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24日重慶市農業局公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農業植物選育、生產單位和個人的植物檢疫管理,防止檢疫性有害生物的傳播蔓延,保護農業生產安全,根據《重慶市植物檢疫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列入農業植物檢疫范圍的糧、棉、油(不含木本油料)、麻、桑、茶、糖、菜、煙、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貴花卉除外)、草本中藥材、草本香料、食用菌、牧草、綠肥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種子、塊根、塊莖、球莖、鱗莖、接穗、砧木、試管苗、細胞繁殖體等繁殖或種用材料均屬農業植物檢疫登記范圍。
第三條 凡生產、繁育前條規定范圍的繁殖或種用材料的,應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農業植物檢疫機構辦理植物檢疫登記。
所在地未設農業植物檢疫機構的,向市農業植物檢疫機構辦理植物檢疫登記。
第四條 植物檢疫登記的內容、格式和有效期限由重慶市農業植物檢疫機構統一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和涂改。
第五條 登記單位應確定1名植物檢疫報檢員,代表本單位向植物檢疫機構申辦有關檢疫事宜:
(一)報告本單位應施檢疫植物生產、繁育計劃及有關情況,辦理植物檢疫登記;
(二)申報應施檢疫植物生產期間產地檢疫,協助檢疫機構做好產地檢疫工作;
(三)申請辦理應施檢疫植物調入、調出植物檢疫手續;
(四)申請辦理國外引種檢疫審批,協助做好隔離試種期間疫情檢測和疫情處理等工作;
(五)負責實施本單位有關檢疫措施。
第六條 植物檢疫機構對登記的生產、繁育單位或個人,應嚴格按照檢疫規程,搞好產地檢疫和調運檢疫工作。建立專項檔案,定期召開報檢員或單位領導會議,總結交流情況,通報存在問題,部署工作任務,深入單位檢查、督促檢疫工作落實情況。
第七條 植物檢疫登記的生產、繁育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市植物檢疫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凡需調出或調入本區縣(自治縣、市)行政區域的應施檢疫的植物,應辦理《植物檢疫證書》。
第八條 未辦理植物檢疫登記,進行生產、繁育應施檢疫的植物及其產品的,按照《重慶市植物檢疫條例》規定進行查處。
第九條 對模范遵守檢疫法規,積極配合植物檢疫機構的單位和個人,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農業植物檢疫機構應積極爭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支持和配合,定期開展聯合檢查、督促,維護正常的農業植物生產和經營市場秩序,防止檢疫性有害生物的人為傳播蔓延,保護農業生產安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1999年7月13日,市農業局公布的《重慶市農業植物檢疫登記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農業植物選育、生產單位和個人的植物檢疫管理,防止檢疫性有害生物的傳播蔓延,保護農業生產安全,根據《重慶市植物檢疫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列入農業植物檢疫范圍的糧、棉、油(不含木本油料)、麻、桑、茶、糖、菜、煙、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貴花卉除外)、草本中藥材、草本香料、食用菌、牧草、綠肥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種子、塊根、塊莖、球莖、鱗莖、接穗、砧木、試管苗、細胞繁殖體等繁殖或種用材料均屬農業植物檢疫登記范圍。
第三條 凡生產、繁育前條規定范圍的繁殖或種用材料的,應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農業植物檢疫機構辦理植物檢疫登記。
所在地未設農業植物檢疫機構的,向市農業植物檢疫機構辦理植物檢疫登記。
第四條 植物檢疫登記的內容、格式和有效期限由重慶市農業植物檢疫機構統一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和涂改。
第五條 登記單位應確定1名植物檢疫報檢員,代表本單位向植物檢疫機構申辦有關檢疫事宜:
(一)報告本單位應施檢疫植物生產、繁育計劃及有關情況,辦理植物檢疫登記;
(二)申報應施檢疫植物生產期間產地檢疫,協助檢疫機構做好產地檢疫工作;
(三)申請辦理應施檢疫植物調入、調出植物檢疫手續;
(四)申請辦理國外引種檢疫審批,協助做好隔離試種期間疫情檢測和疫情處理等工作;
(五)負責實施本單位有關檢疫措施。
第六條 植物檢疫機構對登記的生產、繁育單位或個人,應嚴格按照檢疫規程,搞好產地檢疫和調運檢疫工作。建立專項檔案,定期召開報檢員或單位領導會議,總結交流情況,通報存在問題,部署工作任務,深入單位檢查、督促檢疫工作落實情況。
第七條 植物檢疫登記的生產、繁育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市植物檢疫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凡需調出或調入本區縣(自治縣、市)行政區域的應施檢疫的植物,應辦理《植物檢疫證書》。
第八條 未辦理植物檢疫登記,進行生產、繁育應施檢疫的植物及其產品的,按照《重慶市植物檢疫條例》規定進行查處。
第九條 對模范遵守檢疫法規,積極配合植物檢疫機構的單位和個人,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農業植物檢疫機構應積極爭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支持和配合,定期開展聯合檢查、督促,維護正常的農業植物生產和經營市場秩序,防止檢疫性有害生物的人為傳播蔓延,保護農業生產安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1999年7月13日,市農業局公布的《重慶市農業植物檢疫登記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