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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檢驗檢疫局關于印發進口食品儲存場所監督管理規范的通知(廈檢食[2013]66號)

   2015-06-15 257
核心提示:1.目的  為加強廈門口岸進口食品儲存場所的監督管理工作,制定本規范。  2.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對廈門檢區內進口食品(
1.目的
 
  為加強廈門口岸進口食品儲存場所的監督管理工作,制定本規范。
 
  2.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對廈門檢區內進口食品(水產品和肉類產品除外)儲存場所的申請、審核和監督管理工作。
 
  進口食品儲存場所包括指定儲存場所、認可儲存場所。
 
  3.名詞定義
 
  3.1指定進口食品儲存場所,指檢驗檢疫機構指定的,用于儲存本單位進口食品或向其他進口商提供食品儲存服務的場所。經現場查驗標簽不合格的,必須在指定儲存場所進行標簽整改。
 
  3.2認可進口食品儲存場所,指經檢驗檢疫機構認可的,用于儲存本單位進口食品的自有或自管倉庫、冷庫。
 
  4.職責
 
  4.1廈門局食品處主管進口食品儲存場所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進口食品儲存場所的審核及發布工作,負責進口食品儲存場所的專項檢查和監督管理。
 
  4.2廈門局分支機構負責轄區內進口食品儲存場所的受理、考核工作,口岸分支機構和儲存場所所在地分支機構共同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5.引用規范性文件
 
  5.1《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144號令)
 
  5.2《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2012年第27號公告)
 
  6.申請及批準程序
 
  6.1申請人條件
 
  進口食品儲存場所申請單位應符合《廈門口岸指定、認可進口食品儲存場所基本要求》(附件1),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和管理人員、建立并有效運行衛生質量管理體系和相關管理制度。
 
  6.2申請單位應向儲存場所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交《廈門口岸進口食品儲存場所備案申請表》(附件2)和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內容包括:
 
  1)進口食品儲存場所備案申請表(附件2);
 
  2)國境口岸儲存場地衛生許可證(口岸以外區域除外);
 
  3)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4)儲存場所(罐區)平面圖;
 
  5)相關管理制度。
 
  6)租用自管的倉庫,提供有效的租賃合同復印件。
 
  6.3受理
 
  分支機構應指定專門業務部門負責受理申請,按本規范6.2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核,在收到申請材料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6.4考核
 
  6.4.1分支機構受理申請后,應組織考核組開展現場考核工作。考核組成員由2至3人組成,考核并填寫《廈門口岸進口食品儲存場所現場考核表》(附件3)。存在不符合項的,應要求申請人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符合要求的,向食品處提交考核表;不符合要求的,書面向申請單位告知不予備案原因。
 
  6.4.2考核工作應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
 
  6.5 審批
 
  6.5.1食品處應于收到分支機構考核材料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審批合格的,在廈門局門戶網站公布儲存場所名單。
 
  6.5.2進口食品儲存場所備案有效期3年,經營單位應于有效期滿前3個月提出復核申請。
 
  6.5.3經審批不合格,分支機構應在收到食品處不合格通知的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將申請及考核材料妥善歸檔保存。
 
  6.5.4經審批不合格的,自審批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7 .監督管理
 
  7.1 監督管理內容
 
  7.1.1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運行情況;
 
  7.1.2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變動情況;
 
  7.1.3記錄情況,包括出入庫、標簽加施記錄等情況;
 
  7.1.4 有礙食品安全、不能保證存放食品安全的情況。
 
  7.2日常監管
 
  7.2.1儲存場所所在地分支機構負責對已通過備案的儲存場所進行日常監管,并在《進口食品儲存場所檢驗檢疫監管手冊》(附件4)記錄監管及整改跟蹤情況。認可儲存場所每年至少監管1次,指定儲存場所每年至少監管2次。
 
  7.2.2口岸分支機構在進行食品檢驗時發現儲存場所存在不符合情況的,應在《進口食品儲存場所檢驗檢疫監管手冊》中記錄,并通知所在地分支機構;儲存場所所在地分支機構應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并在《進口食品儲存場所檢驗檢疫監管手冊》中記錄整改跟蹤情況。
 
