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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常政發〔2014〕6號)

   2014-09-11 874
核心提示: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關于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印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關于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4日
 
  關于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地方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意見》(中發﹝2013﹞9號)、《省政府關于推進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蘇政發﹝2013﹞150號)精神,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切實提高政府運行效能,現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省委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按照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確立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的要求,進一步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切實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全面優化行政審批服務環境,建立健全行政審批監管長效機制,推動政府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轉變,為建設職能科學、結構優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則
 
  1.全面清理、簡政放權。全面清理各級各部門現有的行政審批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凡是市場主體能夠自主決定、自擔風險、自行調節的事項,堅決不設立審批;凡是社會組織能夠自律管理、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事項,堅決轉移給社會組織;凡是直接面向基層、面廣量大或由地方實施更為方便有效的審批事項,一律下放地方,最大限度激發市場和社會的活力;凡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先進地區未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我市原則上要逐步予以取消。
 
  2.明確方向、突出重點。切實減少政府對微觀事務的直接干預和管制。將關注度重點集中到重點領域、關鍵環節中具有重要影響的行政審批事項,重點取消行政相對人反映強烈、影響社會創造活力和市場自主調節作用發揮的事項。
 
  3.創新機制、強化監管。進一步健全行政審批服務體系,簡化手續,壓縮時限,再造流程,優化行政審批運行機制。加強對行政審批運行的監督管理,健全監督制約機制。促進部門全面正確履行職能,強化后續監管,切實改變“重審批、輕監管”、“重管制、輕服務”的狀況。
 
  (三)目標任務
 
  在抓好國務院和省政府已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貫徹落實的同時,在轉理念、轉職能和轉方式上取得新突破,進一步加大“減、轉、放、免”力度,為市場和企業“松綁解套”。本屆政府任期內,市政府部門審批項目減少三分之一以上,保留的一般性審批項目辦結時限總體縮短一半以上,行政審批收費一律按標準下限收取。從根本上處理好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系,率先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地方政府機構職能體系,努力把常州打造成為行政審批少、行政效率高、發展環境優、市場活力強的地區,為蘇南現代化示范區建設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措施
 
  (一)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促進政府職能轉變
 
  1.繼續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認真做好國務院和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進一步精簡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凡國務院、省政府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自國務院、省政府有關文件印發公布之日起,一律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未按法定程序設定的帶有行政審批性質的登記、年檢、年審、監制、認定、審定等管理措施,一律取消。以強制備案、事前備案等名義變相實施行政審批的,一律取消。政府部門以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取消。通過間接管理、事后監管可以達到管理目的的審批事項,一律取消。行政審批中涉及的專項評估、評審、預審等,無法定依據的,一律取消。政府部門自行設立的評比、達標、表彰及其相關檢查活動,一律取消。市審改辦組織力量對市級行政審批事項逐個評估論證審核,經審核論證提出取消或調整的初步意見,報市政府審定,經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市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今后,任何部門均不得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擅自實施目錄以外的審批事項。
 
  2.嚴格規范行政審批事項。建立最嚴格的行政審批項目準入制度,切實防止行政審批事項邊減邊增、明減暗增。全市各級政府及部門不得以“紅頭文件”等方式設定審批事項。對因法律法規調整等原因確需新設的行政審批事項,需要制定規范性文件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貫徹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精神,加強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審查論證,并書面征求市審改辦和市法制辦的意見。
 
  3.向下級政府下放事權。凡設定依據規定由縣級以上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除市本級事項和需市政府統籌協調、綜合平衡的事項外,交給轄市(區)人民政府直接審批,對于轄市(區)暫不具備承接能力的要逐步推進,制定時間表,有序落實到位。堅持權力與責任同步下放、調控和監管同步加強、權力下放與能力建設同步推進,確保地方規范承接下放的審批權限。深入探索實施“擴權強園強鎮”。進一步擴大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試點鎮人民政府的經濟社會管理權限。下放到轄市(區)的權限,可以同時下放到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試點鎮。根據上級部署,開展開發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試點,試行“園內事園內辦結”。
 
  4. 加大力度向社會轉移職能。除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經濟宏觀調控的事項外,逐步取消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相關從業、執業資格、資質類審批,交由行業組織自律管理。進一步精簡和規范各類評優、評級、評比項目,對確需保留的,逐步轉移給社會組織并依法加強監管。制定《政府向社會轉移職能目錄》,將政府部門可由社會組織承擔的事務性管理工作、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社會組織通過自律能夠解決的事項,轉移給社會組織,更好地發揮社會力量在公共事務管理和服務中的作用。
 
