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國家級開發區市場監管局:
現將《威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規范(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威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3月2日
威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規范(試行)
為規范威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以下簡稱抽檢監測)工作,保證程序合法、科學、公正、統一,特制定本工作規范。
1 抽樣
1.1抽樣單位的確定
抽樣單位由組織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要求確定,原則上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承擔國家和省食品安全日常監督抽檢監測工作;各區市、國家級開發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承擔市級食品安全日常監督抽檢工作,或由市局委托具有法定檢驗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承擔。專項抽檢和評價性監測抽檢由組織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1.2抽樣前的準備
抽樣單位應對參與抽樣工作的抽樣人員進行培訓,包括學習與抽檢監測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相關的食品標準,以及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等,并做好相關培訓記錄。
1.3抽樣
1.3.1抽樣工作不得預先通知被抽檢監測食品生產者(包括進口商品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下同)、食品經營者、餐飲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被抽樣單位),并嚴格按照實施細則的要求執行。
1.3.2抽樣人員不得少于2名,抽樣前應向被抽樣單位出示注明抽檢監測內容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附件1)和抽樣人員有效身份證件,告知被抽樣單位閱讀通知書背面的被抽樣單位須知,并向被抽樣單位告知抽檢監測性質、抽檢監測食品范圍等相關信息。抽樣單位為承檢機構的,還應向被抽樣單位出示《??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委托書》(附件2)。
1.3.3抽檢監測的樣品應當由抽樣人員從食品生產者的成品庫的待銷產品、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食品、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或銷售的食品中抽取。至少有2名抽樣人員同時現場抽取,不得由被抽樣單位自行抽樣。
1.3.4不予抽樣的情形
抽樣時,抽樣人員應當查看被抽樣單位的營業執照,以及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等相關法定資質,確認被抽樣單位合法生產經營,并且擬抽檢監測的食品屬于被抽樣單位法定資質允許生產經營的類別。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證明的,不予抽樣:
(1)食品抽樣基數不符合實施細則要求的;
(2)食品標簽、包裝、說明書標有“試制”或者“樣品”等字樣的;
(3)有充分證據證明擬抽檢監測的食品為被抽樣單位全部用于出口的;
(4)食品已經由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行停止經營并單獨存放、明確標注進行封存待處置的;
(5)超過保質期或已腐敗變質的;
(6)被抽樣單位存有明顯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要求的;
(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1.3.5封樣
樣品一經抽取,抽樣人員應立即以妥善的方式進行封樣,并貼上蓋有抽樣單位公章的封條(《??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封條》,(附件3),以防止樣品被擅自拆封、動用及調換。
常用的封樣方法是采用紙質封條可靠地貼封于樣品或樣品包裝的有關部位,防止出現樣品被調換而無法證明的情況。
封條上應由被抽樣單位和抽樣人員雙方簽名、蓋章,注明抽樣日期。封條的材質、格式(橫式或豎式)(附件3)、尺寸大小可由抽樣單位根據抽樣需要確定。
1.3.6抽樣單填寫
(1)抽樣人員應當使用規定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附件4),詳細記錄抽樣信息。抽樣文書應當字跡工整、清楚,容易辨認,不得隨意涂改,需要更改的信息應當由被抽樣單位蓋章或簽字確認。
(2)抽樣單上被抽樣單位名稱應嚴格按照營業執照或其他相關法定資質證書填寫。被抽樣單位公章上名稱與營業執照或其他相關法定資質證書上名稱不一致時,應在抽樣單備注欄中說明。
(3)抽樣單上樣品名稱應按照食品標示信息填寫。若無食品標示的,可根據被抽樣單位提供的食品名稱填寫,需在備注欄中注明“樣品名稱由被抽樣單位提供”,并由被抽樣單位簽字確認。若標注的食品名稱無法反映其真實屬性,或使用俗名、簡稱時,應同時注明食品的“標示名稱”和“(標準名稱)”,如“稻花香(大米)”。
