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市區“三放心”工程建設,加強市區“放心肉”安全管理,構筑以屬地管理為主,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相互監督,生產、加工、銷售等環節密閉管理的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證體系,確保市區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市本級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嘉興市區違禁使用含“瘦肉精”(鹽酸克侖特羅,以下同)飼料飼養生豬以及因食用含“瘦肉精”生豬產品引發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追溯和監管。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追溯和監管,是指對以下生豬產品質量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追究:
(一)在生豬飼養環節監督抽檢發現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物的;
(二)在生豬屠宰或流通消費環節監督抽檢發現生豬產品“瘦肉精”等違禁藥物呈陽性的;
(三)生豬產品造成人體“瘦肉精”等違禁藥物中毒事故的。
第四條 生豬產品質量事故分為四個等級:
(一)特級:情節特別嚴重,造成30人以上中毒,或造成人員死亡的;
(二)一級:情節嚴重,造成3人以上、30人以下中毒,或同批次使用“瘦肉精”涉及生豬200頭以上的;
(三)二級:情節比較嚴重,造成3人以下中毒,或同批次使用“瘦肉精”涉及生豬20頭以上、200頭以下的;
(四)三級:情節較輕,同批次使用“瘦肉精”涉及生豬20頭以下的。
第五條 生豬產品質量事故的追溯和管理堅持屬地管理為主,市、區分級負責,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的工作原則。南湖區、秀洲區政府和嘉興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對轄區內的生豬產品質量負總責。市級相關部門負責特級、一級和跨區域事故的追溯和監管;區級相關部門負責二級、三級事故的追溯和監管,并配合市級相關部門做好特級、一級和跨區域案件的追溯和監管工作。區級相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對發生在當地的生豬產品質量事故應先行調查處理,凡調查認定為特級、一級和跨區域的事故,應報請市級相關部門處置。
農業經濟部門負責生豬飼養環節禁用“瘦肉精”工作的宣傳、技術指導,以及違禁使用“瘦肉精”案件的立案查處。
經貿部門負責屠宰加工企業“瘦肉精”自檢自測的監管,以及涉及事故品牌肉供應商的相關處理工作。
質量技監部門負責生豬屠宰加工環節的“瘦肉精”監督抽檢,并負責落實農產品監測中心對屠宰企業自檢和農業經濟部門抽檢疑似陽性樣本的復檢工作。
衛生部門負責市場流通環節的生豬產品監督檢查,負責對在消費領域因食用含“瘦肉精”生豬產品引發的事故的立案、調查取證、中毒性質認定和處罰等工作。
工商部門負責市場流通領域生豬產品的質量監管。
公安部門負責相關行政部門移交的生豬產品質量事故的偵處。
第二章 源頭監管
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層層落實鎮(鄉、街道)、村和養殖戶(場)的責任,制訂指標量化、操作性強的考核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督促鎮(鄉、街道)政府(辦事處)和村民委加強對轄區內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的監管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切實增強廣大生豬養殖戶和經營者的法律意識和產品質量安全意識。
各級農業經濟部門應加強對飼料、飼料添加劑市場的監管,嚴厲查處和打擊違法生產、銷售含“瘦肉精”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行為;加強對廣大生豬養殖戶、養殖場從業人員的技術指導,重點做好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及相關知識的普及工作;加快標準化、無公害養殖技術的推廣步伐;建立生豬源信息制度,規范生豬耳標管理工作,做到一豬一標,可追溯、可查證。
區級農業經濟部門應加強對轄區內生豬飼養過程中的“瘦肉精”的日常抽查監管,對“瘦肉精”陽性檢出率高、質量事故頻發的地區要實行重點監管,開展拉網式的抽樣檢測。對檢測確認“瘦肉精”呈陽性的生豬和相關的飼料實施控制,監督養殖場(戶)對“瘦肉精”呈陽性的生豬進行無害化處理,并按事故等級,提請相關部門在一個月內依法對養殖戶(場)作出處罰;構成刑事犯罪的,及時移交公安部門立案查處。
第三章 宰前監管
第七條 經貿部門應監督屠宰企業建立和執行屠宰企業宰前“瘦肉精”自檢制度、臺賬登記制度,嚴格實行屠宰企業生豬進場、肉品出廠臺賬登記,做到生豬來源和屠宰加工后的肉品去向可查詢、可追溯。屠宰企業應按規定對每批生豬進行取樣自檢,防止混批生豬出現漏檢。經貿部門應經常檢查屠宰企業相關制度的執行情況,嚴厲查處屠宰企業自檢和登記過程中的弄虛作假行為。