  5.加強調整事項后續管理。對取消或下放后仍需加強監管的事項,切實加強后續監管,防止管理脫節,絕不能因為審批事項取消和下放而放棄或削弱監管職責。對上級部門下放的事項,要做好承接,規范運行。各職能部門要針對取消、下放和對上承接的事項逐項制定出臺具體管理辦法,把該管的事情管住管好,防止出現職能“缺位”或“不到位”等現象。對交由行業協會自律管理的項目,有關部門要加強指導,行業協會要制定具體辦法,加強協調,規范行為,搞好服務,不得變相審批。
 
  6. 規范行政審批收費行為。認真清理整頓各類行政審批收費事項,進一步降低收費標準,規范收費行為,切實降低服務對象的辦事成本。凡中央、省政府規定要求取消的收費項目要堅決取消,需要規范的項目要認真規范。堅決遏制利用行政審批事項強制提供服務、強制收費行為。對保留的收費項目,要公開收費依據及標準,落實審批服務減免政策。
 
  (二)進一步創新審批方式,優化審批職能體系
 
  1. 科學配置審批權力。完善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備案監督、適時評估和定期清理制度,用制度保障和深化行政管理體制創新。健全部門行政審批職責體系,加強機構職能評估工作,合理優化職能結構,減少部門職責交叉和分散,促進組織機構、職能配置及運行方式規范化。繼續推進行政審批服務“三集中三到位”,即行政審批職能向一個處室集中、審批處室向行政服務中心集中、行政審批事項向電子政務平臺集中,審批事項進駐行政服務中心落實到位、審批窗口授權到位、電子監察到位。
 
  2. 全面再造審批流程。按照“能簡必簡,能并則并,可合即合”的原則,再造行政審批流程,建立崗位職責清晰、審批權限明確、工作標準具體的行政審批全流程,切實提高審批效率。進一步強化信息共享,改變歸檔方式,精簡申請資料,簡化審批手續,壓縮辦理時限。全面推進并聯審批,并聯審批事項按照“一門受理、抄告相關、同步審批、限時辦結、統一送達”的運作模式辦理。
 
  3.完善各級政務服務體系。加快推進綜合政務服務體系建設,全面優化政務服務環境。進一步完善市、轄市(區)政務服務中心和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三級政府服務體系建設,整合行政審批、公共資源交易、12345政府服務熱線、社會保障服務等功能,提供全方位便民服務。依托三級政務服務體系,加強便民服務網點建設。同時,進一步加強對村、社區服務點的建設與指導,充分發揮其便民服務的作用。
 
  4.深入推進行政審批信息化。加快建立行政審批事項網上審批系統,降低公眾申請審批事項的成本。依托市“三合一”陽光政務平臺,優化行政審批目錄管理系統,建立統一的審批信息交換平臺,并實現與各單位行政審批業務系統、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法制監督系統無縫對接,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內容外,及時向社會公開行政審批項目的審批過程、審批結果以及審批過程中違法違紀責任追究情況等信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行政審批數據挖掘分析,為政府決策和企業發展提供信息支撐。
 
  (三)進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審批監管機制
 
  1. 建立健全“三關”評估機制。建立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和服務對象、專家學者“三關”評估機制。行政審批事項取消下放,均需聽取三方面評估意見,增強針對性有效性,提高改革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
 
  2. 建立健全競爭比較機制。定期向部門發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先進地區和先進部門的改革動態,讓部門相互了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進展和推進改革的先進經驗。形成部門間相互比較、相互學習的氛圍,充分發揮部門推進改革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3.建立健全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促進機制。將各部門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情況,作為踐行黨的群眾路線的重要舉措和實際行動,列入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了解掌握活動情況、巡回指導和督促檢查的內容。與市督導組建立日常信息溝通機制,及時交流部門改革情況,使教育實踐活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互促進。
 
  4. 建立健全綜合考核評價機制。細化、量化考評指標,明確獎懲措施,進一步改進行政審批年度績效考評工作辦法。將各部門行政審批改革的情況和效果納入市機關效能建設工程。擴大公眾評價范圍,健全“第三方”評估機制,暢通公眾投訴渠道,加強績效考評監督檢查。注重運用績效考評結果,將行政審批績效考評與政府目標管理、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領導干部任期“三責聯審”等緊密結合起來。
 