(4)被抽樣品為委托加工的,抽樣單上被抽樣單位信息應填寫委托方信息,生產者信息應填寫被委托方信息,同時索取委托加工合同復印件。在流通環節抽樣時,被抽樣單位信息應填寫食品經營者信息,標示生產者信息填寫委托方信息。同時在備注欄中注明委托加工關系。
(5)抽樣單填寫完畢后,必須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樣單位有關人員簽字,并加蓋被抽樣單位公章。
(6)實施細則中規定需要企業標準的,抽樣人員應索要食品執行的企業標準文本復印件,并與樣品一同移交承檢機構。
1.3.7現場信息采集
抽樣人員應通過拍照或錄像等方式對被抽樣品狀態、食品庫存及其他可能影響抽檢監測結果的情形進行現場信息采集。
1.3.8樣品的獲取方式
抽樣人員應向被抽樣單位支付樣品購置費并索取發票及所購樣品明細,可現場支付費用或先出具《??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樣品購置費用告知書》(附件5)隨后支付費用。樣品購置費的付款單位由組織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指定。
1.3.9樣品運輸
抽取的樣品應由抽樣人員自行送達或寄送至承檢機構。確需被抽樣單位協助寄送的,抽樣人員應明確告知樣品的寄、送要求,確保樣品在指定的時限內正確寄送并支付相關費用。原則上被抽樣品應在5日(指工作日,下同)內送至承檢機構,對保質期短的食品應及時送至承檢機構。
對于易碎品、有儲藏溫度或其他特殊貯存條件等要求的食品樣品,抽樣人員應當采取適當措施,保證樣品運輸過程符合標準或樣品標示要求的運輸條件。
1.3.10拒檢
被抽樣單位無正當理由,對抽樣工作不配合或者拒絕抽檢監測的,抽樣人員應認真取證,如實做好情況記錄,告知拒檢的后果。填寫《??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拒檢認定書》(附件6),列明被抽樣單位拒絕抽檢監測的情況,由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抽樣人員共同確認,并及時報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由市局統一公布拒檢企業名單,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加大對拒檢單位的監督檢查力度。生產企業拒絕抽樣的,將在流通、餐飲環節加倍抽檢或重點抽檢。
1.3.11抽不到樣品時的處置
被抽樣單位轉產、停產等原因導致無擬抽檢的食品品種或抽樣基數不足的,抽樣人員應當收集有關證明材料,如實記錄相關情況,填寫抽檢監測《未抽到樣品的單位情況表》(附表1),隨匯總材料一起報送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1.3.12抽樣文書的交付
抽樣人員應將填寫完整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交給被抽樣單位。
1.3.13特殊情況的處置和上報
抽樣中發現被抽樣單位存在無營業執照、無食品生產許可證等法定資質或超許可范圍生產經營等行為的,或遇拒檢、發現被抽樣單位存在嚴重食品安全問題和違法違規現象,應立即停止抽樣,及時依法處置并上報被抽樣單位所在地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抽樣單位為承檢機構的,應及時報告被抽樣單位所在地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2 檢驗
2.1承檢機構的確定
國家和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承檢機構由省局確定,市食品安全抽檢承檢機構應為獲得食品檢驗資質認定的機構,具備與承檢任務中食品品種、檢測項目、檢品數量相適應的檢驗檢測能力,由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威海市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實施辦法》通過公開招標和有關規定確定。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積極支持配合承檢機構開展工作,在樣品采集、運輸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幫助。
2.2樣品的處置
承檢機構接收樣品時應當確認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完好,并確認樣品與抽樣文書的記錄相符后,對檢驗和備用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樣品存在對檢驗結果或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或與抽樣文書的記錄不符的,承檢機構應拒收樣品,并填寫《??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樣品移交確認單》(附件7),告知抽樣單位拒收原因。
在不影響樣品檢驗結果的情況下,承檢機構應當盡可能將樣品進行分裝或者重新包裝編號,以保證不會發生人為原因導致不公正的情況。
承檢機構應當妥善保存樣品。
2.3原始記錄
檢驗原始記錄必須如實填寫,保證真實、準確、清晰;不得隨意涂改,更改處應當經檢驗人員簽字或蓋章確認。
2.4結果質量控制
承檢機構應采取加標回收試驗、雙人比對試驗、不同設備同時檢測或不同實驗室間比對試驗等方式確保數據的準確性。
2.5檢驗報告
承檢機構應當按規定的報告格式分別出具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驗報告和風險監測檢驗報告(報告樣式見附件8),檢驗報告應當內容真實齊全、數據準確。原則上承檢機構應在收到樣品20日內出具檢驗報告,有特殊時限要求的除外,如節令性食品等。
