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節約用水管理,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建設節水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建設部發布的《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和《福建省水法實施辦法》、《福建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和節約用水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區域內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三、本市厲行節約用水,對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實行統一調配。按照計劃供水、定額管理的原則,采取行政、經濟、工程、科技等措施,促進節約用水工作。
四、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約用水責任制,把節約用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節約用水社會化服務體系,推廣節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培育和發展節水產業,組織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活動,提高全社會的節約用水意識。
單位和個人有節約用水的義務。
五、本市設立節約用水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區域內節約用水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節水辦),掛靠市水利局,負責節約用水的日常管理事務。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設立相應機構,加強節約用水的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節約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節水主管部門),負責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指導、監督全市節約用水并主管農業節水工作。市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主管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設立城市節約用水辦公室具體負責城市節水工作。
六、本市實行定額用水。市節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下達行業綜合用水和單項用水的定額,對非居民生活用水實行定額計劃用水管理。
七、節水主管部門和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管理職責以及不同時期供水平衡的要求,在當年年底前核定并下達各用水單位下一年的年度和月度用水計劃,監督用水計劃的實施,按月考核用水單位用水計劃執行情況。
八、各用水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用水計劃。用水單位超計劃用水的,節約用水管理部門或者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應當通知其采取措施,降低超計劃用水量。超計劃用水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
超計劃用水所收的加價水費,專項用于供水、節水有關工作,不得挪作他用。超計劃用水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的具體征收、管理、使用辦法另行制定。
九、用水重復利用率低于40%的,不得新增用水計劃。
十、各用水單位不得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水。
十一、各用水單位應當按規定安裝計量水表。
各用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和統計臺帳,并根據所在行政區域的節水主管部門和行業用水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進行水量平衡測試。
十二、居民生活用水按戶計量收費。新建的居民住宅應安裝分戶計量水表,未分戶安裝計量水表的,由所在行政區域城市節水管理部門根據情況責令限期安裝。
用水單位不得對居民生活用水實行包費制。
十三、農業用水應當計量收費。農村地區逐步實行村民生活用水、鄉鎮企業生產用水與農田灌溉用水分別安裝水計量設施分類計量。
十四、各用水單位和用水戶應重視對水計量設施的保護,水計量設施發生損壞或故障,應當及時報告供水部門及計量管理部門進行維修或者更換。
十五、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包括技術改造項目),節水設施、節水型器具應當制定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十六、生活用水應當推廣節水型器具和設備,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十七、工業用水單位應當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增加循環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有條件的單位提倡利用海水作為工業冷卻水。以水為原料的生產企業應當采用節水型生產工藝和技術,減少水資源的損耗。
十八、農業用水應當改進灌溉技術,推廣節水灌溉方法,提倡按畝配水,減少耗水量。
十九、綠化用水鼓勵使用雨水和符合用水水質要求的再生水,逐步減少使用城市自來水。
城鎮地區的綠地、樹木、花卉應當采用噴灌、微灌、滴灌等節水灌溉方式,并嚴格執行園林綠化灌溉制度,提高綠化用水效率。
洗車企業應當采用節水設施或節水器具。噴泉等水景用水,必須循環使用。
二十、禁止生產、銷售、安裝或者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衛生潔具和配件,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以及未通過節水產品認證的用水器具。
二十一、市節水辦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工作的監督管理,并加強節約用水的宣傳、技術指導和信息服務。
二十二、供水單位應當加強供水管網維護管理,提高供水管網監測和維護管理水平,保障供水管網的漏失率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公共供水單位應該向社會公布搶修電話,出現故障應當及時搶修。
二十三、用水單位應該采取措施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節約用水責任機制;
(二)設立節水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具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
(三)建立用水記錄和用水統計分析,明確節水目標、制定節水措施,定期進行合理用水分析或者水平衡測試;
(四)加強用水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防止水的跑、冒、滴、漏,減少水的漏損量;
(五)開展節約用水宣傳。
二十四、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宣傳工作,播放和刊登節約用水公益廣告。
有條件的縣(市、區),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該將節約用水知識列入學校教育內容。
二十五、對節水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十六、本規定由市節水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二十七、本規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