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烏蘭察布市清真食品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烏政發[2006]14號)

   2011-08-19 232
核心提示:  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  《烏蘭察布市清真食品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

  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

  《烏蘭察布市清真食品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一月五日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清真食品市場秩序,切實加強對清真食品市場的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城市民族工作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清真食品,是指按照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數民族風俗習慣,以清真名義屠宰、加工、制作、儲運、銷售(以下簡稱生產經營)的符合清真要求的食品。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清真食品的生產、儲運、銷售的各類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單位內設的非營利性清真餐廳)。

  第四條 市和旗縣市區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負責本轄區內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工作。衛生、工商、商務、農牧、建設、公安、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等管理部門,依照各自的法定職責,依法做好清真食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地應當在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數民族人員相對集中居住的地區和商業中心等地段,按照商業網點發展規劃和實際需要,設立清真屠宰點和清真食品商業網點。清真食品商業網點必須實行專用,確需改做它用或者拆除的,應當事先征得當地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六條 凡是以清真名義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經營銷售和飲食服務的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均須申領《清真食品經營許可證》和清真標志牌。

  《清真食品經營許可證》和清真標志牌由市民族事務主管部門統一制作。

  第七條 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的15日內,到市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清真食品經營許可證》和清真標志牌。

  申領《清真食品經營許可證》和清真標志牌,必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營清真食品申請登記表;

  (二)衛生許可證副本;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

  (四)當地清真寺教務管理組織或市伊斯蘭教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

  (五)企業法人代表(或業主)和主管(分管)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負責人以及經營崗位上有保持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人員名單和身份證復印件;

  (六)其它應提供的有關材料。

  第八條 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在生產或經營場所懸掛《清真食品經營許可證》和清真標志牌。

  第九條 生產、經營清真食品必須按照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風俗進行,清真食品與非清真食品不得在同一場所生產。

  集貿市場散裝清真食品與非清真食品的攤位、專柜要根據場地的大小保持適當距離,嚴禁混放混裝,清真和非清真食品不得在同一攤位由同一個人經營。

  第十條 清真肉食必須按照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由阿訇屠宰,并加蓋印記。從事屠宰的阿訇,必須持市伊斯蘭教協會頒發的阿訇證,并在市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持有外地證件的須到市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審核認定。否則不得在我市境內從事清真肉食品的屠宰業務。

  申領阿訇證必須提供如下材料:

  (一)本人申請書和身份證復印件;

  (二)本人所在地清真寺教務管理組織或市伊斯蘭教協會的考核認定書;

  (三)當地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清真食品的生產工具、計量器具、儲藏容器和加工、儲存、銷售的場地應當保證專用,運輸車輛和運輸過程應能保證清真要求。

  禁止任何人攜帶非清真食品或物品進入清真食品生產經營場所。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清真食品所需原料,必須從清真屠宰點或者清真食品商業網點采購;所購原料必須有清真印記或證明材料。異地販運銷售清真食品必須出具原產地清真寺教務管理組織或伊斯蘭教協會的有關證明。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不再生產、經營清真食品時,應當向所在旗縣市區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及時將《清真食品經營許可證》和清真標志牌交回原發證部門,并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 非清真食品經營場所,改為清真食品經營場所時,必須在當地清真寺教務管理組織或市伊斯蘭教協會的監督下,進行徹底清洗,更換全部用具,并依據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第十五條 清真食品的包裝必須嚴格按照清真食品的要求進行。未經旗縣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我市任何生產廠家都不得生產帶有清真標志的包裝品和承印與清真有相同意義的印刷品。外地訂購的帶有清真標記的包裝物、印刷品均應提供旗縣級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并接受當地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清真食品包裝物、印刷品,應當印有清真字樣或圖案,標明批準機關及其批準文號、監制單位字樣。

  印制標有“清真”或阿文字樣的商品標簽等印刷品,統一由市伊斯蘭教協會書寫標樣。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為未取得《清真食品經營許可證》和清真標志牌的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發布清真食品廣告。

  第十七條 旗縣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聘請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人員經培訓后擔任清真食品社會監督員,并建立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由當地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提出查處建議,協同當地相關行政管理職能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市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吊銷其《清真食品經營許可證》,收回清真標志牌。造成后果,影響極壞,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烏蘭察布市民族事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內蒙古
標簽: 清真食品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