承檢機構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檢驗項目,不得擅自修改判定原則。
承檢機構對其出具的檢驗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2.6檢驗過程的特殊情況
檢驗過程中遇有樣品失效或者其他情況致使檢驗無法進行的,承檢機構必須如實記錄有關情況,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并將有關情況上報組織抽檢監測工作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檢驗過程中發現被檢樣品存在嚴重安全問題或較高風險問題的(如食品中檢出非食用物質,或可能危及人體健康的重要安全問題,以及其他異常情況等),承檢機構應在發現問題并經確認無誤后24小時內填寫《食品安全抽檢監測限時報告情況表》(附表2),將問題或有關情況報告被抽樣單位所在地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流通環節抽樣的,還應報告食品標示生產者所在地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承檢機構信息報告時,應確保對方收悉,并做好記錄備查。
2.7檢驗報告發送
各區市承擔的市級抽檢監測任務,承檢機構在出具檢驗報告后應當立即將檢驗報告報送市局(一式一份,涉及其他地市的不合格報告一式二份)和相應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合格報告一式一份,不合格報告一式三份)。由抽樣單位將不合格樣品監督抽檢報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附件9)寄送至被抽樣單位。流通環節抽樣的,還需寄送至食品標示生產者。市級抽檢不合格樣品或問題樣品生產者涉及其他地市的,應由組織抽檢監測工作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函告相關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市局本級組織的抽檢任務,承檢機構在出具檢驗報告后應當立即將檢驗報告報送組織部門,并將不合格樣品或問題樣品的檢驗報告(一式三份)及《威海市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威海市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等有關材料報送被抽樣單位所在地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流通環節抽樣的還需報送食品標示生產者所在地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同時,將不合格樣品監督抽檢報告、《威海市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寄送至被抽樣單位和食品標示生產者。
抽樣單位或承檢機構應通過檢驗結果確認回執、快遞查詢等方式確認相關單位收到監督抽檢檢驗報告。
2.8樣品的確認
在食品流通環節抽樣的,發現有不合格食品的,抽樣單位應當在收到檢驗報告書5日內將《??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樣品確認通知書》(附件10)書面通知標示生產者確認樣品的真實性。
相關食品生產者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內,向抽樣單位反饋意見。抽樣單位應根據生產者提出的異議相關情況移交被抽樣單位所在地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組織處理。逾期未反饋意見的,或被抽樣食品生產者對樣品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但不能提供有關證據的,視為生產者認同樣品的真實性。
2.9備用樣品的處理
對于未檢出問題的樣品,應當自抽樣之日起3個月內完好保存(超出保質期的除外);檢出問題的樣品,應當在檢驗結果異議期滿3個月內完好保存。對過了保存期的備用樣品,應進行無害化處理,并保留樣品保存和處理記錄。
3 復檢
3.1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以下稱復檢申請人)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從已公告的食品復檢機構名錄中自行選擇復檢機構,并向復檢機構提出申請。在流通環節抽樣的,被抽樣單位或食品標示生產者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需雙方協商統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涉及委托加工關系的,委托方或被委托方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需雙方協商統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
3.2復檢申請人應及時告知組織抽檢監測工作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復檢申請情況,包括簽署復檢機構受理意見的復檢申請書、復檢機構具有復檢項目資質的證明、復檢機構聯系人聯系方式等。
3.3組織抽檢監測工作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通知初檢機構在5日內按樣品儲運要求將備用樣品寄、送至復檢機構。
3.4備用樣品送達復檢機構后,應由復檢申請人、初檢機構、復檢機構共同對備用樣品進行確認,并填寫《復檢樣品確認和移交單》(附件11)。若復檢申請人、初檢機構不到復檢機構現場確認樣品的,在其提供相關委托書后,復檢機構在確認備用樣品完好的情況下可自行啟用備樣進行復檢。
