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按照深化改革、簡政放權的要求,省政府決定取消、下放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61項。其中,取消和下放14項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等事項(取消2項、下放管理層級9項、部分下放管理層級3項);取消和調整47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取消2項、調整45項),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審批類別。按照《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精神,取消14項政府部門內部審批事項。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做好取消、下放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落實和承接工作。對取消的事項,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實監管責任,防止出現管理真空,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審批。對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等事項,要認真做好承接工作,及時制定和公開行政審批流程圖,進一步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同時,各部門要加強對基層指導和培訓,確保承接落實到位。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的事項,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實施審批,審批部門要嚴格規范審批行為,明確內部審批的權限、范圍、條件、程序、時限等,嚴格限制自由裁量權。
以往公布的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與本決定不符的,以本決定為準。本決定自印發之日起生效。
附件:1.
省政府決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等事項目錄
2.
省政府決定取消和調整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目錄
3.
省政府落實國發〔2015〕27號取消的政府部門內部審批事項目錄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0日
按照深化改革、簡政放權的要求,省政府決定取消、下放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61項。其中,取消和下放14項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等事項(取消2項、下放管理層級9項、部分下放管理層級3項);取消和調整47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取消2項、調整45項),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審批類別。按照《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精神,取消14項政府部門內部審批事項。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做好取消、下放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落實和承接工作。對取消的事項,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實監管責任,防止出現管理真空,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審批。對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等事項,要認真做好承接工作,及時制定和公開行政審批流程圖,進一步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同時,各部門要加強對基層指導和培訓,確保承接落實到位。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的事項,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實施審批,審批部門要嚴格規范審批行為,明確內部審批的權限、范圍、條件、程序、時限等,嚴格限制自由裁量權。
以往公布的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與本決定不符的,以本決定為準。本決定自印發之日起生效。
附件:1.

2.

3.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