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jù))
為加強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的有序管理和規(guī)范經營,保證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經營權的招標投標行為公平、公正,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經營權的取得,應當按照本試行辦法進行招標。
第三條 (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上海市商業(yè)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商委)是本市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經營權招標投標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本市食用農產品批發(fā)市場經營權招標投標工作,并指導各區(qū)縣商委(經貿委、局)對以零售為主的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經營權的招標投標工作。
各區(qū)縣商委(經貿委、局)負責組織以零售為主的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經營權的招標投標工作。
第四條 (招標投標原則)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
第五條 (招標方式)
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經營權的取得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企業(yè)法人投標。
第六條 (招標程序)
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經營權的招標應當符合下列程序:
㈠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發(fā)出招標公告;
㈡招標人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㈢投標人購買招標文件;
㈣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
㈤招標人組織開標;
㈥招標人組織有關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
㈦評標委員會評標;
㈧招標人確定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第七條 (招標公告的要求)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的數(shù)量、地點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方法等事項。
第八條 (投標人的資格審查)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發(fā)出10日內,報送投標申請書,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㈠投標人的名稱、住所、開戶銀行賬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㈡投標人公司或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㈢投標人經營狀況說明。
招標人應當在收到投標人提供資格文件后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合格后招標人發(fā)給投標人合格通知書,投標人憑此通知書可以購買招標文件。
第九條 (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㈠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
㈡制定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交易規(guī)則和各項管理制度草案的要求;
㈢評標標準;
㈣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㈤其它與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相關的實質性條件和要求。
第十條 (招標的要求)
㈠招標人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至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㈡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食用農產品批發(fā)市場經營權的招標自招標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30日。以零售為主的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經營權的招標自招標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一條 (投標文件的內容)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投標文件應當加蓋投標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
第十二條 (投標要求)
㈠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郵寄的投標文件按招標人收到的郵戳日期為準;
㈡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
㈢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招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㈣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按照本試行辦法重新招標。
第十三條 (開標要求)
開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㈠開標時間為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的時間;開標地點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㈡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㈢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文件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和投標文件的其它主要內容;
㈣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案。
第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的組成)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邀請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為5人以上單數(shù),并由1人擔任組長。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十五條 (評標)
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㈠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㈡招標人根據(jù)評標委員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㈢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文件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第十六條 (中標)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人接到中標通知書30日內,應當與商品交易市場投資人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領取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
第十七條 (解釋部門)
本試行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商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施行日期)
本試行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為加強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的有序管理和規(guī)范經營,保證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經營權的招標投標行為公平、公正,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經營權的取得,應當按照本試行辦法進行招標。
第三條 (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上海市商業(yè)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商委)是本市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經營權招標投標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本市食用農產品批發(fā)市場經營權招標投標工作,并指導各區(qū)縣商委(經貿委、局)對以零售為主的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經營權的招標投標工作。
各區(qū)縣商委(經貿委、局)負責組織以零售為主的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經營權的招標投標工作。
第四條 (招標投標原則)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
第五條 (招標方式)
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經營權的取得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企業(yè)法人投標。
第六條 (招標程序)
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經營權的招標應當符合下列程序:
㈠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發(fā)出招標公告;
㈡招標人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㈢投標人購買招標文件;
㈣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
㈤招標人組織開標;
㈥招標人組織有關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
㈦評標委員會評標;
㈧招標人確定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第七條 (招標公告的要求)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的數(shù)量、地點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方法等事項。
第八條 (投標人的資格審查)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發(fā)出10日內,報送投標申請書,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㈠投標人的名稱、住所、開戶銀行賬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㈡投標人公司或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㈢投標人經營狀況說明。
招標人應當在收到投標人提供資格文件后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合格后招標人發(fā)給投標人合格通知書,投標人憑此通知書可以購買招標文件。
第九條 (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㈠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
㈡制定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交易規(guī)則和各項管理制度草案的要求;
㈢評標標準;
㈣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㈤其它與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相關的實質性條件和要求。
第十條 (招標的要求)
㈠招標人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至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㈡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食用農產品批發(fā)市場經營權的招標自招標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30日。以零售為主的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經營權的招標自招標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一條 (投標文件的內容)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投標文件應當加蓋投標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
第十二條 (投標要求)
㈠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郵寄的投標文件按招標人收到的郵戳日期為準;
㈡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
㈢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招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㈣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按照本試行辦法重新招標。
第十三條 (開標要求)
開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㈠開標時間為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的時間;開標地點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㈡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㈢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文件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和投標文件的其它主要內容;
㈣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案。
第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的組成)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邀請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為5人以上單數(shù),并由1人擔任組長。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十五條 (評標)
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㈠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㈡招標人根據(jù)評標委員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㈢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文件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第十六條 (中標)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人接到中標通知書30日內,應當與商品交易市場投資人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領取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
第十七條 (解釋部門)
本試行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商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施行日期)
本試行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