3.5復檢機構需按照實施細則中指定檢驗方法使用備用樣品對提出異議的項目進行復檢,復檢報告須給出食品是否合格的復檢結論,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3.6復檢申請人原則上應在提出復檢之日起20日內向組織抽檢監測工作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交復檢報告。有特殊要求的,不得超過初檢周期(初檢機構收到樣品至出具檢驗報告的周期)。
3.7復檢費用由復檢申請人先行墊付,復檢結論與初檢機構檢驗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復檢申請人自行承擔;復檢結論與承檢機構檢驗結論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組織抽檢監測工作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承擔。
3.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不予受理復檢:
(1)初檢結果顯示微生物指標超標的;
(2)備份樣品超過保質期的;
(3)已進行過復檢的;
(4)逾期提出復檢申請的;
(5)其他非人為原因可能導致備份樣品無法實施復檢的。
4 結果匯總和分析利用
4.1抽樣單位完成抽樣后應在5日內將抽樣信息按照指定途徑報送。
4.2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指定專人負責國家抽檢信息系統的操作、使用和省抽檢監測信息的統計。各區市局負責市級抽檢情況的統計上報。
4.3承檢機構在簽發檢驗報告后2日內應及時將檢驗數據匯總報送抽檢組織部門。
4.4承檢機構應認真匯總檢驗結果,并結合實際工作和檢驗情況開展研判和分析,形成相關分析報告,并按時間進度要求,加蓋公章后,將紙質版、電子版報市局綜合協調科。
4.5抽檢組織部門應及時分析研判抽檢監測結果,對可能存在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苗頭性問題的,研究開展本轄區范圍內專項治理。
5 后處理
5.1按照《威海市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產品和風險監測問題樣品后處理工作規范(試行)》進行。
6 結果發布
國家、省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分別由總局和省局依法向社會公布。市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由市局依法向社會公布,其他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參與抽檢監測工作的單位未經授權,不得擅自發布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結果。
現將《威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規范(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威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3月2日
威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規范(試行)
為規范威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以下簡稱抽檢監測)工作,保證程序合法、科學、公正、統一,特制定本工作規范。
1 抽樣
1.1抽樣單位的確定
抽樣單位由組織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要求確定,原則上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承擔國家和省食品安全日常監督抽檢監測工作;各區市、國家級開發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承擔市級食品安全日常監督抽檢工作,或由市局委托具有法定檢驗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承擔。專項抽檢和評價性監測抽檢由組織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1.2抽樣前的準備
抽樣單位應對參與抽樣工作的抽樣人員進行培訓,包括學習與抽檢監測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相關的食品標準,以及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等,并做好相關培訓記錄。
1.3抽樣
1.3.1抽樣工作不得預先通知被抽檢監測食品生產者(包括進口商品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下同)、食品經營者、餐飲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被抽樣單位),并嚴格按照實施細則的要求執行。
1.3.2抽樣人員不得少于2名,抽樣前應向被抽樣單位出示注明抽檢監測內容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附件1)和抽樣人員有效身份證件,告知被抽樣單位閱讀通知書背面的被抽樣單位須知,并向被抽樣單位告知抽檢監測性質、抽檢監測食品范圍等相關信息。抽樣單位為承檢機構的,還應向被抽樣單位出示《??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委托書》(附件2)。
