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6
2014年甘肅省水產品違法添加禁用物質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為加強我省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農業部2014年農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方案》的要求,特制定2014年甘肅省水產品違法添加禁用物質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標
(一)建立健全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制度,產地水產品藥物殘留監測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有效遏制孔雀石綠、硝基呋喃類等禁用物質在水產苗種繁育和養殖生產環節的使用。
(二)提高水產品質量安全執法能力,對陽性樣品生產單位執法查處率達到100%。
(三)進一步完善水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努力確保全年不發生重大水產品質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重點
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三品一標”水產品生產企業、漁業專業經濟合作組織、國家級和省級水產原良種場及2011年以來省部級監測中發現的陽性樣品生產單位,嚴查硝基呋喃類、孔雀石綠等禁用藥物的使用。
三、整治措施
(一)加強水產苗種質量安全監管。對全省水產苗種生產單位進行一次全面的摸底調查,完善水產苗種生產單位數據庫。在繁育季節針對重點苗種生產單位開展督導檢查,重點查處無證生產、銷售水產苗種和違法用藥行為。針對重點品種和重點藥物存在的突出問題,采取異地交叉檢查和專項督導檢查相結合方式,督促苗種生產單位建立生產、用藥、銷售檔案,建立苗種附證(生產許可證)銷售制度。
(二)全面加強水產養殖環節監管。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技術推廣機構要引導落實養殖生產者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指導督促轄區內水產養殖單位嚴格執行《獸藥管理條例》規定,嚴禁使用國家禁用的漁藥、添加劑等漁用投入品;對限用藥物嚴格實施休藥期制度;大力提倡使用綠色漁藥、生態制劑。并按照《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和《水產苗種管理辦法》建立完善生產記錄、用藥記錄、銷售記錄。強化養殖場質量安全教育培訓,提高生產者質量安全責任意識,掌握風險防控方法,使生產者不敢、不能、不想生產不合格的水產品。
(三)加強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以硝基呋喃類代謝物、孔雀石綠等違禁物質添加為重點,針對市場上大眾消費的主要品種,開展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和風險監測。全省安排養殖環節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檢90批次以上,檢測項目為孔雀石綠、硝基呋喃類代謝物等,抽樣檢測單位為農業部漁業環境及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武漢)和農業部指定在我省的監督抽檢單位,各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漁業行政執法機構要密切配合,監督抽查的程序按照《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暫行規定》執行,具體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四)強化水產品質量安全執法行動。根據法律法規賦予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要切實加大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和執法力度。苗種生產環節重點檢查苗種生產許可證持有情況;苗種生產過程中使用孔雀石綠、硝基呋喃類等禁用藥物行為;檢查水產苗種場的生產日志、藥品出入庫和使用記錄、苗種銷售記錄以及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情況。養殖環節重點檢查水產品養殖過程中使用孔雀石綠、硝基呋喃類等禁用藥物行為;檢查水產養殖企業生產、用藥、飼料進出倉庫、銷售等記錄以及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情況;檢查藥品庫和飼料庫是否存放違禁藥品和飼料。要做到重點整治和日常監管相結合,杜絕無證生產和違法添加禁用物質行為,督促生產單位整改到位,在抽檢中查出藥殘超標的生產單位和個人,要進行公開通報或立案查處并限期整改,嚴防不合格產品上市銷售。
(五)積極開展2014年全國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創建活動。動員組織轄區內具備條件的水產養殖重點縣區申報參與農業部漁業健康養殖示范縣創建活動,組織符合條件的養殖單位參與2014年農業部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創建活動。幫助創建單位制定方案,加強技術指導和培訓,督促各項措施落實,使創建單位達到生產條件標準化、生產操作規范化、生產管理制度化、示范輻射規模化的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創建標準。加強無公害水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工作。全年力爭新認定無公害產品認證10個以上。加大對已獲證企業的監管力度,全年計劃對10家以上無公害水產品企業的產品、水質等實施監督抽查。
(六)繼續開展漁用物資打假治理行動。切實漁用飼料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重點查處漁用飼料中違法添加禁用物質行為及無證產品、有效成分含量不足、標簽說明書不規范等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生產經營假劣飼料行為。嚴厲查處水產苗種生產中使用硝基呋喃類、孔雀石綠等違法添加禁用物質行為,嚴厲打擊以次充好、以劣充優、帶病銷售和無證(生產許可證)銷售水產苗種的行為。加強養殖場、苗種場用藥使用防腐劑、保鮮劑和消毒劑的常規監管,對無證生產、銷售劣質網具、增氧機、投餌機等違法行為繼續保持高壓態勢,保護養殖戶的合法權益。
(七)加強法律法規宣傳和技術培訓。各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廣泛深入開展《漁業法》、《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水產苗種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兩高”《司法解釋》的宣傳教育工作,要針對漁業行業的特殊性,將上述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中與漁業有關的規定轉化成明白紙、宣傳標語、掛圖等,廣泛發放和張貼到漁塘、育苗室、漁藥店、碼頭,通過網絡和手機短信等多種方式,向廣大水產養殖戶、苗種場技術員和經營者等水產行業相關人員廣泛宣傳,使相關從業人員全面了解從嚴懲處的主要內容,充分發揮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震懾威力和預防作用。
