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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義烏檢驗檢疫局流通領域進口食品、化妝品后續監管工作規范》的通知(義檢一〔2011〕61號)

   2014-12-16 259
核心提示:各處室、直屬單位:  為加強進口食品、化妝品流通領域后續監管工作,打擊進口假冒偽劣食品、化妝品,特制訂《義烏檢驗檢疫局流

各處室、直屬單位:

  為加強進口食品、化妝品流通領域后續監管工作,打擊進口假冒偽劣食品、化妝品,特制訂《義烏檢驗檢疫局流通領域進口食品、化妝品后續監管工作規范》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義烏檢驗檢疫局流通領域進口食品、化妝品

  后續監管工作規范

  1.目的

  加強義烏進口食品、化妝品流通領域后續監管,打擊逃漏檢違法行為,嚴厲查處假冒偽劣進口食品、化妝品。

  2.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轄區內進口食品、化妝品流通領域的檢驗監管工作。

  3.備案登記

  由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食品經營單位實行備案登記管理。經營單位在備案時需填寫《進口食品經營單位備案登記表》,并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食品衛生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和企業簡介資料。對備案的經銷單位,經審核合格后頒發《進口食品經營單位備案登記冊》。備案登記的經營單位如名稱、法人、地址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檢驗檢疫機構辦理變更手續。對進口食品經營單位備案登記每三年進行一次。

  對進口化妝品經營單位實施備案建檔管理,應要求其認真填寫《進口化妝品經營單位備案表》,一式兩份,經檢驗檢疫機構審核編號后加蓋公章,一份留存,一份交經營單位。

  4.驗證和報備

  4.1對經營單位從外省、市采購的各類進口食品,按照《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進口食品驗證操作規程》和《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進口食品報備操作規程》的規定實施驗證或報備管理。對驗證或報備合格的進口食品,檢驗檢疫機構在該批進口食品的《衛生證書》復印件上加蓋進口食品專用章或出具《進口食品報備證明》。

  4.2經驗證或報備合格后加蓋進口食品專用章的《衛生證書》或《進口食品報備證明》在全省通用,在進口食品后續監管中不得重復驗證或報備。經營單位可憑該《衛生證書》或《進口食品報備證明》(原件)到當地檢驗檢疫機構備案。

  5.監督檢查

  5.1檢查前準備

  監督檢查人員應在檢查前準備好相關記錄、工具,監督檢查實行雙人工作制。

  5.2檢查內容

  5.2.1監督檢查人員應根據我國食品、化妝品標簽標注法律法規要求對進口食品、化妝品進行標簽符合性檢查。依據標準為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13432-2004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GB5296.3-2008消費者使用說明 化妝品通用標簽及其他相應食品、化妝品標簽通則的標準。

  5.2.2進口食品是否具備《進口食品衛生證書》或其復印件,進口化妝品是否具備《檢驗檢疫證明》或其復印件。核對進口食品、化妝品的名稱、產地、規格、生產日期、保質期是否與單證一致。

  5.2.3檢查食品的感官情況是否正常。

  5.2.4進口化妝品是否加貼CIQ標識。

  5.2.5涉嫌假冒和商標侵權的進口食品、化妝品。

  5.3記錄

  檢查人員應填寫《進口食品后續巡查記錄》(見附件3)或《進口化妝品后續監督檢查記錄》(見附件4),如實記錄檢查過程和結果,檢查記錄應有被檢查單位陪同人員的簽名。

  5.4檢驗人員可根據情況對可疑進口食品、化妝品進行抽樣,并根據國家總局、省局等發布的進口食品風險預警通報、公告的有關內容,對抽樣貨物的安全、衛生項目進行檢測。抽樣過程應按照檢驗檢疫監督抽查相關規定進行,并填寫《義烏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監督抽查抽樣單》。

  6.處理措施

  6.1對有衛生證書或檢驗檢疫證明,但無中文標識或中文標簽不規范的的進口食品、化妝品,責令被檢查單位下架整改,重新加貼符合規定的中文標簽,檢驗檢疫機構依據《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原件核實后監督未加貼CIQ標識的進口化妝品重新加貼。

  6.2不能現場提供衛生證書或檢驗檢疫證明的進口食品、化妝品,由檢查人員對貨物實施封存處理,由被檢查單位限期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不能限期提供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對當事人和貨物進行處理。

  6.3發現有偽造、涂改《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或報備證明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6.4對發現涉嫌假冒偽劣和商標侵權的進口食品、化妝品,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7.附則

  7.1本規范如與新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標準或國家質檢總局有關進口食品檢驗監管規定不一致的,執行新規定。

  7.2本規范由義烏局負責解釋。

  7.3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文件《義烏檢驗檢疫局進口食品后續監督管理辦法》(義檢一〔2010〕61號)作廢。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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