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糖業煙酒有限公司:
為確保我省食糖市場有效供應,進一步完善省級食糖儲備管理,我們制定了《浙江省省級食糖儲備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一月五日
浙江省省級食糖儲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我省食糖市場有效供應,進一步完善省級食糖儲備管理,提高應對公共突發事件能力,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浙政發〔2005〕12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應急機制建設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能力的意見》(浙政發〔2005〕14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省級食糖儲備是指依據省政府儲備計劃確定的,用于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需要所儲備的食糖。
第三條 省經貿委負責省級食糖儲備行政管理。包括組織論證儲備規劃,對儲備食糖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協調省級儲備食糖管理中的有關問題;會同省財政廳下達省級食糖儲備入儲、輪換、動用等計劃,并監督計劃執行。
第四條 省財政廳負責省級食糖儲備補貼資金管理。包括編制省級食糖儲備補貼資金預算,審定資金使用范圍和補貼標準,審核資金使用計劃,按規定撥付儲備補貼,組織儲備費用清算。
第五條 省經貿委、省財政廳委托具有食糖管理經驗和能力的企業作為省級食糖儲備的代儲單位。代儲單位負責省級食糖儲備的實物管理。包括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食糖儲備入儲、輪換及動用工作;對儲備食糖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及時上報省級食糖儲備業務、財務報表和報告;負責提出全省食糖供應情況分析報告和儲備食糖計劃安排建議;做好儲備食糖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第二章 實物管理
第六條 入庫的省級儲備食糖,必須是國家定點廠生產,符合GB317-98的一級白砂糖。
第七條 儲存食糖倉庫應具備商務部發布實施的《中央儲備糖儲存庫資質條件》的標準。
第八條 代儲單位要確保食糖品質,嚴把進庫關,建立專庫專人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對儲備用食糖的入庫、輪換及保管中產生的因把關不嚴或由于不適時輪換而造成的損失,由代儲單位自行負責。
第九條 省級儲備食糖的采購入庫,由代儲單位依據省級儲備計劃,按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組織貨源,存放在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倉庫內。
第十條 省級儲備食糖的輪庫管理。儲備食糖每次輪換數量在儲備總量30%以內,由代儲單位報省經貿委備案;每次輪換數量超過儲備總量30%的由代儲單位報省經貿委審批;輪換期間最低庫存數量不得低于儲備計劃的50%。儲備食糖輪出后,儲備單位應當及時、保質、同品種、等量輪入。特殊情況下,省政府可以緊急指令出庫。
第十一條 儲備食糖輪換補倉期不超過30日。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輪入的,須報省經貿委批準同意,否則按擅自動用儲備處理。
第十二條 省級儲備食糖輪庫形成的差價收益或支出,由代儲單位自負盈虧;省政府緊急指令出庫形成的凈收益上繳省財政,凈損失經核準由省財政補助。
第十三條 儲備食糖的入庫成本按儲備單位購入價格、合理的運雜費和裝卸費等計算,經省財政廳、省經貿委審核確定。
第十四條 省級儲備食糖由代儲單位按品種規格、存放倉庫等建立“儲備食糖”的數量金額保管臺賬制度;在會計核算上將省級儲備食糖納入代儲單位的“存貨--儲備食糖”科目核算;代儲單位按月編制省級儲備食糖報表,于月度終止后7日內報送給省經貿委、省財政廳。
第三章 財務管理
第十五條 省級儲備食糖的存儲資金,由代儲單位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或其他合法渠道籌措解決。
第十六條 省級食糖儲備補貼資金年度預算由省財政廳根據食糖儲備計劃編制,每年由省財政預算安排。
第十七條 省級食糖儲備補貼資金的使用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十八條 省級食糖儲備補貼資金主要用于:
(一)省級食糖儲備保管費、商品損耗費,以及儲備期內儲備物資實際占用金融機構貸款或其他資金的利息;
(二)為穩定省內食糖市場,省政府指令儲備食糖出庫,入庫成本高于出庫銷售價格的差價支出;
(三)省級儲備管理部門組織的檢查經費;
(四)儲備食糖保管所必需的并經批準的其他支出;
(五)經省政府批準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條 省財政廳根據省級食糖儲備計劃,采用年初預撥、年終清算的方式,對省級食糖儲備補貼資金進行結算。
第二十條 儲備食糖的存儲利息按計劃內實際庫存數量,購入含稅單價和一年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進行貼息。
第二十一條 儲備食糖的保管費按計劃內實際庫存數量和儲存時間,實行定額補貼辦法,補貼標準按儲備庫所在地儲存同類商品社會平均價格水平審核確定。保管費主要包括倉租費、倒垛費、整理費等。
第二十二條 儲備食糖的商品損耗費實行代儲單位包干制,庫耗和途耗各按計劃內實際的庫存單價和儲存數量的5‰計算。超耗部分由代儲單位承擔并及時補足儲備庫存,節余部分由代儲單位留用。
第二十三條 省政府指令儲備食糖出庫凈損失,由代儲單位向省財政廳提出申請,經省經貿委簽署意見后,報省財政廳審批。
第二十四條 省級儲備食糖的質量公檢經費,由省經貿委提出申請,經省財政廳審批并直接支付給質檢機構;省級儲備財務審計經費,由省財政廳審批并直接支付給中介機構。
第二十五條 對代儲單位的財政補貼,每年由代儲單位向省財政廳提出書面申請,經省經貿委審簽意見后報省財政廳審批核撥。
第二十六條 代儲單位對財政補貼資金實行專戶管理,獨立核算,并按月編制省級食糖儲備資金使用情況表,于月度終止后7日內報送給省財政廳、省經貿委。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省經貿委、省財政廳應加強對儲備食糖管理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代儲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嚴格的省級食糖儲備保管與財務管理制度,規范辦事程序,確保資金的定向使用。代儲單位制定的省級儲備保管與財務管理制度,須報省財政廳、省經貿委核準后實施。代儲單位根據市場動態情況,定期向省經貿委、省財政廳提供分析報告,以供政府有關部門決策。
第二十九條 儲備食糖的質量檢查,由省經貿委組織質檢機構不定期進行公檢;質檢機構應對儲備食糖公檢結果負責,確保公檢結果公正、準確。
第三十條 省級食糖儲備實行專項審計制度,由省財政廳聯合省經貿委等有關部門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省級食糖儲備情況進行專項審計。社會中介機構應對審計報告負責,確保審計報告客觀公正、真實準確。
第三十一條 代儲單位對省經貿委、省財政廳等單位的監督檢查,應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企業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三條 代儲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省經貿委會同省財政廳通報批評,并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可扣減其管理費,直至取消代儲資格。
第三十四條 代儲單位虛報冒領、套取或騙取財政補貼的,省經貿委取消其代儲資格,由省財政廳按有關規定依法收繳其違法違規所得并給予必要的處罰。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 社會中介機構(質檢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省經貿委、省財政廳提交相關管理部門按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省財政廳、省商業廳制定的《浙江省省級儲備糖管理試行辦法》(〔1995〕財商25號、浙商業〔1995〕124號)同時停止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經貿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