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事業機構:
《銅川市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銅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12月10日
銅川市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為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鼓勵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對食品藥品生產、經營領域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嚴厲打擊損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創造全社會共同參與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的良好氛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于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及市級農業、質監、工商、商務、食品藥品監管、水務、果業、公安、鹽務等有關部門(以下簡稱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受理、督辦或者直接參與調查處理的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舉報案件。各區縣政府參照本辦法,結合本轄區實際制定本地食品藥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
二、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的受理、查處和獎勵工作,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明確舉報的受理范圍。
三、舉報途徑
(一)來人舉報;
(二)電話、傳真、電子郵件舉報;
(三)信函舉報;
(四)行政執法部門或司法部門移交的由個人舉報立案查處的案件;
(五)其它途徑。
四、舉報獎勵范圍
(一)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它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及其制品的,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質的;
(四)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肉類,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肉類制品的;
(五)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或者其它產品標志生產經營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八)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經營藥品、配制制劑的;
(九)未取得《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生產經營第二、三類醫療器械的;
(十)生產、經營、使用假劣藥品、醫療器械的;
(十一)生產、經營、使用過期失效藥品、醫療器械的,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的;
(十二)為假劣藥品和醫療器械提供運輸、保管、倉儲和經營場地等便利條件的;
(十三)違反國家對“毒、麻、精、放”等特殊藥品的管理規定的;
(十四)其它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藥品和食品藥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其它違反藥品管理法規行為的。
五、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不得推諉拒絕,對屬于本部門監管職責范圍內的,應當詳細記錄舉報相關情況,并對舉報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對不屬于本部門監管職責范圍內的舉報,應在兩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并移交有監管職責的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同時告知舉報人。
六、獎勵級別和獎勵額度分為五個等級
一級舉報及獎勵:違法貨值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給予舉報人一次性獎勵5000元。
二級舉報及獎勵:違法貨值在30-50萬元(含30萬元)的,給予舉報人一次性獎勵3000元。
三級舉報及獎勵:違法貨值在10-30萬元(含10萬元)的,給予舉報人一次性獎勵2000元。
四級舉報及獎勵:違法貨值在1-10萬元(含1萬元)的,給予舉報人一次性獎勵1000元。
五級舉報及獎勵:違法貨值在0.1-1萬元(含0.1萬元)的,給予舉報人一次性獎勵500元。
對執法機關查處后無涉案貨物,但證實被舉報者存在違法事實的,可視情節給予舉報人員100-200元獎勵。
七、舉報獎勵資金來源
市政府設立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八、有獎舉報原則
(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行政工作人員進行舉報的,不適用本辦法。
(二)禁止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行政工作人員串通他人騙取舉報獎勵。
(三)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四)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
(五)對同一案件的舉報獎勵不得重復發放。
(六)舉報人應當對所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七)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公開或泄露舉報人有關信息。
九、舉報獎勵資金撥付和申領。舉報人向市級相關監管部門舉報需由市級監管部門查處的,由市級獎勵,獎金劃撥由市級監管部門對舉報查實情況和獎勵級別進行認定,市食安辦(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審核,確定案件事實后向市級財政部門提出獎勵資金分配方案,由市級財政部門將獎勵資金撥付給相關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再由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
十、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