  7.2.3日常監管中發現可能影響儲存場所資格的情況,按本規范第8 條處理。
 
  7.3 專項檢查
 
  食品處和分支機構根據年度工作計劃或國家局的相關要求,對儲存場所開展專項檢查。
 
  7.4 復審。儲存場所的復審按照本規范第6條執行。
 
  8.異常處理
 
  8.1日常監管或專項檢查中發現可能影響儲存場所資格的情況,應在《進口食品儲存場所檢驗檢疫監管手冊》中記錄,并將相關情況及處理建議書面上報食品處。
 
  8.2 食品處接到報告后,應于5個工作日內組織并完成對相關儲存場所的異常審核,并在審核后5個工作日做出處理決定,書面通知相關分支機構及申請人。
 
  9.附 則
 
  9.1國家質檢總局指定進口口岸的食品(如進境肉類)以及規定存放在備案冷庫的食品(如進境肉類和水產品),其監管場所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9.2 本規范由廈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食品處負責解釋。
 
  9.3 本規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廈門口岸進口食品指定、認可儲存場所基本要求
 
  2.廈門口岸進口食品儲存場所備案申請表
 
  3.廈門口岸進口食品儲存場所現場考核表
 
  4.廈門口岸進口食品儲存場所檢驗檢疫監管手冊
 
  附件1
 
  廈門口岸進口食品指定、認可儲存場所基本要求(試行)
 
  一、申請單位資質
 
  1.具有獨立法人資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
 
  2.儲存場所地點在廈門檢區內。
 
  3.指定儲存場所必須是申請單位自有的或申請單位長期租賃自管,租賃期限自申請之日3年以上;認可儲存場所必須是申請單位自有的或申請單位租賃自管,租賃期限自申請之日1年以上。
 
  4.取得國境口岸儲存場地衛生許可證(口岸以外區域除外)。
 
  5.申請認可儲存場庫場所的單位,屬于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屬于經營企業應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
 
  6.合法經營,誠實守信,無違法行為,無質量及管理方面不良記錄。
 
  7.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及管理人員、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并有效運行。認可儲存場庫至少配備1名食品安全管理員;指定儲存場庫至少配備2名以上的食品安全管理員。
 
  8.積極支持、有效配合檢驗檢疫機構開展業務工作。
 
  二、基礎設施要求
 
  1.周邊環境
 
  (1)儲存場所應遠離妨害食品安全的污染源,500米范圍內沒有畜禽飼養場、化工廠等。
 
  (2)儲存場所周圍無積水、無揚塵、無鼠害、無有害生物和病媒昆蟲棲息和滋生環境,有專用垃圾存放場所和雜物堆放區。
 
  (3)儲存場所衛生間應當有沖水、洗手、防蠅、防鼠設施,不對儲存食品造成污染。
 
  2.硬件設施
 
  (1)儲存場所滿足《進口食品儲運場所與人員衛生規范第一部分:儲藏庫房》(SN/T 1879.1-2007)要求。
 
  (2)應封閉,對工作人員、車輛、運輸工具等的進出應進行必要的控制,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出倉庫。
 
  (3)面積滿足進口食品儲存需要。其中,指定儲存場所面積在2000m2以上;認可儲存場所500 m2以上。
 
  (4)建筑材料應采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積垢的淺色材料構筑,便于清潔。油脂儲罐內壁應采用不銹鋼材料,或在內壁材料上涂有防銹、防氧化涂料,油脂輸送管道應為食品級,易于清洗,保持清潔,不對儲存食品造成污染。
 
