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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縣糧食局等部門花垣縣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知(花政辦發〔2006〕17號)

   2011-03-25 918
核心提示: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辦局、各直屬機構:  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縣糧食局、縣財政局、縣農業發展銀行制訂的《花垣縣縣級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辦局、各直屬機構:
 
  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縣糧食局、縣財政局、縣農業發展銀行制訂的《花垣縣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六年九月四日
 
  花垣縣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縣糧食局、縣財政局、縣農業發展銀行
 
  (二OO六年九月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對縣級儲備糧的管理,保證縣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充分發揮縣級儲備糧在政府宏觀調控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級儲備糧,是指縣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縣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
 
  第三條  從事和參與縣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儲備糧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縣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確保縣級儲備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未經縣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縣級儲備糧由縣糧食局、縣財政局和縣農業發展銀行共同管理。
 
  第六條  縣糧食局會同縣財政局負責擬訂縣級儲備糧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和動用的調控意見,對縣級儲備糧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
 
  第七條  縣糧食局負責縣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縣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負責對承儲庫點進行資格審查,確定和取消承儲庫點儲備資格。
 
  第八條  縣財政局負責對縣級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和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將縣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保管費用、收購費用、輪換費用編制列入每年度的財政預算,并保證及時足額撥付。
 
  第九條  縣農業發展銀行按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儲備規模,審核縣級儲備糧承貸企業資格,按儲備糧貸款管理辦法積極申報,并根據上級農業發展銀行核批規模,及時、足額安排縣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縣級儲備糧貸款實行封閉運行管理。
 
  第十條  承儲企業負責縣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并對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三章 縣級儲備糧計劃
 
  第十一條  縣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由縣人民政府確定價格、數量和方法,交縣糧食局會同縣財政局和縣農業發展銀行共同下達給承儲企業到倉(廒)。
 
  縣級儲備糧收購價格,由縣糧食局會同縣財政局和縣農業發展銀行協商,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給承儲企業。
 
  縣級儲備糧銷售(含輪換)進入糧食交易市場,實行公開競價拍賣。
 
  第十二條  承儲企業根據縣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和收購價格及銷售基價,具體組織實施縣級儲備糧的收購和銷售。收購、銷售(含輪換)的資金,必須進入縣農業發展銀行專戶進行管理,縣級儲備糧必須入庫進指定倉(廒),承儲企業每月向縣糧食局、縣財政局和縣農業發展銀行報統計、會計和實物保管報表。
 
  第十三條  縣級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制度,每年輪換數量一般為縣級儲備糧儲存總量的20%至30%,三年內完全輪換一次。
 
  承儲企業應當根據縣級儲備糧的品質情況和入庫年限,提出縣級儲備糧輪換具體執行計劃報告,報縣糧食局、縣財政局和縣農業發展銀行審核,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當將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劃的具體執行情況,及時報縣糧食局、縣財政局和縣農業發展銀行。
 
  第四章 縣級儲備糧的庫存管理
 
  第十五條  縣級儲備糧的庫存管理總目標是數量真實、質量可靠、儲存安全、管理規范,確保縣人民政府可以隨時調用。
 
  第十六條  縣級儲備糧的庫存管理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帳記載,保證縣級儲備糧帳帳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一符”(帳實相符,即統計帳、會計帳與保管帳相符,保管帳與到倉(廒)專卡相符,到倉(廒)專卡與庫存實物相符)、“三專”(指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帳登記)、“四落實”(指數量落實、質量落實、品種落實、地點落實)。
 
  第十七條  縣級儲備糧專職保防人員要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較強的工作責任心和豐富的保糧知識與經驗,實行資格證書上崗制。
 
  第十八條  縣級儲備糧儲存庫點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確需調整的由縣糧食局會同縣財政局和縣農業發展銀行協商確定。
 
  第五章 縣級儲備糧的財務管理
 
  第十九條  縣級儲備糧在儲存期間的利息按貸款額度當期利率具實計算,費用補貼按每公斤0.08元計算,每年由縣財政局會同縣糧食局審核后按季撥付到承儲企業在縣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縣級儲備糧補貼”專戶上。
 
  第二十條  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同意銷售或處理縣級儲備糧,出現的價差虧損由縣財政補貼。
 
  第二十一條  縣儲備糧輪換出現品質價差虧損在補貼費用中消化。
 
  第二十二條  對因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特殊原因,由縣人民政府指定縣糧食局下達縣級儲備糧調撥銷售計劃的,由縣財政給予必要的出庫調撥費用補貼,出庫糧食價款由縣財政負責消化。
 
  第二十三條  對承儲單位所需儲備費用,除按規定標準補貼后,縣財政不再承擔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外的其他虧損責任。
 
  第六章 縣級儲備糧的入(出)庫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儲備糧的入庫包括收購、調入、輪換入庫等。
 
  第二十五條  縣級儲備糧的出庫包括銷售、調出、輪換出庫等。
 
  第二十六條  縣級儲備糧的入(出)庫必須嚴格按照縣糧食局、縣財政局和縣農業發展銀行下達的收購和銷售計劃執行,且憑據齊全,手續完善。
 
  第二十七條  承儲單位要按縣糧食局、縣財政局和縣農業發展銀行的入(出)庫手續和要求,組織入(出)庫。
 
  第二十八條  經縣人民政府同意批準,應付緊急突發事件需動用縣級儲備糧時,可事后補開出庫通知單。
 
  第二十九條  接收、發運縣儲備糧單位,應按通知單要求的期限,如實上報實際完成情況,并及時處理帳務。
 
  第三十條  糧食出庫必須按照先進先出,質量等級較低的先出的原則處理。
 
  第三十一條  對不符合上述入(出)庫手續,而要求辦理縣儲備糧入(出)庫的,承儲單位和保管人員有權力、有責任拒絕,并可越級報告。
 
  第七章 縣級儲備糧的安全保管
 
  第三十二條  縣級儲備糧必須儲存在質量完好的標準倉房內,不得用簡易倉露天儲存。
 
  第三十三條  糧食入庫前要對倉房進行嚴格的清理消毒,按有關倉儲技術規范和規程的要求組織入庫。入庫后,要保持糧面及倉內的干凈、整潔。
 
  第三十四條  儲糧倉房應常年達到無害蟲、無霉變、無鼠雀、無事故的“四無糧倉”標準。
 
  第三十五條  承儲單位要努力改善倉儲條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規定、質量完好的儲運機械設備和糧情檢測儀設備。
 
  第三十六條  保管員必須嚴格遵守《保管員守則》,按照糧食儲藏有關技術規范、規程要求,定期檢查糧溫、水份、害蟲等情況并認真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并采取措施,妥善處理。承儲單位負責人每月至少檢查一次糧情,并在糧情檢查記錄本上簽署意見。
 
  第三十七條  承儲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制定各種安全保衛制度,并實行分級責任制,確保人身、糧食及倉房設備安全。如發生火災、盜竊等事故須及時上報并調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  承儲單位負責人及責任保管員實行離任審計制度。
 
  第八章 縣級儲備糧的質量管理
 
  第三十九條  承儲單位要按照有關糧食質量、衛生等法律法規、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認真做好縣級儲備糧的質量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  承儲單位必須設置專職質量管理人員并對縣級儲備糧食質量負責;同時要建立化驗室,制定存糧質量定期檢測制度。
 
  第四十一條  縣級儲備糧食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收購入庫的糧食必須是符合國家標準三等以上的新糧,并符合糧食衛生標準。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湖南
標簽: 農業 糧食 儲備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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