1.3.3抽檢監測的樣品應當由抽樣人員從食品生產者的成品庫的待銷產品、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食品、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或銷售的食品中抽取。至少有2名抽樣人員同時現場抽取,不得由被抽樣單位自行抽樣。
1.3.4不予抽樣的情形
抽樣時,抽樣人員應當查看被抽樣單位的營業執照,以及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等相關法定資質,確認被抽樣單位合法生產經營,并且擬抽檢監測的食品屬于被抽樣單位法定資質允許生產經營的類別。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證明的,不予抽樣:
(1)食品抽樣基數不符合實施細則要求的;
(2)食品標簽、包裝、說明書標有“試制”或者“樣品”等字樣的;
(3)有充分證據證明擬抽檢監測的食品為被抽樣單位全部用于出口的;
(4)食品已經由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行停止經營并單獨存放、明確標注進行封存待處置的;
(5)超過保質期或已腐敗變質的;
(6)被抽樣單位存有明顯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要求的;
(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1.3.5封樣
樣品一經抽取,抽樣人員應立即以妥善的方式進行封樣,并貼上蓋有抽樣單位公章的封條(《??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封條》,(附件3),以防止樣品被擅自拆封、動用及調換。
常用的封樣方法是采用紙質封條可靠地貼封于樣品或樣品包裝的有關部位,防止出現樣品被調換而無法證明的情況。
封條上應由被抽樣單位和抽樣人員雙方簽名、蓋章,注明抽樣日期。封條的材質、格式(橫式或豎式)(附件3)、尺寸大小可由抽樣單位根據抽樣需要確定。
1.3.6抽樣單填寫
(1)抽樣人員應當使用規定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附件4),詳細記錄抽樣信息。抽樣文書應當字跡工整、清楚,容易辨認,不得隨意涂改,需要更改的信息應當由被抽樣單位蓋章或簽字確認。
(2)抽樣單上被抽樣單位名稱應嚴格按照營業執照或其他相關法定資質證書填寫。被抽樣單位公章上名稱與營業執照或其他相關法定資質證書上名稱不一致時,應在抽樣單備注欄中說明。
(3)抽樣單上樣品名稱應按照食品標示信息填寫。若無食品標示的,可根據被抽樣單位提供的食品名稱填寫,需在備注欄中注明“樣品名稱由被抽樣單位提供”,并由被抽樣單位簽字確認。若標注的食品名稱無法反映其真實屬性,或使用俗名、簡稱時,應同時注明食品的“標示名稱”和“(標準名稱)”,如“稻花香(大米)”。
(4)被抽樣品為委托加工的,抽樣單上被抽樣單位信息應填寫委托方信息,生產者信息應填寫被委托方信息,同時索取委托加工合同復印件。在流通環節抽樣時,被抽樣單位信息應填寫食品經營者信息,標示生產者信息填寫委托方信息。同時在備注欄中注明委托加工關系。
(5)抽樣單填寫完畢后,必須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樣單位有關人員簽字,并加蓋被抽樣單位公章。
(6)實施細則中規定需要企業標準的,抽樣人員應索要食品執行的企業標準文本復印件,并與樣品一同移交承檢機構。
1.3.7現場信息采集
抽樣人員應通過拍照或錄像等方式對被抽樣品狀態、食品庫存及其他可能影響抽檢監測結果的情形進行現場信息采集。
1.3.8樣品的獲取方式
抽樣人員應向被抽樣單位支付樣品購置費并索取發票及所購樣品明細,可現場支付費用或先出具《??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樣品購置費用告知書》(附件5)隨后支付費用。樣品購置費的付款單位由組織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指定。
1.3.9樣品運輸
抽取的樣品應由抽樣人員自行送達或寄送至承檢機構。確需被抽樣單位協助寄送的,抽樣人員應明確告知樣品的寄、送要求,確保樣品在指定的時限內正確寄送并支付相關費用。原則上被抽樣品應在5日(指工作日,下同)內送至承檢機構,對保質期短的食品應及時送至承檢機構。
對于易碎品、有儲藏溫度或其他特殊貯存條件等要求的食品樣品,抽樣人員應當采取適當措施,保證樣品運輸過程符合標準或樣品標示要求的運輸條件。
1.3.10拒檢
被抽樣單位無正當理由,對抽樣工作不配合或者拒絕抽檢監測的,抽樣人員應認真取證,如實做好情況記錄,告知拒檢的后果。填寫《??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拒檢認定書》(附件6),列明被抽樣單位拒絕抽檢監測的情況,由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抽樣人員共同確認,并及時報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由市局統一公布拒檢企業名單,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加大對拒檢單位的監督檢查力度。生產企業拒絕抽樣的,將在流通、餐飲環節加倍抽檢或重點抽檢。
1.3.11抽不到樣品時的處置
被抽樣單位轉產、停產等原因導致無擬抽檢的食品品種或抽樣基數不足的,抽樣人員應當收集有關證明材料,如實記錄相關情況,填寫抽檢監測《未抽到樣品的單位情況表》(附表1),隨匯總材料一起報送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1.3.12抽樣文書的交付
抽樣人員應將填寫完整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交給被抽樣單位。
1.3.13特殊情況的處置和上報
