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級豬肉儲備管理,確保豬肉儲備數量真實、質量合格和儲存安全,做到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有效發揮其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生豬活體儲備,是由省政府實行統一管理的用于應對局部地區重大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動物疫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引發的市場異常波動以及必要市場調控而儲備的豬肉產品,包括生豬活體和凍儲肉儲備。
第三條 省級豬肉儲備實行常年儲備、定期輪換、動態管理制度。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省商務廳負責省級豬肉儲備的行政管理。具體負責編制豬肉儲備計劃;提出豬肉儲備布局及承儲企業的初步意見;對儲備豬肉數量、質量、安全實施監督檢查;對操作單位和承儲企業實施監督管理;負責財政補貼資金的預算編制、申領。負責制定豬肉儲備動用預案,建立豬肉市場價格監控體系;會同省財政廳提出豬肉儲備動用計劃建議;按省政府決定,會同省財政廳啟動實施動用預案。
第五條 省商務廳委托省肉類食品產業發展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操作單位。操作單位負責提出豬肉儲備計劃,負責組織實施入儲、加工、更新輪換、動用工作及財政補貼資金的發放,負責豬肉儲備日常監督、檢查和管理及臺賬系統、質量追溯系統的建立、運行與維護,按時向省商務廳、省財政廳上報豬肉儲備業務、財務報表和報告。
第六條 省商務廳委托的質檢單位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衛生質量安全標準,組織實施豬肉儲備公證檢驗(以下簡稱公檢),出具公證檢驗報告,并對檢驗結果負責,確保檢驗結果真實、準確。
第七條 各市(地)、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省農墾、森工總局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地)、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按有關要求做好當地省級豬肉儲備相關管理工作。
第八條 省財政廳負責豬肉儲備財政財務管理。根據豬肉儲備計劃落實儲備資金;根據豬肉儲備在庫(欄)、輪換和動用情況,撥付豬肉儲備補貼資金;負責監督檢查有關財政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市(地)財政部門協助省財政廳做好日常財務監管工作。
第九條 承儲企業負責豬肉儲備在欄的管理工作,接受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監督,嚴格執行省級豬肉儲備有關管理規定,切實履行承儲企業義務,及時向操作單位報送儲備業務、財務表和報告,確保做到豬肉儲備數量真實、質量合格及儲存安全。
第三章 資質管理
第十條 承儲企業包括生豬活體儲備承儲企業和凍豬肉儲備承儲企業,應具備下列共同資質條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肉類行業企業,相關設施必須達到儲備企業應具備的標準;有穩定的銷售網絡,自愿并能夠承擔省級生豬活體儲備任務和安全責任;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好的商業信譽、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資產負債率低于70%。 具有建立省級豬肉儲備臺賬及質量追溯等信息化管理的軟硬件條件。
第十一條 生豬活體儲備承儲企業資質條件:常年平均存欄應在4000頭以上,其中:適繁母豬400頭以上,后備母豬50頭以上,60公斤以上的育肥豬1800頭以上。且自繁自養。企業在選址、布局、設施、防疫、飼料、飲水等方面應符合《中央儲備肉活畜儲備基地場資質條件》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凍豬肉儲備承儲企業資質條件:應依法取得生豬定點屠宰加工企業資格。具備《生豬屠宰加工企業資質等級要求》(SB/T10396—2005)規定的三星級以上(含三星級)的資質條件,產品質量應符合《分割鮮、凍豬瘦肉 (GB9959.2—2001)要求。其儲備冷庫應符合中央凍肉儲存冷庫有關資質標準,冷庫存儲能力應在2000噸以上,具有自我更新的能力,且其常年商業周轉庫存不低于400噸。
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第十二條規定的企業,經市(地)、縣(市、 區)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進行初審后,聯合向省商務廳、省財政廳上報推薦報告及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省商務廳根據市(地)、縣(市、區)商務、財
政部門的推薦報告以及豬肉儲備規模和調控市場的需要,按照合理布局、節省成本費用、便于監督管理的原則,會同省財政廳對申報承儲企業進行資質審定。并將初步審定的承儲企業名單及相關資料在省商務廳網站進行公示5天無異議后,確定為承儲企業。對承儲企業資質實行定期檢驗,動態管理。
第四章 入儲管理
第十五條 省商務廳、省財政廳根據豬肉儲備規模、品種結構和市場調控工作需要,下達豬肉儲備入儲計劃,并指導和監督操作單位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第十六條 操作單位根據豬肉儲備入儲計劃與承儲企業簽定豬肉儲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等事項。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根據合同約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操作單位足額交付保證金。生豬活體儲備保證金標準為每頭20元,凍豬肉儲備保證金為入庫成本的2%。
第十八條 儲備生豬每噸按20頭折算,每頭體重在60公斤以上;凍肉按實際重量計算。入庫凍豬肉儲備必須為新宰殺生豬15日內之豬肉產品。
第十九條 操作單位和承儲企業應按時落實入儲計劃。未經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同意,不得擅自更改計劃或拒絕、拖延落實入儲計劃。操作單位應及時向省商務廳、省財政廳上報入儲計劃落實情況。
第二十條 經核查或承儲企業自行申請,承儲企業沒能或不能完成儲備計劃需進行規模內計劃調整的,承儲企業應自核查日或申請日2日內向操作單位、省商務廳和省財政廳報告,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做出計劃調整。
第二十一條 因市場調控需要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超規模收購儲備肉,由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按有關規定執行。第五章 在庫(欄)管理
