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第五十號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辦法》已經2025年7月10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7月12日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
保障法》辦法
(2025年7月10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糧食安全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落實國家糧食安全戰略,堅持藏糧于地、藏糧于技,鞏固提高糧食生產能力,夯實政府糧食儲備,促進糧食產業高質量發展,保障糧食市場平穩運行,高水平建設江淮糧倉。
第三條 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實行糧食安全黨政同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糧食安全保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糧食生產、收購、儲存、運輸、加工、銷售協同保障機制,完善糧食和食物節約常態長效治理機制,落實糧食生產、儲備、流通、應急管理制度,增強糧食安全保障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采取措施,調動糧食生產者保護耕地和種糧的積極性。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糧食和儲備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配合,做好糧食安全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水行政、市場監督管理、商務、衛生健康、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門和氣象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糧食安全保障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糧食安全宣傳教育,提升全社會糧食安全意識,推進生產、儲存、運輸、加工、銷售、消費全鏈條節約減損,促進形成愛惜糧食、節約糧食的良好風尚。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級落實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目標任務,納入各級國土空間規劃,確保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
第七條 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嚴格控制各類占用耕地行為;確需占用耕地的,應當依法落實補充耕地責任,補充與所占用耕地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耕地。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補充耕地的數量進行認定、對補充耕地的質量進行驗收,并加強耕地質量跟蹤評價。補充耕地情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耕地質量保護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制定本區域規劃方案或者具體實施方案,健全高標準農田建設和運營管護多元投入機制,明確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責任,完善管護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田塊整治、灌溉排水設施配套、地力提升、農業小氣候和土壤墑情監測等措施,提高中低產田產能;開展酸化退化耕地治理,推進撂荒地復耕利用;指導糧食生產者采取增施有機肥、保護性耕作等措施提升耕地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耕地生態環境保護,開展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支持推廣綠色、高效糧食生產技術,促進農業綠色發展。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糧食和重要農產品保供目標任務,加強耕地種植用途管控,落實耕地利用優先序,調整優化種植結構,確保耕地主要用于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及飼草飼料生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耕地種植用途管控日常監督。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現違反耕地種植用途管控要求行為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落實糧食生產相關任務,優化生產布局,穩定糧食播種面積,提高糧食產量和品質,增強糧食生產供給保障能力。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加強糧食作物種質資源保護開發利用,加快糧食作物良種聯合攻關,建設生物育種創新平臺,培育壯大種業企業,加強種業知識產權保護,支持種業科技創新及其產業化應用。
鼓勵和支持糧食作物良種培育、生產、更新和推廣使用,加強糧食作物種子生產基地和服務體系建設,強化種子市場監管,建立健全糧食作物種子儲備制度,提升供種保障能力。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做好糧食生產資料穩定供應工作,指導糧食生產者科學使用農藥、肥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引導種植優質高產的糧食品種,提高糧食單產和綜合生產效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名特優糧食品牌培育,強化糧食地理標志和商標保護。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水行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職責開展全域水患治理,加強河流治理和灌區改造,推進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溝渠整治,組織做好農田水利工程運行維護,提高保障糧食生產用水能力。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廣普及糧食生產機械化技術,實施農業機械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鼓勵使用綠色、智能、高效、適用的農業機械。支持農業機械社會化服務組織發展,促進糧食生產全程機械化,降低糧食生產成本,提高糧食生產效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鼓勵和支持大型高端智能農業機械裝備、丘陵山區適用小型機械和農業機械關鍵核心零部件研發應用,推動農業重大科技聯合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因地制宜推廣間作套種等種植方法。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業自然災害和生物災害監測預警體系、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機制,推進智慧農業氣象服務系統建設,強化農業氣象災害風險監測預警預報能力。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扶持和培育種糧大戶、家庭農場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農業經營主體從事糧食生產,引導適度規模經營,支持糧食生產集約化。