四、重點活動安排
(一)1-3月份,制定《2014年甘肅省水產品違法添加禁用物質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安排2014年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計劃;開展水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培訓工作。
(二)3-5月份,組織各市、縣開展漁用物資打假專項治理行動,組織開展水產苗種專項整治。
(三)5-6月份,配合農業部開展第一次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按照農業部第一次抽檢結果,公布不合格生產單位名單,督促市縣對陽性樣品生產企業進行查處,組織開展全省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執法行動。
(四)7-8月份,開展全省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風險檢測監督抽查,抽檢30個樣品,公開發布監督抽查結果,查處不合格產品生產單位。
(五)9-10月份,配合農業部開展第二次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按照農業部第二次抽檢結果,公布不合格生產單位名單,督促市縣對陽性樣品生產企業進行查處。
(六)11月份,召開全省水產品質量安全形勢分析會,通報農業部兩次抽檢結果和全省例行抽檢結果,檢查陽性生產企業查處情況。
(七)12月份,對2014年甘肅省水產品質量振興工作進行總結。
五、工作要求
(一)強化責任落實。各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把水產品違法添加禁用物質專項整治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落實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根據本地漁業實際,制定詳細的工作方案,細化工作任務和專項整治要求,明確工作進度和時間安排,我廳適時將對重點地區專項整治工作進行督導檢查,確保各項整治任務落到實處。
(二)狠抓隱患排查。各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緊密結合實際,圍繞重點產品、重點單位、重點區域和苗頭性問題,有針對性地開展檢查,強化對薄弱環節的管理,對于發現的隱患問題,要及時預警,主動設防,防患于未然。
(三)加強協調配合。各地要加強系統內外的協調配合,形成監管合力。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從根本上、源頭上采取有力措施,確保專項整治工作取得實效。要強化信息報送,注重總結專項整治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及時向省農牧廳漁業處、質監處報送。
(四)健全長效機制。各地要將集中整治和日常監管工作有機結合起來,不斷探索行之有效的監管措施。充分發揮市縣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在準出準入、質量追溯、誠信管理等方面,積極探索行之有效的監管制度機制,切實提高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效能。
2014年甘肅省水產品違法添加禁用物質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為加強我省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農業部2014年農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方案》的要求,特制定2014年甘肅省水產品違法添加禁用物質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標
(一)建立健全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制度,產地水產品藥物殘留監測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有效遏制孔雀石綠、硝基呋喃類等禁用物質在水產苗種繁育和養殖生產環節的使用。
(二)提高水產品質量安全執法能力,對陽性樣品生產單位執法查處率達到100%。
(三)進一步完善水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努力確保全年不發生重大水產品質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重點
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三品一標”水產品生產企業、漁業專業經濟合作組織、國家級和省級水產原良種場及2011年以來省部級監測中發現的陽性樣品生產單位,嚴查硝基呋喃類、孔雀石綠等禁用藥物的使用。
三、整治措施
(一)加強水產苗種質量安全監管。對全省水產苗種生產單位進行一次全面的摸底調查,完善水產苗種生產單位數據庫。在繁育季節針對重點苗種生產單位開展督導檢查,重點查處無證生產、銷售水產苗種和違法用藥行為。針對重點品種和重點藥物存在的突出問題,采取異地交叉檢查和專項督導檢查相結合方式,督促苗種生產單位建立生產、用藥、銷售檔案,建立苗種附證(生產許可證)銷售制度。
(二)全面加強水產養殖環節監管。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技術推廣機構要引導落實養殖生產者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指導督促轄區內水產養殖單位嚴格執行《獸藥管理條例》規定,嚴禁使用國家禁用的漁藥、添加劑等漁用投入品;對限用藥物嚴格實施休藥期制度;大力提倡使用綠色漁藥、生態制劑。并按照《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和《水產苗種管理辦法》建立完善生產記錄、用藥記錄、銷售記錄。強化養殖場質量安全教育培訓,提高生產者質量安全責任意識,掌握風險防控方法,使生產者不敢、不能、不想生產不合格的水產品。