第二十二條 豬肉儲備實行專欄(專垛)存放、專人負責、專賬記錄、實時臺賬、質量追溯和掛牌管理制度。承儲單位要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
第二十三條 在庫(欄)管理期間,在政府部門沒有調用的情況下,承儲企業在滿足儲備計劃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按正常更新要求自行出售在欄生豬或在庫凍肉,并自負盈虧。
第二十四條 在欄生豬發生疫情或在庫凍豬肉出現質量問題等及其他不可抗拒自然災害時,承儲企業應積極采取應對措施。所造成的損失,由承儲企業自行承擔。
第二十五條 承儲企業不得擅自動用豬肉儲備,不得虛報儲備數量,不得自行變更豬肉儲備飼養專欄或專庫(垛)。
第二十六條 承儲企業不得以儲備豬肉對外進行質押、擔保或者清償債務。承儲企業進入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程序時,應提前1,個月書面告知操作單位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
第二十七條 操作單位應建立健全豬肉儲備在庫(欄)管理制度,加強豬肉儲備日常管理。
第六章 輪換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在庫(欄)豬肉儲備實行輪換制度,每年輪換3次,每輪儲存期4個月。
第二十九條 儲備生豬活體或凍豬肉輪出后,承儲企業應及時按計劃,同品種、保質、等量補足儲備數量。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補足的,操作單位須在2日內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否則按擅自動用豬肉儲備處理。
第三十條 操作單位應對輪換情況進行督促和檢查,并將情況及時報告省商務廳、省財政廳。
第七章 出庫(欄)和動用管理
第三十一條 操作單位根據省商務廳、省財政廳下達的豬肉儲備出庫(欄)計劃,組織承儲企業按時出庫(欄)。
第三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由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提出豬肉儲備動用計劃,并按省政府決定,啟動和實施動用預案。 ·
(一)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和重大動物疫情等突發事件;
(二)局部地區肉類市場’出現異常波動;
(三)其他需要動用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市(地)需要動用省級豬肉儲備,應向省商務廳、省財政廳提出動用申請。動用費用由提出動用申請的市(地)支付。
第三十四條 動用生豬活體和凍豬肉儲備的結算價格,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分別根據生豬活體和凍豬肉儲備全省平均臺賬入庫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
第三十五條 跨市(地)動用豬肉儲備發生的運輸費用,動用生豬活體儲備加工屠損等費用由省財政廳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貼。市(地) 內動用的運輸費用由承儲企業自行負擔。
第三十六條 操作單位要嚴格執行豬肉儲備動用計劃。任何單位、企業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豬肉儲備動用計劃。
第八章 質量管理
第三十七條 儲備豬肉輪出入庫(欄)前7天,操作單位要向省商務廳提出公檢申請,省商務廳接到申請1個工作日內向質檢單位下達委托檢驗通知書。質檢單位在接到省商務廳委托檢驗通知后6個工作日內,依據國家和省級豬肉儲備質量公檢有關規定完成公檢,同時出具公檢報告。不經公檢的生豬活體及凍豬肉不得作為儲備豬肉出入庫(欄)。
第三十八條 質檢單位實施公檢結束后,應向承儲企業出具檢驗報告。質檢報告同時報送操作單位及省商務廳、省財政廳。
省商務廳要在省商務廳網站上進行公示, 以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承儲企業如對公檢結果有異議,應在3個工作日內經操作單位向省商務廳提出復檢申請。省商務廳接到復檢申請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 省商務廳負責對豬肉儲備質量情況進行抽查。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省商務廳、省財政廳按照各自職責,對豬肉儲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省商務廳建立省級豬肉儲備監測系統。
第四十三條 操作單位應對承儲企業執行豬肉儲備計劃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應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必須報請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處理。
第四十四條 建立豬肉儲備月份統計報表制度。操作單位應在每月后的5個工作日內,編制《黑龍江省豬肉儲備月份統計報表》,及時報送省商務廳和省財政廳。
第四十五條 承儲企業對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和操作單位的監督檢查,應予以積極配合。
第十章 罰 則
第四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企業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四十七條 操作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給予警告,并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扣撥其管理費,直至取消其操作單位資格。
第四十八條 質檢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省商務廳取消其豬肉儲備公檢資格,扣撥其公檢費。
第四十九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給予警告,并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扣撥其財政補貼,取消承儲資格,并追究其相應經濟責任。
第五十條 市(地)、縣(市、 區)商務、財政部門所提供的推薦報告或材料不真實、不準確、不全面的,或履行有關監管工作不力的,由省商務廳和省財政廳給予通報批評,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適用于省級豬肉儲備管理、監督、儲存活動單位。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