鼓勵糧食經營者通過基地建設、訂單種植、訂單收購以及提供加工、儲存、營銷服務等方式,與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開展合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糧食生產獎補政策和政策性收儲規定,完善保險補貼等支持政策體系,調動糧食生產者的種糧積極性。
省人民政府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健全對產糧大縣的利益補償機制,降低產糧大縣農業保險縣級保費補貼承擔比例,提高糧食安全保障相關指標在產糧大縣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考核中的比重,調動產糧大縣種糧積極性。
第十八條 建立以省級糧食儲備為主,市、縣兩級糧食儲備為輔的三級地方政府糧食儲備體系,分級負責、分級儲備、分級管理。
全省政府糧食儲備根據國務院確定的總量規模實施并實行動態調整。地方各級政府糧食儲備不得低于上一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數量,并及時足額落實到位。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政府糧食儲備運營管理機制,確保地方政府糧食儲備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并節約成本、費用。
承儲省級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應當剝離商業性經營業務;承儲市、縣兩級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將儲備業務與商業性經營業務分開。
第二十條 承儲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加強對承儲糧食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管理:
(一)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和消防安全責任;
(二)全過程記錄承儲糧食收購、銷售、輪換、動用等信息,實現對承儲糧食信息的實時采集、處理、傳輸、共享,確保可查詢、可追溯;
(三)執行儲備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制度;
(四)實施糧食安全風險事項報告制度;
(五)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不得虛報、瞞報政府糧食儲備數量、質量、品種,保證賬實相符、賬賬相符、儲存安全。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導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建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社會儲糧,鼓勵糧食經營者建立合理商業庫存,支持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自主儲糧,鼓勵有條件的經營主體為農戶提供糧食代儲服務。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與政府糧食收儲任務相匹配、符合現代化儲糧標準的糧食倉儲設施,推廣應用綠色儲糧新技術,加強政府糧食儲備管理信息化建設,推進糧食儲備管理科學化、智能化、綠色化。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規范糧食流通市場秩序,加強糧食收購管理,落實國家糧食宏觀調控政策,推動形成主體多元、渠道多樣、優糧優價的市場化流通格局。
省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應當協調聯動省、市、縣三級政府儲備糧食的收儲、銷售,調節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擅自拆除或者遷移政府投資建設的糧食流通基礎設施,不得擅自改變政府投資建設的糧食流通基礎設施的用途。
因重大項目建設或者涉及糧食流通格局優化調整,確需拆除、遷移政府投資建設的糧食流通基礎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征得相關糧油倉儲單位同意,并事先經設施所在地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逐級報告至省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部門。所在地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應當確保糧食流通基礎設施滿足糧食安全需要。
第二十五條 對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不符合質量標準或者食品安全指標的小麥和稻谷,為保護糧食生產者利益,省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對小麥、稻谷實行保護性收購,有關費用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健全完善糧食風險基金管理制度,增強支持地方糧食儲備、維持糧食流通秩序、穩定糧食市場等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財政、稅收、金融、保險、土地、用電、物流等糧食產業支持政策,支持糧食加工企業實施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打造食品和飼料產業集群,推進糧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綜合利用加工協調發展,促進糧食適度加工和副產品綜合利用,增加綠色、優質、營養糧食加工產品供給,延伸產業鏈,提升價值鏈,提高糧食綜合生產效益。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糧食產銷跨區域合作,鼓勵糧食經營者到主銷區開設糧食銷售窗口;支持主銷區糧食經營者到主產區建立糧食生產、倉儲、加工、物流基地,開展異地代儲合作;運用農業大數據、物聯網、移動互聯網、人工智能等技術,依托糧食交易大會、農產品展銷會、電商平臺等,拓寬糧食銷售渠道。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糧食應急體系,科學布局、合理構建糧食應急儲存、運輸、加工、供應網絡,動態管理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提高糧食應急能力,定期開展糧食應急演練和培訓。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糧食節約工作的領導,推進糧食節約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做好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加工、消費等環節的糧食節約工作:
(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推廣農作物科學種植、機收減損和產地烘干實用技術,加強糧食作物生長期保護管理和飼料糧減量替代;
(二)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儲存環節節約減損,提高糧食加工出品率,加強糧食資源綜合利用;
(三)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反食品浪費舉措;
(四)商務部門應當加強餐飲行業管理,建立健全行業標準、服務規范;