(三)加強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以硝基呋喃類代謝物、孔雀石綠等違禁物質添加為重點,針對市場上大眾消費的主要品種,開展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和風險監測。全省安排養殖環節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檢90批次以上,檢測項目為孔雀石綠、硝基呋喃類代謝物等,抽樣檢測單位為農業部漁業環境及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武漢)和農業部指定在我省的監督抽檢單位,各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漁業行政執法機構要密切配合,監督抽查的程序按照《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暫行規定》執行,具體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四)強化水產品質量安全執法行動。根據法律法規賦予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要切實加大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和執法力度。苗種生產環節重點檢查苗種生產許可證持有情況;苗種生產過程中使用孔雀石綠、硝基呋喃類等禁用藥物行為;檢查水產苗種場的生產日志、藥品出入庫和使用記錄、苗種銷售記錄以及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情況。養殖環節重點檢查水產品養殖過程中使用孔雀石綠、硝基呋喃類等禁用藥物行為;檢查水產養殖企業生產、用藥、飼料進出倉庫、銷售等記錄以及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情況;檢查藥品庫和飼料庫是否存放違禁藥品和飼料。要做到重點整治和日常監管相結合,杜絕無證生產和違法添加禁用物質行為,督促生產單位整改到位,在抽檢中查出藥殘超標的生產單位和個人,要進行公開通報或立案查處并限期整改,嚴防不合格產品上市銷售。
(五)積極開展2014年全國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創建活動。動員組織轄區內具備條件的水產養殖重點縣區申報參與農業部漁業健康養殖示范縣創建活動,組織符合條件的養殖單位參與2014年農業部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創建活動。幫助創建單位制定方案,加強技術指導和培訓,督促各項措施落實,使創建單位達到生產條件標準化、生產操作規范化、生產管理制度化、示范輻射規模化的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創建標準。加強無公害水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工作。全年力爭新認定無公害產品認證10個以上。加大對已獲證企業的監管力度,全年計劃對10家以上無公害水產品企業的產品、水質等實施監督抽查。
(六)繼續開展漁用物資打假治理行動。切實漁用飼料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重點查處漁用飼料中違法添加禁用物質行為及無證產品、有效成分含量不足、標簽說明書不規范等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生產經營假劣飼料行為。嚴厲查處水產苗種生產中使用硝基呋喃類、孔雀石綠等違法添加禁用物質行為,嚴厲打擊以次充好、以劣充優、帶病銷售和無證(生產許可證)銷售水產苗種的行為。加強養殖場、苗種場用藥使用防腐劑、保鮮劑和消毒劑的常規監管,對無證生產、銷售劣質網具、增氧機、投餌機等違法行為繼續保持高壓態勢,保護養殖戶的合法權益。
(七)加強法律法規宣傳和技術培訓。各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廣泛深入開展《漁業法》、《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水產苗種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兩高”《司法解釋》的宣傳教育工作,要針對漁業行業的特殊性,將上述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中與漁業有關的規定轉化成明白紙、宣傳標語、掛圖等,廣泛發放和張貼到漁塘、育苗室、漁藥店、碼頭,通過網絡和手機短信等多種方式,向廣大水產養殖戶、苗種場技術員和經營者等水產行業相關人員廣泛宣傳,使相關從業人員全面了解從嚴懲處的主要內容,充分發揮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震懾威力和預防作用。
四、重點活動安排
(一)1-3月份,制定《2014年甘肅省水產品違法添加禁用物質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安排2014年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計劃;開展水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培訓工作。
(二)3-5月份,組織各市、縣開展漁用物資打假專項治理行動,組織開展水產苗種專項整治。
(三)5-6月份,配合農業部開展第一次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按照農業部第一次抽檢結果,公布不合格生產單位名單,督促市縣對陽性樣品生產企業進行查處,組織開展全省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執法行動。
(四)7-8月份,開展全省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風險檢測監督抽查,抽檢30個樣品,公開發布監督抽查結果,查處不合格產品生產單位。
(五)9-10月份,配合農業部開展第二次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按照農業部第二次抽檢結果,公布不合格生產單位名單,督促市縣對陽性樣品生產企業進行查處。
(六)11月份,召開全省水產品質量安全形勢分析會,通報農業部兩次抽檢結果和全省例行抽檢結果,檢查陽性生產企業查處情況。
(七)12月份,對2014年甘肅省水產品質量振興工作進行總結。
五、工作要求
(一)強化責任落實。各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把水產品違法添加禁用物質專項整治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落實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根據本地漁業實際,制定詳細的工作方案,細化工作任務和專項整治要求,明確工作進度和時間安排,我廳適時將對重點地區專項整治工作進行督導檢查,確保各項整治任務落到實處。
(二)狠抓隱患排查。各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緊密結合實際,圍繞重點產品、重點單位、重點區域和苗頭性問題,有針對性地開展檢查,強化對薄弱環節的管理,對于發現的隱患問題,要及時預警,主動設防,防患于未然。
(三)加強協調配合。各地要加強系統內外的協調配合,形成監管合力。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從根本上、源頭上采取有力措施,確保專項整治工作取得實效。要強化信息報送,注重總結專項整治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及時向省農牧廳漁業處、質監處報送。
(四)健全長效機制。各地要將集中整治和日常監管工作有機結合起來,不斷探索行之有效的監管措施。充分發揮市縣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在準出準入、質量追溯、誠信管理等方面,積極探索行之有效的監管制度機制,切實提高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