抽樣中發現被抽樣單位存在無營業執照、無食品生產許可證等法定資質或超許可范圍生產經營等行為的,或遇拒檢、發現被抽樣單位存在嚴重食品安全問題和違法違規現象,應立即停止抽樣,及時依法處置并上報被抽樣單位所在地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抽樣單位為承檢機構的,應及時報告被抽樣單位所在地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2 檢驗
2.1承檢機構的確定
國家和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承檢機構由省局確定,市食品安全抽檢承檢機構應為獲得食品檢驗資質認定的機構,具備與承檢任務中食品品種、檢測項目、檢品數量相適應的檢驗檢測能力,由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威海市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實施辦法》通過公開招標和有關規定確定。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積極支持配合承檢機構開展工作,在樣品采集、運輸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幫助。
2.2樣品的處置
承檢機構接收樣品時應當確認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完好,并確認樣品與抽樣文書的記錄相符后,對檢驗和備用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樣品存在對檢驗結果或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或與抽樣文書的記錄不符的,承檢機構應拒收樣品,并填寫《??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樣品移交確認單》(附件7),告知抽樣單位拒收原因。
在不影響樣品檢驗結果的情況下,承檢機構應當盡可能將樣品進行分裝或者重新包裝編號,以保證不會發生人為原因導致不公正的情況。
承檢機構應當妥善保存樣品。
2.3原始記錄
檢驗原始記錄必須如實填寫,保證真實、準確、清晰;不得隨意涂改,更改處應當經檢驗人員簽字或蓋章確認。
2.4結果質量控制
承檢機構應采取加標回收試驗、雙人比對試驗、不同設備同時檢測或不同實驗室間比對試驗等方式確保數據的準確性。
2.5檢驗報告
承檢機構應當按規定的報告格式分別出具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驗報告和風險監測檢驗報告(報告樣式見附件8),檢驗報告應當內容真實齊全、數據準確。原則上承檢機構應在收到樣品20日內出具檢驗報告,有特殊時限要求的除外,如節令性食品等。
承檢機構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檢驗項目,不得擅自修改判定原則。
承檢機構對其出具的檢驗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2.6檢驗過程的特殊情況
檢驗過程中遇有樣品失效或者其他情況致使檢驗無法進行的,承檢機構必須如實記錄有關情況,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并將有關情況上報組織抽檢監測工作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檢驗過程中發現被檢樣品存在嚴重安全問題或較高風險問題的(如食品中檢出非食用物質,或可能危及人體健康的重要安全問題,以及其他異常情況等),承檢機構應在發現問題并經確認無誤后24小時內填寫《食品安全抽檢監測限時報告情況表》(附表2),將問題或有關情況報告被抽樣單位所在地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流通環節抽樣的,還應報告食品標示生產者所在地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承檢機構信息報告時,應確保對方收悉,并做好記錄備查。
2.7檢驗報告發送
各區市承擔的市級抽檢監測任務,承檢機構在出具檢驗報告后應當立即將檢驗報告報送市局(一式一份,涉及其他地市的不合格報告一式二份)和相應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合格報告一式一份,不合格報告一式三份)。由抽樣單位將不合格樣品監督抽檢報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附件9)寄送至被抽樣單位。流通環節抽樣的,還需寄送至食品標示生產者。市級抽檢不合格樣品或問題樣品生產者涉及其他地市的,應由組織抽檢監測工作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函告相關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市局本級組織的抽檢任務,承檢機構在出具檢驗報告后應當立即將檢驗報告報送組織部門,并將不合格樣品或問題樣品的檢驗報告(一式三份)及《威海市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威海市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等有關材料報送被抽樣單位所在地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流通環節抽樣的還需報送食品標示生產者所在地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同時,將不合格樣品監督抽檢報告、《威海市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寄送至被抽樣單位和食品標示生產者。
