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
為進一步加強質量技術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全面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規范企業生產經營行為,市局制定了《天津市質量技術監督約談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質量技術監督約談辦法(試行)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加強質量技術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全面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規范企業生產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約談定義) 本辦法所稱約談,是指本市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為防范和控制所監管領域存在的風險,與監管對象的主要負責人進行談話,督促其落實主體責任、排除隱患、查明原因、消除影響的工作制度。
第三條(約談原則)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依法規范、分級分類、及時審慎、注重實效的原則組織約談。
第四條(約談對象) 約談對象主要包括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監管的產品和食品生產企業,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以及涉及計量、標準化、認證認可等領域的行政相對人。
第五條(被約談人) 代表行政相對人參加約談的人員(以下簡稱“被約談人”)應當是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參加而需授權他人的,應向發出約談通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后,填寫《授權委托書》(附件1),被委托人持委托書按時參加約談。
第六條(約談權限) 各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對本轄區內行政相對人實施約談。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直屬執法機構根據工作實際,負責對相關的行政相對人實施約談。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在必要時可責成有關區縣質監局、直屬執法機構組織約談,或直接對行政相對人實施約談。直接約談時,根據約談事項涉及的業務領域,由承擔相應監管職責的業務處室組織實施;涉及多個業務領域的,由市質監局領導確定實施處室。
第七條(約談形式) 根據約談事項的性質和內容,可以對有關行政相對人進行個別約談,也可以對多個行政相對人或同一行業、同一類別行政相對人進行集體約談。
第八條(約談范圍) 行政相對人出現下述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約談:
(一)在各類執法檢查、日常巡查、監督檢驗、風險監測或證后監管過程中,連續出現同類問題的;
(二)在監管過程中發現存在較大隱患,可能造成區域性、行業性風險的;
(三)新聞媒體報道或群眾投訴舉報反映較為集中,社會反響較大的;
(四)行政相對人存在違法違規事實,除對其進行依法處理外,有必要通過約談幫助其認清問題、查明原因、警示教育,防止同類問題再次發生的;
(五)質監部門認為有必要進行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約談內容) 約談內容一般包括:
(一)通報約談原由、目的等事項;
(二)了解約談事項有關情況,聽取被約談人陳述;
(三)告知其可能造成的影響及相應負有的責任;
(四)提出整改要求;
(五)其他應約談的內容。
第十條(約談小組) 組織約談的質監部門應組成約談小組,約談小組成員不得少于2人,約談主持人應由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擔任。
第十一條(約談程序) 約談應按如下程序進行:
(一)質監部門以《天津市質量技術監督約談通知書》(附件2)的形式向行政相對人發出書面通知(傳真或郵寄),約談通知書應在實施約談的3個工作日前送達,行政相對人收到約談通知書后2個工作日內向發出約談通知的質監部門反饋《約談通知送達回執》(附件3);
(二)約談開始后,主持人核實被約談人身份;
(三)主持人或者約談小組成員通報約談原由、目的等事項,了解及詢問有關情況;
(四)被約談人對存在問題及其情況進行陳述;
(五)主持人或者約談小組成員針對問題提出要求;
(六)形成書面約談記錄(附件4),由約談小組成員、被約談人和記錄人簽名后存檔。
被約談人拒絕簽名的,應當在約談記錄上載明。
第十二條(約談后處理) 約談要求行政相對人限期改正或整改的,行政相對人應當在約談結束后及時向組織約談的質監部門報送整改方案,并在要求的時限內上報整改落實情況。組織約談的質監部門應當及時對行政相對人整改情況進行核查。
行政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約談或者未按要求落實整改的,質監部門應將其列入重點監管對象;涉及行政處罰的,對其違法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從重處罰。
第十三條 行政相對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約談不影響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各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直屬執法機構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轄區、本單位實際制定約談辦法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