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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做好2010年稻谷收購工作的通知(新政辦發〔2010〕179號)

   2010-11-03 691
核心提示: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切實保護農民利益,穩定水稻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切實保護農民利益,穩定水稻生產,確保區內大米有效供給,現就做好2010年稻谷收購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保護價

  2010年,全區粳稻收購最低保護價格統一執行每公斤2.10元(標準級),比去年提高0.20元,相鄰等級差為0.03元。繼續下達5000萬公斤大米收購指導性計劃,具體由自治區發改委負責。

  二、堅持敞開收購

  當區內稻谷市場價低于自治區確定的最低保護價時,由當地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按自治區確定的最低保護價敞開收購,凡是農民愿意交售并且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稻谷,要做到不拒收、不限收、不停收;當區內稻谷市場價格高于最低保護價時,由企業按隨行就市的原則自行購銷。

  三、實行敞開直補

  自治區財政按種植水稻農民(含兵團團場)交售給地方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稻谷數量給予直接補貼(大米直補標準為每公斤0.30元,稻谷與大米折率為70%,即稻谷每公斤直補0.21元),嚴禁變相收購大米,財政直補政策執行截止期到2011年3月31日。當地財政、糧食部門要嚴格檢查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與農戶簽訂的訂單,按戶核查交售稻谷農戶的水稻種植面積和產量,并對領取補貼情況進行村組公示,防止出現“轉圈糧”,嚴禁以各種形式套取財政補貼資金。農發行新疆分行要及時、足額保證收購資金貸款,嚴防出現打“白條”現象。

  四、嚴格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

  各糧食購銷企業要嚴格執行新的《稻谷》國家標準(GB1350-2009)。糧食、工商、發改、質監等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稻谷收購企業的監管力度,嚴肅查處收購企業壓級壓價、隨意克扣等坑農害農行為,保證收購工作正常進行,維護種糧農民的切身利益。

  五、堅持順價銷售

  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進一步加強經營管理,創新經營機制,對按最低保護價敞開收購稻谷要堅持順價銷售,嚴禁產生新的虧損。各稻谷購銷企業和加工企業要加強協作,建立長期穩定的購銷關系,促進產業化經營,帶動農民增收。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地區: 新疆
標簽: 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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