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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通告(2020年第20期)

   2020-05-22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519
核心提示:近期,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抽檢糧食加工品、茶葉及相關制品、酒類、蔬菜制品、水果制品、食糖、淀粉及淀粉制品、糕點、餐飲
近期,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抽檢糧食加工品、茶葉及相關制品、酒類、蔬菜制品、水果制品、食糖、淀粉及淀粉制品、糕點、餐飲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等10類食品435批次樣品。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和判定,其中抽樣檢驗項目合格樣品419批次、不合格樣品16批次(見附件),檢出農獸藥殘留超標、食品添加劑超標、生物毒素超標等。具體情況通告如下:
 
  一、農獸藥殘留超標
 
  (一)溫州樂清馬車河菜市場譚仕寬攤位銷售的牛蛙,氧氟沙星、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二)杭州蔬菜物流有限公司王祥攤位銷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農業農村部農產品及加工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杭州)。
 
  (三)浙江南國大酒店有限公司購進的牛肉,五氯酚酸鈉(以五氯酚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四)永嘉縣黃田街道千石農貿市場黃琴攤位銷售的牛蛙,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五)杭州蔬菜物流有限公司王士學攤位銷售的小白菜,阿維菌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農業農村部農產品及加工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杭州)。
 
  (六)溫州市行前農貿市場潘統孝攤位銷售的黃鱔,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七)浙江良渚蔬菜市場開發有限公司王雙山攤位銷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農業農村部農產品及加工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杭州)。
 
  (八)杭州蔬菜物流有限公司陳鳳權攤位銷售的豇豆,滅蠅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農業農村部農產品及加工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杭州)。
 
  (九)溫州市鹿城區廣化向小鶴水產攤銷售的黃鱔,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二、食品添加劑超標
 
  (一)湖州市白魚潭農貿市場吳興姜存義副食品店銷售的五香干榨菜,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 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松陽縣克友餛飩皮店銷售的粉絲,鋁的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綠城農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三)桐鄉市高橋漢林蔬菜攤銷售的標稱桐鄉市史橋蔬菜基地生產的五香干榨菜,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四)衢州市柯城區航埠鎮菜市場袁開放攤位銷售的蕎麥酒(白酒),甜蜜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綠城農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五)衢州市柯城區松園農貿市場黃方才攤位銷售的酸辣粉(紅薯粉絲),鋁的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綠城農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六)金華市婺城區周明亮副食品店銷售的白酒(米酒),甜蜜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三、生物毒素超標
 
  新昌縣七星街道大歡食品店銷售的白皮花生米,黃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我局已責成相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要求嘉興市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要求杭州、溫州、湖州、嘉興、紹興、金華、衢州、麗水等市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以上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自通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社會公布風險防控措施,3個月內向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   關于部分不合格項目的說明


  2.   食品抽檢不合格-20200520
 
  3.   食品抽檢合格-20200520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0日
 



日期:2020-05-22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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