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證市場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提高政府利用經濟手段調控市場價格的能力,維護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鞍山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辦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20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以下簡稱價調基金)是地方政府宏觀調控市場價格的專項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副食品基地建設和副食品行業的發展,平抑市場物價突發性暴漲暴跌和重大節日期間主要副食品市場價格,保證市場物價基本穩定和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第三條 市政府成立價調基金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價調基金辦公室(簡稱價調辦),辦公室設在市物價局,負責全市價調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和檢查工作。
第四條 征收范圍及標準
凡在海城市轄區內從事生產、建設、經營、服務等活動,并有銷售、營業、收費收入的企事業單位(含中、省、市直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依照本規定繳納價調基金。
征收標準如下:
(一)、海城地區(包括中、省、市直單位及私營企業)工業、商業、物資、外貿、建筑、電業、石油(含加油站)、郵政、電信行業,按銷售(營業、收費)收入總額1‰征收。
(二)、專業銀行、信用社、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融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按收入總額1‰征收。
(三)、代理、倉儲、租賃、廣告、物流、資產評估、拍賣典當、公證、會計師事務、審計師事務、律師事務、各類咨詢服務性收費等中介機構,按收入總額1%征收。
(四)、賓館、招待所、酒店、飯店等餐飲業,按營業收入總額1%征收。對不記帳或難以準確反映經營額的單位及個體工商戶,按稅務部門統一定額發票的1%征收。
(五)、對賓館、招待所、酒店等旅店業,按營業收入總額1%征收。對不記帳或難以準確反映經營額的,按稅務部門核定收入額1%征收。
(六)、對住宿旅客在床位費標準以外征收價調基金。征收標準:100元以上(含100元)的床位每人每天5元;100元以下到30元(含30元)的床位每人每天4元;30元以下到10元(含10元)的床位每人每天2元;10元以下床位每人每天1元;包租客房及加床的或以小時計費租房的,均以實際床位收費標準征收。
(七)、對個體旅店床位在10張以下(含10張)的每月按50元征收;床位在10張以上的每月按100元征收;足療及保健按摩房每月按100元征收。
(八)、各類桑拿浴包房床位在30張以下(含30張)的每月按150元征收;床位在30張以上的每月按300元征收。
(九)、個體經營的音像社、書刊部每月按50元征收;印刷廠每月按100元征收;復印打字社每月按30元征收。
(十)、各類舞廳、健身房每月按200元征收;臺球廳、練歌房(OK廳)每月按50元征收;網吧、酒吧、茶社每月按100元征收。
(十一)、衛生所(個體診所)每月每戶按20元征收。
(十二)、交通運輸行業按營業額1‰征收。
(十三)、車輛修理、汽車配件等行業按營業額1%征收。
(十四)、三輪汽車每臺每年按30元征收;低速載貨汽車每臺每年按60元征收。
(十五)、凡在我市境內征用、占用集體土地或出租轉讓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實際發生(價)總額3%征收。
(十六)、經銷白酒、果雜酒、啤酒、滋補酒及進口酒的,按購進總值1%征收。
(十七)、海城轄區內的鐵路運輸各站、點、專用線承運發售的貨物,每噸價值千元以上的(含1000元/噸),每噸征收購方2元;每噸價值千元以下的,每噸征收購方0.50元;以零擔、集裝箱發運的貨物,按保價(保險)金額1‰征收。
(十八)、房地產開發企業按(預)銷售額2‰征收。
(十九)、國家、省、市管理的產品價格及各種收費調價,按當年增益額1%征收。
(二十)、從事其他工商經營活動的個體經營者、各類商廈承租柜臺經營者,每戶每月按10元征收。
(二十一)、無法計算銷售、營業和收費總額的,參照有關行業標準,定額征收。
(二十二)、凡未列入征收范圍的項目,由市價調辦按實際情況確定征收單位、征收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 征收方式
(一)、征收范圍及標準第(一)項和第(二十)項中主管戶以增值稅為主的由市國稅局代征。
(二)、征收范圍及標準第(一)項和第(二十)項中主管戶以營業稅為主的及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由市地稅局代征。
(三)、征收范圍及標準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由市公安局代征。征收范圍及標準第(六)項對住宿旅客床位的價調基金,由各賓館、招待所、酒店等負責代收,并單獨記賬,如漏征旅客價調基金,由市公安局負責按其床位總數50%的入住率征收。
(四)、征收范圍及標準第(九)項、第(十)項由市文體局代征。
(五)、征收范圍及標準第(十一)項由市衛生局代征。
(六)、征收范圍及標準第(十二)項和第(十三)項由市運輸管理處代征。
(七)、征收范圍和標準第(十四)項由市公安局低速載貨汽車管理所代征。
(八)、征收范圍及標準第(十五)項由市國土資源局代征。
(九)、征收范圍及標準第(十六)項由市酒類管理辦公室代征。
(十)、征收范圍及標準第(十七)項由鐵路代征。
(十一)、征收范圍及標準第(十八)項、第(十九)項由市發改局征收。
第六條 代征單位要積極做好價調基金的征收工作,嚴格按征收范圍、征收標準進行征收,不得擅自擴大征收范圍、提高或降低征收標準,要按時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征收任務。
第七條 代征單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價調基金,應及時向市財政局結繳征收的價調基金。
第八條 價調基金原則上不得減、免、退、緩,確有特殊困難的,經市價調辦會同財政等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請市價調基金領導小組批準。
第九條 按規定必須繳納價調基金的單位和個人,要認真履行義務,足額繳納價調基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繳。凡不按規定繳納價調基金的,由征收部門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拒絕繳納價調基金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征收價調基金必須使用市價調辦提供的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價格調節基金專用收據,并實行票據保管、領取、使用及年度清繳制度。
第十一條 價調基金按月計征,實行稅前列支。
第十二條 價調基金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嚴格執行政府性基金管理制度,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年末結余滾動使用。
第十三條 價調基金實行無償和有償使用相結合的原則,使用價調基金須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市價調辦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請市價調基金領導小組批準。
第十四條 使用價調基金的單位,必須嚴格按規定用途和期限使用,不得挪作它用;對有償使用的價調基金應按時返還,不得拖欠。
第十五條 對代征和直接繳納價調基金的單位,市價調辦按有關規定返給一定比例代辦費,用于管理費用及工作人員的勞務費用。
第十六條 市價調辦從價調基金總額中提留一定比例管理費,用于獎勵代收單位和價調基金工作人員的各項費用。
第十七條 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上級規定和本市實際情況對價調基金征收范圍和標準提出調整意見,報市價調基金領導小組批準后實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此前制定的《批轉市計劃局關于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制度的報告》(海政發〔1999〕25號)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