(五)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糧食運輸管理,做好運輸環節糧食減損保障。
單位食堂和餐飲經營者應當建立節約用餐提醒提示制度,不得誘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或者設置最低消費,對餐飲浪費行為予以勸導。鼓勵提供餐后免費打包服務。
第三十一條 糧食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糧食質量標準、食品安全標準和技術規范,對糧食質量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糧食生產經營者收購糧食應當按照糧食質量安全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以及有關規定進行檢驗,并建立糧食質量安全檔案。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承儲省級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未剝離商業性經營業務,承儲市、縣級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未實行儲備業務與商業性經營業務分開的,由相應管理權限的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糧食安全保障工作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關于《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糧食安全保障法〉辦法(草案)》的說明
——2025年5月12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上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局長 萬瑞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現就《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說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制定《辦法》是更好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的需要。糧食事關國計民生,糧食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基石。我省是全國13個糧食主產省和5個糧食凈調出大省之一,也是糧食收購、儲備、加工、銷售大省。習近平總書記在安徽考察時殷殷囑托“建設江淮糧倉,扛牢糧食保供責任”。制定《辦法》,發揮我省產糧大省優勢,并與我省已出臺的耕地保護、糧食生產、儲備、流通、節約等領域的法規、政策相協調,形成具有特色的糧食安全保障法規政策體系,十分必要。
(二)制定《辦法》是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的需要。2023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這是我國糧食安全領域第一部基礎性、統領性法律,構建了我國糧食安全保障全環節全過程的制度體系。通過地方配套立法,結合我省實際,細化實化上位法的制度規定,非常迫切。
(三)制定《辦法》是有效解決我省糧食安全保障問題的需要。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堅強領導下,我省糧食安全保障工作取得顯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如耕地“非農化”、“非糧化”現象不同程度存在、種業自主創新能力不足、主產區產糧積極性待提高、糧食產業發展水平還不高等。健全法治保障機制,也迫在眉睫。
二、起草過程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25年立法計劃,省糧食和儲備局將《辦法(草案送審稿)》報省政府。省司法廳承辦后,開展立法調研,征求各市人民政府、省直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意見,召開專家論證和部門協調會。在認真聽取各方意見、學習兄弟省市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形成了《辦法(草案)》。2025年4月16日,省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辦法(草案)》。
三、主要內容
《辦法(草案)》共33條,不設章節。
(一)壓實耕地保護責任。一是細化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在耕地占補平衡、耕地質量保護、耕地用途管控等方面的具體職責,遏制破壞耕地、擅自改變耕地用途行為(第四條至第七條)。二是穩定糧食播種面積,提高糧食產量,促進糧食生產穩定發展(第八條)。三是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改造,推動河流治理和灌區改造,推進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溝渠整治(第十條)。
(二)支持糧食生產經營。一是支持糧食作物種業發展(第九條)。二是強化糧食生產科技支撐,推動農業重大科技聯合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第十一條)。三是落實糧食獎補、保險政策,調動糧食生產者、產糧大縣種糧積極性(第十四條)。四是鼓勵適度規模經營。扶持和培育種糧大戶、糧食生產類家庭農場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農業經營主體,推行糧食生產集約化和適度規模經營(第十三條)。
(三)保護種糧農民利益。一是落實保護性糧食收購政策,對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小麥和稻谷質量受損,省人民政府可以組織保護性收購(第二十二條)。二是維護糧食流通秩序。建立儲備糧食吞吐協調聯動機制,調節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保護種糧農民利益(第二十條)。
(四)加強糧食儲備安全管理。一是細化承儲省級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剝離商業性經營業務規定(第十六條)。二是支持高標準糧倉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與政府糧食收儲任務相匹配、符合現代化儲糧標準的糧食倉儲設施(第十九條)。
(五)推進糧食產業高質量發展。一是落實財政、稅收、金融等糧食產業支持政策,支持糧食企業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第二十四條)。二是建立糧食產銷合作機制。推動與長三角等區域建立糧食產銷合作機制(第二十五條)。
《辦法(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一并審議。
關于《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
安全保障法〉辦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5年7月10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上
