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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規范流通環節酒類企業經營行為的實施意見(浙工商食〔2012〕3號)

   2013-03-19 620
核心提示:  各市、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了進一步規范酒類企業經營秩序,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酒類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各市、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了進一步規范酒類企業經營秩序,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酒類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酒類質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的規定,省局就進一步規范流通環節酒類企業經營行為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各地認真組織實施。

  一、規范對象

  全省范圍內經營酒類的批發商、專營店、大型商場超市(以下簡稱酒類經營者)。

  二、完善行政監管制度

  根據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酒類質量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快建立酒類食品經營主體特別標注制度、源頭追溯制度、禁業退出制度、日常巡查制度等四項監管制度,嚴格市場準入,實施精確監管,強化執法力度,提高監管效能。

  (一)實行特別標注制度,規范準入行為。各地要嚴把許可經營準入關,凡申請從事酒類食品經營的(不含普通的酒類零售商),必須在《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上進行特別標注。對新設立的酒類經營者,在其提交申請后,應及時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食品流通許可條件的,核準并頒發特別標注“酒類”字樣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登記注冊部門要根據《食品流通許可證》載明的許可范圍核定經營范圍,并在營業執照上特別標注“酒類”字樣。對已設立的酒類經營者,要結合年檢、變更和巡查等相關工作,加強審查把關,由行政許可、登記注冊部門換發特別標注“酒類”字樣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實行源頭追溯制度,保障來源可查。各地要加快推進酒類經營者電子監管軟件安裝和使用,充分發揮電子監管平臺的精確監管作用,對轄區內從事酒類批發和進口酒類經營者實行分級分類管理,逐步實現全省信息共享。督促酒類經營者依法建立進、銷貨臺賬,酒類供貨商在批發時應出具全省統一的包括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等內容的銷貨憑證,詳細記錄來源、流向等信息,并隨附于流通全過程,做到票隨貨行,票貨相符,實現酒類食品流通的全過程追溯。

  (三)實行禁業退出制度,凈化經營環境。各地要加強對酒類經營者的信用監管,嚴格執行市場禁業退出機制。對經銷來歷不明、標識不全酒類以及進銷票據與臺賬記錄不完整或作假的,要納入監管黑名單,實行重點監管。對證照不全、無照經營的,要依法予以規范或取締。對經銷非法添加、摻雜摻假、超過保質期食品等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要依法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應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要嚴把酒類經營申請人的資質關,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的,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被吊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經營管理工作。

  (四)實行日常巡查制度,落實監管責任。各地要將轄區內的酒類經營者納入責任區監管,明確職責,做到任務到崗,責任到人。巡查重點要突出“四查”,即查主體資格、查制度建設、查食品質量、查經營行為。要根據監管對象守法經營情況確定巡查頻率,切實提高監管效能。

  三、落實經營主體義務

  (一)規范酒類標識標注行為。酒類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如實提供所經營食品的真實信息,依法使用食品標簽,標簽信息應當真實、合法、完整,如實標明酒類的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成分或者配料表、貯存條件、生產許可證編號、所使用食品添加劑等信息。經營進口酒類食品的,還必須在每瓶酒的瓶身和內外包裝上標注含有上述內容和原產地、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經國家進出口檢驗檢疫部門審核的中文標簽。

  (二)保障酒類質量安全。酒類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衛生和產品品質的要求進行儲存,遠離高污染、高輻射區域,不得與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蝕性等物品混放。要定期開展檢查,發現有過期、變質的應及時清理和銷毀,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備查。酒類進口商還應取得海關“報關單”以及國家進出口檢驗檢疫部門核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確保進貨渠道合法、質量可靠。從事進口酒類銷售的,應向供貨商依法索取上述有關證明。

  (三)推行各項自律制度。酒類經營者要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先行賠付、無理由退貨等自律制度,自覺接受消費者和社會監督。切實履行法定售后義務,自覺落實《食品安全法》中“假一賠十”的規定,積極主動處理消費者投訴,對消費者的合理訴求不得故意拖延和無理拒絕。

  四、有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酒是人民群眾日常消費量大的食品,是廣大消費者和社會關注的熱點。規范酒類食品經營行為是工商部門關注民生,著力解決當前消費投訴領域熱點和難點問題的一項重要舉措。各地要將此項工作作為促進酒類食品行業健康發展、減少消費糾紛的一項日常性、基礎性工作來抓,通過實施行政監管制度,落實經營主體義務,確立經營者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保障酒類食品消費安全。

  (二)加強領導,暢通信息。酒類行業整治規范工作作為今年全省性重點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視,成立專門工作領導機構,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細化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明確任務分工,強化監督考核,確保取得實效。省局將在政務網開設“酒類整規”專欄,編發各地酒類整治和規范信息。各地要進一步加強信息收集,及時向省局報送工作做法、進展情況和整治成效等相關信息。4月21日前,以市為單位,將《酒類企業經營行為規范工作情況統計表》(詳見附件1)及酒類經營者名單報省局食品處。5月份起,每月5日前上報《酒類企業經營行為規范工作情況統計表》。

  (三)分步實施,有效推進。2012年4月15日前,各地要以責任區監管為依托,開展調查摸底,填寫《酒類經營特別標注登記表》(詳見附件2),全面掌握酒類經營者情況,并建立檔案。從4月15日起,對新申請從事酒類食品經營活動的酒類經營者,要在《食品流通許可證》上特別標注“酒類”字樣;對4月15日前已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的酒類經營者,要結合年檢驗照、變更和巡查工作,督促其到許可機關進行特別標注,確保在2012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并不得收取費用。對還沒有安裝電子監管軟件的酒類經營者,要在6月底前完成。各地在開展此項工作過程中,要加大工作力度,把握工作節奏,講求工作方法,有效推進實施。

  (四)強化教育,引導消費。各地要組織開展酒類食品價格和品質比較試驗,組織消費義工等志愿者開展酒類商品的出廠價或進口價、批發價、零售價、酒店價的價格比較和質量比較,并將比較結果向社會公布。對出廠價或進口價與零售價價差巨大的、性價比低的要重點予以披露。要充分發揮消保委和消費維權義工的社會化作用,強化消費教育,進一步普及酒類食品消費知識,倡導健康飲酒、文明飲酒的良好風氣,引導消費者合理消費、適量消費、理性消費。

  (五)通力合作,齊抓共管。各地要聯合出入境檢驗檢疫、海關、質檢、公安、商務等部門,建立信息互通平臺,及時通報酒類食品監管信息,全力打擊酒類食品違法經營行為。各級工商機關業務部門要立足職能,協調配合,形成合力,加強監管,整規結合,大力推進流通環節酒類經營行為規范,有效保障酒類食品消費安全。

  附件:1.   酒類企業經營行為規范工作情況統計表.doc
  2.   酒類經營特別標注登記表.doc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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