  (5)地面應使用不滲水、不吸水、無毒、防滑材料鋪砌、不脫落、不起塵,平整并有一定坡度,最低點設置地漏,以保證不積水。
 
  (6)儲存場所應設置防鼠防蟲害設施,排水溝出口和排氣口應有網眼孔徑小于6mm的金屬格柵或網罩,以防鼠類或蟲害。
 
  (7)儲存場所內配備足夠數量的物品存放架/棧板,保證食品離墻隔地堆放。。
 
  (8)有良好的通風防潮設施(除冷庫外的儲存場所)。
 
  (9)有溫濕度要求的貨物,應配備溫濕度計和自動溫度記錄儀。冷凍庫溫度應達到-18℃以下,冷藏庫溫度應達到0℃-4℃。
 
  (10)合理設置人員和貨物通道,確保人流和物流的暢通。功能區劃分合理,標識清楚。功能區至少應分為待檢區、整理區、監管區和合格貨物放置區,也可采用其他方式達到分區效果。
 
  (11)儲存場所內不得存放與進口食品無關的其它物品。
 
  待檢區:用于存放未經檢驗檢疫的進口食品。
 
  整理區:指定儲存庫應設相對獨立區域,滿足進口食品由于運輸包裝破損、外包裝標簽等不符合檢驗檢疫要求需要返工整理時的需要。配備整理、貼標、分揀、打包、搬運產品所需的工器具,工器具應滿足食品衛生要求;設置合理人員和貨物通道,并確保人流和物流的暢通,防止交叉污染。
 
  監管區:用于存放不合格進口食品。
 
  合格貨物放置區:存放檢驗合格的進口食品。
 
  (11)指定儲存場所應配備符合檢驗檢疫遠程監控要求的視頻監控軟硬件設施,監控范圍覆蓋關鍵區域,清晰度滿足看清產品外包裝上的文字符號。監管場所燈光及監控系統應當滿足實施全方位24小時監控需要,監控錄相記錄應保持1年。
 
  三、人員要求
 
  1.制定崗位職責和崗位資質要求,至少配備2名工作人員協助檢驗檢疫取制樣工作。
 
  2.滿足《進口食品儲運場所與人員衛生規范第二部分:儲運人員》(SN/T 1879.2)要求。
 
  3.符合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要求,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
 
  4.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掌握食品相關專業知識。
 
  5.錄用的各級人員需經培訓、考核,應當具備相應崗位的技術技能。
 
  四、監管場所管理制度
 
  1.制定有效的出入儲存場所貨物管理制度。包括詳細記錄貨物的堆放情況(包括名稱、品牌、規格、數重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必要時)、原產國/地區、代理商/進口商/經銷商名稱、貨主名稱及其聯系方式、堆放的位置、入庫時間等),貨物出入庫情況(包括名稱入庫時間、出庫時間、數重量、收貨人名稱、目的地等)和貨物監管情況(待檢、不合格、合格、整改);
 
  2.衛生管理制度。建立衛生清潔以及消毒工作程序和制度,清潔消毒過程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品應建立購買、驗收、領用、配制、使用和污染控制等管理記錄。
 
  3.標識溯源制度
 
  建立有效標識管理系統,確保食品快速查找和定位。
 
  4.風險控制制度
 
  (1)對工作人員、車輛、運輸工具等的進出應進行必要的控制,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出倉庫。
 
  (2)記錄防鼠防蟲情況,對出現的有害生物應進行及時報告,并采取必要的滅害措施。
 
  (3)應保證做好“三防”工作,即防火、防潮、防盜;能及時記錄倉儲過程中發現的異常情況,出現突發情況及時上報等。
 
  (4)巡查記錄儲存場所管理情況,動態掌握產品質量狀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上報。
 
  5.應急處置制度
 
  建立進口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
 
  6.記錄保存制度,上述各項記錄應至少保存2年,隨時接受檢驗檢疫人員的查閱。
 
  7.食品防護計劃
 
  制定并實施食品防護計劃,把產品食品受到蓄意污染或破壞的危險降到最小化,以達到降低發生人為食品污染風險、保障食品安全的目的。
 
  8.標簽加施管理制度
 
  經營單位應制定完善標簽整改與檢驗檢疫部門有效銜接管理制度,確保所有標簽整改到位。


 
地區: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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