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汪利民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7月7日下午,常委會分組會議審議了《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辦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改稿比較成熟,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建議修改后提請常委會本次會議表決。會后,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省司法廳、自然資源廳、農業農村廳、糧食和儲備局,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改稿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初步修改。8日下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初步修改情況的說明,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辦法(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表決稿),并于7月9日下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關于培育名特優糧食品牌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建議突出我省特色,增加培育名特優糧食品牌等相關內容。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培育名特優糧食品牌,強化糧食地理標志和商標保護,有利于提升我省農產品附加值和經濟效益,增加農民收入,推動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建議在修改稿第十二條中增加一款,對鼓勵和支持名特優糧食品牌培育,強化糧食地理標志和商標保護等作出規定。(表決稿第十二條第二款)
此外,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還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條序調整,不再一一說明。
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認為,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辦法》,對于進一步確保糧食安全,保障糧食有效供給,促進糧食產業高質量發展,提高防范和抵御糧食安全風險能力,維護社會安定穩定,具有重要意義。經過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以及本次會議審議,形成的表決稿符合本省實際,與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已基本吸收,比較成熟,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表決。
日期:2025-07-16
(十四屆)第五十號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辦法》已經2025年7月10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7月12日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
保障法》辦法
(2025年7月10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糧食安全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落實國家糧食安全戰略,堅持藏糧于地、藏糧于技,鞏固提高糧食生產能力,夯實政府糧食儲備,促進糧食產業高質量發展,保障糧食市場平穩運行,高水平建設江淮糧倉。
第三條 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實行糧食安全黨政同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糧食安全保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糧食生產、收購、儲存、運輸、加工、銷售協同保障機制,完善糧食和食物節約常態長效治理機制,落實糧食生產、儲備、流通、應急管理制度,增強糧食安全保障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采取措施,調動糧食生產者保護耕地和種糧的積極性。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糧食和儲備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配合,做好糧食安全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水行政、市場監督管理、商務、衛生健康、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門和氣象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糧食安全保障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糧食安全宣傳教育,提升全社會糧食安全意識,推進生產、儲存、運輸、加工、銷售、消費全鏈條節約減損,促進形成愛惜糧食、節約糧食的良好風尚。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級落實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目標任務,納入各級國土空間規劃,確保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
第七條 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嚴格控制各類占用耕地行為;確需占用耕地的,應當依法落實補充耕地責任,補充與所占用耕地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耕地。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補充耕地的數量進行認定、對補充耕地的質量進行驗收,并加強耕地質量跟蹤評價。補充耕地情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耕地質量保護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制定本區域規劃方案或者具體實施方案,健全高標準農田建設和運營管護多元投入機制,明確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責任,完善管護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田塊整治、灌溉排水設施配套、地力提升、農業小氣候和土壤墑情監測等措施,提高中低產田產能;開展酸化退化耕地治理,推進撂荒地復耕利用;指導糧食生產者采取增施有機肥、保護性耕作等措施提升耕地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耕地生態環境保護,開展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支持推廣綠色、高效糧食生產技術,促進農業綠色發展。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糧食和重要農產品保供目標任務,加強耕地種植用途管控,落實耕地利用優先序,調整優化種植結構,確保耕地主要用于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及飼草飼料生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耕地種植用途管控日常監督。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現違反耕地種植用途管控要求行為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落實糧食生產相關任務,優化生產布局,穩定糧食播種面積,提高糧食產量和品質,增強糧食生產供給保障能力。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加強糧食作物種質資源保護開發利用,加快糧食作物良種聯合攻關,建設生物育種創新平臺,培育壯大種業企業,加強種業知識產權保護,支持種業科技創新及其產業化應用。