質量技監部門應加強對屠宰企業自檢的監督抽檢,每月對各屠宰企業的抽檢平均應不少于4次,在“瘦肉精”陽性頻發的屠宰企業和時段,應增加抽檢頻次。同時,應監督屠宰企業規范生豬尿樣檢測抽樣程序,確保檢測結果的真實可靠。
第八條 定點屠宰企業宰前自檢發現的“瘦肉精”呈陽性的生豬,一律不得屠宰,應將其扣養在定點屠宰企業內,同時在1小時內報告所在地經貿和農業經濟部門,并保留尿樣至復檢結果確認為止。事發所在地農業經濟部門在接到報告后,應在24小時內進行執法監督抽檢,并通知市農產品監測中心派員抽檢。市農產品監測中心應在抽檢樣品送達48小時內,將具有法律效力的檢測報告報送市區“三放心”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農業經濟、經貿等相關部門。復檢確認陽性的生豬,由養殖戶直接送宰的,由農業經濟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作出無害化處理或銷毀決定;由供應商送宰的,由經貿部門作出無害化處理或銷毀決定。農業經濟部門應對被處理的生豬查根溯源,追查飼養場(戶)的責任。
無害化處理或銷毀由屠宰企業負責實施,作出處理決定的相關部門負責監督。銷毀陽性生豬的損失費用由該批生豬的送宰主體承擔,銷毀所需的費用由屠宰企業承擔。無害化處理所需的費用由生豬送宰主體承擔。無害化處理的生豬再次送宰時,其送宰主體應向屠宰企業所在地農業經濟部門提出復檢申請,以確認達到無害化的要求。復檢所需的費用由送宰者承擔。無害化處理或銷毀的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市農業經濟局牽頭另行制定。
第四章 市場監管
第九條 經貿部門應做好品牌肉供應商的推薦和管理工作,完善供應商質量安全承諾制,嚴格按照《嘉興市區放心肉供應商考核辦法》,對其實行“制訂標準、資格審查、合格推薦、動態管理”。同時,加快推行供應商品牌直銷模式,強化品牌肉供應商對品牌肉零售商的監督,嚴禁混牌或夾帶無品牌豬肉入市銷售。
第十條 工商部門應加強農貿市場管理,明確和落實市場舉辦者的責任,督促農貿市場加強對豬肉零售商的管理,嚴格實行“一豬一票,憑票入場”,建立包含檢疫證號、數量、時間、肉攤號等信息的肉攤零售憑證制度,形成進有證、出有據、可核查的監管制度,把好市場入口關。同時,督促農貿市場建立第一責任人先行賠償制度,即因食用含“瘦肉精”生豬產品而引發中毒事故的,由該產品的直接經營者對消費者先行賠償。各農貿市場應建立生豬產品質量保證金制度,保證金額度一般不低于2萬元。處置因食用含“瘦肉精”生豬產品而引發中毒事故所需的醫療費等,由農貿市場在生豬產品質量保證金中先行墊付。
衛生部門應加強對市場生豬產品的抽樣監測,每月的抽檢頻率應不少于一次,全年抽檢面應覆蓋全部品牌。對“瘦肉精”陽性頻發的品牌和時段,應增加抽檢頻次。
第五章 責任認定與追溯
第十一條 衛生部門應建立生豬產品質量事故快速反應處理機制。一旦發生疑似生豬產品質量事故,應立即進行立案調查,確定中毒性質。
工商部門應根據衛生部門的報告開展調查,查清有毒豬肉的來源,確定直接責任人。凡確認事故是因市場零售商冒牌、混牌、無牌銷售引起的,由零售商負責并承擔消費者的全額賠償;凡確認事故是因品牌肉引起的,則由供應商承擔消費者的全額賠償。同時,應將相關調查記錄、檢測報告等資料移交給經貿、農業經濟等相關部門,以追溯屠宰及飼養環節中相關單位(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衛生、經貿、農業經濟、質量技監、公安、工商等部門對在日常抽檢中查實的生豬產品質量事故,應在一個工作日內通報市區“三放心”辦公室,并抄送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市區“三放心”辦公室應在接到通報后的24小時內,將部門通報的情況反饋給各有關部門和事發地政府。
第六章 考核與獎懲
第十三條 對一年內發生特級生豬產品質量事故1起以上,或三級以上生豬產品質量事故3起以上的市場,實行一票否決,取消其當年“三放心”農貿市場考核資格和工商系統評星升級達標資格;對一年內發生三級以上生豬產品質量事故2起以上,或日常抽檢“瘦肉精”呈陽性5次以上的品牌肉供應商,取消其品牌肉供應商資格,并在一年內不作推薦入市。對一年內加工供應的豬肉產品發生三級以上生豬產品質量事故2起以上,或日常抽檢“瘦肉精”呈陽性5次以上的屠宰企業,取消其當年的考核資格,并由經貿部門責令其實施整改。
將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納入食品安全目標責任制和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對宣傳不到位、管理不落實,并在一年內發生二級以下生豬產品質量事故3起以上的單位,要作出警告,并責令其實施整改;對一年內發生一級、二級生豬產品質量事故3起以上,或生豬產品質量事故5起以上的單位,要進行通報批評,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一年內發生特級生豬產品質量事故1起以上,或二級以上事故5起以上的單位,取消其食品安全目標責任制先進評比資格,并報市考評辦,按縣(市、區)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辦法進行扣分;同時,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市農業經濟局負責具體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