抽樣單位或承檢機構應通過檢驗結果確認回執、快遞查詢等方式確認相關單位收到監督抽檢檢驗報告。
2.8樣品的確認
在食品流通環節抽樣的,發現有不合格食品的,抽樣單位應當在收到檢驗報告書5日內將《??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樣品確認通知書》(附件10)書面通知標示生產者確認樣品的真實性。
相關食品生產者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內,向抽樣單位反饋意見。抽樣單位應根據生產者提出的異議相關情況移交被抽樣單位所在地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組織處理。逾期未反饋意見的,或被抽樣食品生產者對樣品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但不能提供有關證據的,視為生產者認同樣品的真實性。
2.9備用樣品的處理
對于未檢出問題的樣品,應當自抽樣之日起3個月內完好保存(超出保質期的除外);檢出問題的樣品,應當在檢驗結果異議期滿3個月內完好保存。對過了保存期的備用樣品,應進行無害化處理,并保留樣品保存和處理記錄。
3 復檢
3.1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以下稱復檢申請人)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從已公告的食品復檢機構名錄中自行選擇復檢機構,并向復檢機構提出申請。在流通環節抽樣的,被抽樣單位或食品標示生產者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需雙方協商統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涉及委托加工關系的,委托方或被委托方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需雙方協商統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
3.2復檢申請人應及時告知組織抽檢監測工作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復檢申請情況,包括簽署復檢機構受理意見的復檢申請書、復檢機構具有復檢項目資質的證明、復檢機構聯系人聯系方式等。
3.3組織抽檢監測工作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通知初檢機構在5日內按樣品儲運要求將備用樣品寄、送至復檢機構。
3.4備用樣品送達復檢機構后,應由復檢申請人、初檢機構、復檢機構共同對備用樣品進行確認,并填寫《復檢樣品確認和移交單》(附件11)。若復檢申請人、初檢機構不到復檢機構現場確認樣品的,在其提供相關委托書后,復檢機構在確認備用樣品完好的情況下可自行啟用備樣進行復檢。
3.5復檢機構需按照實施細則中指定檢驗方法使用備用樣品對提出異議的項目進行復檢,復檢報告須給出食品是否合格的復檢結論,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3.6復檢申請人原則上應在提出復檢之日起20日內向組織抽檢監測工作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交復檢報告。有特殊要求的,不得超過初檢周期(初檢機構收到樣品至出具檢驗報告的周期)。
3.7復檢費用由復檢申請人先行墊付,復檢結論與初檢機構檢驗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復檢申請人自行承擔;復檢結論與承檢機構檢驗結論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組織抽檢監測工作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承擔。
3.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不予受理復檢:
(1)初檢結果顯示微生物指標超標的;
(2)備份樣品超過保質期的;
(3)已進行過復檢的;
(4)逾期提出復檢申請的;
(5)其他非人為原因可能導致備份樣品無法實施復檢的。
4 結果匯總和分析利用
4.1抽樣單位完成抽樣后應在5日內將抽樣信息按照指定途徑報送。
4.2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指定專人負責國家抽檢信息系統的操作、使用和省抽檢監測信息的統計。各區市局負責市級抽檢情況的統計上報。
4.3承檢機構在簽發檢驗報告后2日內應及時將檢驗數據匯總報送抽檢組織部門。
4.4承檢機構應認真匯總檢驗結果,并結合實際工作和檢驗情況開展研判和分析,形成相關分析報告,并按時間進度要求,加蓋公章后,將紙質版、電子版報市局綜合協調科。
4.5抽檢組織部門應及時分析研判抽檢監測結果,對可能存在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苗頭性問題的,研究開展本轄區范圍內專項治理。
5 后處理
5.1按照《威海市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產品和風險監測問題樣品后處理工作規范(試行)》進行。
6 結果發布
國家、省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分別由總局和省局依法向社會公布。市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由市局依法向社會公布,其他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參與抽檢監測工作的單位未經授權,不得擅自發布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