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屬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現將《揚州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你們結合各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揚州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會監督機制,進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水平,更好地保障公眾食品安全和身體健康,保證揚州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以下簡稱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充分履行工作職責,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一步做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職責:
(一)宣傳食品安全相關知識、政策、法律法規,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開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有關情況;
(二)監督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廉潔自律、辦事效率、服務質量等方面的情況;
(三)提供食品流通環節等領域違法行為和相關違法案件的線索;
(四)舉報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行政不作為和失職、瀆職等行為;
(五)反映社會各界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和要求;
(六)開展調查研究,掌握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和經營單位、個體經營戶基本情況,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反饋市場動態;
(七)協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和對食品安全事件的查處工作;
(八)積極參加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組織開展的培訓和有關活動。
第三條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義務:
(一)積極參加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召集的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會議以及組織的相關活動,認真履行社會監督職責;
(二)及時、準確、客觀、公正地向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反映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同時協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所反映的問題;
(三)遵守紀律、保守秘密,不泄露與行政執法有關的活動內容。
第四條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紀律要求:
(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開展社會監督工作必須持有《揚州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證》;
(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不得持證從事與履行職責無關的活動;
(三)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不得與被社會監督對象存在任何形式的利益關系,不得接受或者向被社會監督對象索取財、物等好處。
第五條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聘任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二)熱心社會公益事業,關注食品安全,熟悉所在轄區區域情況,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和正義感;
(三)熟悉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具備一定的溝通、協調和鑒別能力;
(四)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實事求是、聯系群眾,有一定社會影響力;
(五)身體健康,符合社會監督員工作要求,年齡一般在65歲以下;
(六)目前在職從事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人員除外。
第六條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聘用程序: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向全市公開發出聘請信息。
(二)申請人可以登錄江蘇省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網(http://www.yzgsj.gov.cn)下載《揚州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資格審查表》(見附表1),填寫好相關內容后,持身份證原件、身份證及學歷證書復印件、近期正面免冠彩色一寸相片兩張,在周一至周五工作時間內直接到所在地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進行現場報名(咨詢電話:87329003)。報名截止日期為2011年10月10日。
(三)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成立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甄選小組,根據學歷、年齡、文化水平、職業、工作經歷等條件,對轄區內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申請人進行初審,向江蘇省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擬聘用的推薦名單。
(四)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原則上按照每個縣(市、區)10人的名額數進行推薦,個別轄區面積較大、情況較復雜地區,可適當放寬人數限制。
(五)江蘇省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各縣(市、區)推薦的擬聘用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進行審核確認,頒發江蘇省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印制的聘書及監督員證。
第七條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工作制度:
(一)工作聯系制度
1. 市、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的管理和聯絡工作;
2. 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應定期向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發送與其履行社會監督職責有關的文件、簡報、信息及有關學習資料;
3. 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要采取電話、信函、手機短信、電子郵件、QQ群和登門走訪等形式與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保持聯系,聽取對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二)工作例會制度
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應當定期召開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座談會,通報工作情況、交流經驗、探討問題和布置任務,聽取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的意見和建議。
(三)通報反饋制度
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應及時向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反饋所提出意見、建議、投訴和舉報的辦理和落實情況,因特殊情況暫時落實不了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并作出解釋。
(四)培訓表彰制度
1. 編寫《揚州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培訓教材》,通過網絡遠程培訓或現場培訓等方式,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培訓。
2.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工作屬于社會志愿服務,無相應報酬。市、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做出顯著成績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可以采取一定方式予以表彰、獎勵。
3. 對于舉報重大食品安全隱患有功人員,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八條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管理:
(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每次聘期兩年。
(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停止對其聘用:
1. 聘用期滿未續聘的;
2. 聘用期內未履行職責或者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紀律要求的;
3. 因健康問題無法勝任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工作的;
4. 其他原因需要停聘的。
第九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