  5. 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大力推行行政審批公開透明運行,全面公開行政審批事項設定依據、審批流程、辦理期限、審批結果、公眾評價、投訴方式等服務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認真落實政府部門層級監督職能,強化法制、監察、審計機關監督職責。發揮人大、政協民主監督職能,鼓勵新聞媒體、社會組織和公眾開展外部監督。
 
  (四)大力推進重點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1. 深化投資領域審批改革。貫徹落實省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各項措施,進一步賦予企業投資自主權,確立企業和公民個人的投資主體地位,最大程度減少投資審批事項。制定投資項目簡易審批、豁免審批項目目錄,放寬投資項目審批條件,簡化投資項目審批流程。落實建設項目并聯審批,大力推進聯合審圖、聯合踏勘、聯合驗收、多證聯辦,實現建設項目審批“一門受理、集中審查、聯合辦理”,試行“容缺受理”制,推行“形式審查”制。減少、歸并審批前置中介(技術)服務項目,壓縮服務時間,降低服務收費。大力推進重點建設項目審批代辦服務,實行市、轄市(區、園區)、鎮(街道)三級代辦工作的聯動,加快重大項目落地。開展項目前置審批試點,以一定區域為單位,統一辦理水土保持方案、環境保護評價、交通影響評價、礦產壓覆、文物保護等前置審批。
 
  2. 實施工商登記注冊制度改革。按照便捷高效、規范統一、寬進嚴管的原則,創新公司登記制度,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降低準入門檻。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精簡工商登記前置審批項目,削減資質認定項目,由“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把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逐步改為認繳登記制。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將企業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并建立公平規范的抽查制度,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大力推進企業誠信制度建設,完善信用約束機制。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時,對企業設立涉及的工商注冊登記、公章刻制備案、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及相關前置審批等實行并聯審批,縮短辦理時限。
 
  3. 推行公益事業領域改革。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和管辦分離的要求,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加大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領域改革力度,進一步放寬社會和個人資本進入限制,打破壟斷,擴大開放,公平準入,鼓勵競爭,建立多元供給機制,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在公益事業領域的積極作用。研究制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明確政府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并試點推廣。建立政府購買服務的監督評價機制,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評審機制,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對購買服務項目進行動態調整,對承接主體實行優勝劣汰,使群眾享受到豐富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
 
  4. 推進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改革。按期實現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強化行業自律,使其成為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行為規范的社會主體。引入競爭機制,推進一業多會,防止壟斷。重點培育和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需要前置審批的外,成立社會組織時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依法加強登記審查和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符合社會組織發展的管理制度。
 
  5. 推進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改革。積極推進中介服務機構與行業主管部門的脫鉤,制定加強中介技術服務管理辦法。各行業主管部門不得設置或借備案管理等變相設置區域性、行業性的中介服務執業限制;不得指定中介服務機構實施前置服務;不得委托中介服務機構變相實施行政審批和行政收費。加強對中介咨詢機構的管理,規范其服務行為,禁止把指定機構的咨詢作為審批的必要條件。建立中介服務機構監管體制和職業道德評估制度,制定中介服務組織行為規范和準則,完善中介服務機構失信懲戒機制、自律保障機制和退出機制,推動和引導中介服務機構規范、公開、高效服務。
 
  三、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已成立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督促落實。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編辦,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各轄市區、各部門要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組建工作機構,制訂工作方案,明確進度,落實責任,切實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到實處。
 
  (二)加強協調配合。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充分發揮綜合協調、監督指導、示范交流、宣傳培訓等重要作用,確保全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上下銜接、整體推進。有關行政機關要從改革大局出發,協調聯動、互相支持、落實責任。編制、監察、法制、行政服務中心等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供保障。
 
  (三)加強監督檢查。各轄市區、各部門要加強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監督檢查,堅決防止搞形式、走過場,決不允許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避免明減暗不減、明放暗不放。各級監察部門應切實履行職責,對審批機關超越職權審批或者不按規定實施審批的,推諉拖延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按有關規定追究審批部門負責人和審批責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責任。嚴肅查處“吃、拿、卡、要”等損害經濟發展環境和行政相對人利益的違法違紀行為,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加強宣傳引導。切實做好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政策的解讀工作,加深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艱巨性、復雜性的認識,引導社會預期,回應群眾關切,凝聚各方共識,形成改革合力,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相關職能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各轄市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導,并適時選擇部分地區和部門開展行政審批制度創新試點,注意發現并及時總結推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的成功經驗。


 
地區: 江蘇
標簽: 行政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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