元以上且涉及2個以上省份的案件,填寫重大案件臺賬(附件6),與月報表一并報送。請各市(地)指定聯絡員,分別負責上述三項材料的報送工作,填寫聯絡員信息表(附件7),于2017年12月15日前報省局整治辦。報表和臺賬的內容應包括整治開始以來的整體情況;報表和臺賬均需加蓋公章后報送,同時報送電子版;第一期報送時間為2017年12月15日,以后按各項材料時間要求報送。
聯 系 人:劉巖、張璐璐、瑙阿敏
電 話:0451-53611531、82610885
電子郵箱:1085064966@qq.com
附件:1. 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生產環節工作情況統計報表
2. 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生產環節工作檢查整改情況臺賬
3. 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經營環節工作情況統計報表
4. 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經營環節工作檢查整改情況臺賬
5. 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案件查辦情況統計報表
6. 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重大案件臺賬
7. 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聯絡員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