鼓勵和支持糧食作物良種培育、生產、更新和推廣使用,加強糧食作物種子生產基地和服務體系建設,強化種子市場監管,建立健全糧食作物種子儲備制度,提升供種保障能力。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做好糧食生產資料穩定供應工作,指導糧食生產者科學使用農藥、肥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引導種植優質高產的糧食品種,提高糧食單產和綜合生產效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名特優糧食品牌培育,強化糧食地理標志和商標保護。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水行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職責開展全域水患治理,加強河流治理和灌區改造,推進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溝渠整治,組織做好農田水利工程運行維護,提高保障糧食生產用水能力。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廣普及糧食生產機械化技術,實施農業機械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鼓勵使用綠色、智能、高效、適用的農業機械。支持農業機械社會化服務組織發展,促進糧食生產全程機械化,降低糧食生產成本,提高糧食生產效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鼓勵和支持大型高端智能農業機械裝備、丘陵山區適用小型機械和農業機械關鍵核心零部件研發應用,推動農業重大科技聯合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因地制宜推廣間作套種等種植方法。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業自然災害和生物災害監測預警體系、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機制,推進智慧農業氣象服務系統建設,強化農業氣象災害風險監測預警預報能力。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扶持和培育種糧大戶、家庭農場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農業經營主體從事糧食生產,引導適度規模經營,支持糧食生產集約化。
鼓勵糧食經營者通過基地建設、訂單種植、訂單收購以及提供加工、儲存、營銷服務等方式,與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開展合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糧食生產獎補政策和政策性收儲規定,完善保險補貼等支持政策體系,調動糧食生產者的種糧積極性。
省人民政府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健全對產糧大縣的利益補償機制,降低產糧大縣農業保險縣級保費補貼承擔比例,提高糧食安全保障相關指標在產糧大縣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考核中的比重,調動產糧大縣種糧積極性。
第十八條 建立以省級糧食儲備為主,市、縣兩級糧食儲備為輔的三級地方政府糧食儲備體系,分級負責、分級儲備、分級管理。
全省政府糧食儲備根據國務院確定的總量規模實施并實行動態調整。地方各級政府糧食儲備不得低于上一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數量,并及時足額落實到位。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政府糧食儲備運營管理機制,確保地方政府糧食儲備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并節約成本、費用。
承儲省級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應當剝離商業性經營業務;承儲市、縣兩級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將儲備業務與商業性經營業務分開。
第二十條 承儲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加強對承儲糧食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管理:
(一)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和消防安全責任;
(二)全過程記錄承儲糧食收購、銷售、輪換、動用等信息,實現對承儲糧食信息的實時采集、處理、傳輸、共享,確保可查詢、可追溯;
(三)執行儲備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制度;
(四)實施糧食安全風險事項報告制度;
(五)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不得虛報、瞞報政府糧食儲備數量、質量、品種,保證賬實相符、賬賬相符、儲存安全。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導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建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社會儲糧,鼓勵糧食經營者建立合理商業庫存,支持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自主儲糧,鼓勵有條件的經營主體為農戶提供糧食代儲服務。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與政府糧食收儲任務相匹配、符合現代化儲糧標準的糧食倉儲設施,推廣應用綠色儲糧新技術,加強政府糧食儲備管理信息化建設,推進糧食儲備管理科學化、智能化、綠色化。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規范糧食流通市場秩序,加強糧食收購管理,落實國家糧食宏觀調控政策,推動形成主體多元、渠道多樣、優糧優價的市場化流通格局。
省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應當協調聯動省、市、縣三級政府儲備糧食的收儲、銷售,調節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擅自拆除或者遷移政府投資建設的糧食流通基礎設施,不得擅自改變政府投資建設的糧食流通基礎設施的用途。
因重大項目建設或者涉及糧食流通格局優化調整,確需拆除、遷移政府投資建設的糧食流通基礎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征得相關糧油倉儲單位同意,并事先經設施所在地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逐級報告至省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部門。所在地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應當確保糧食流通基礎設施滿足糧食安全需要。
第二十五條 對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不符合質量標準或者食品安全指標的小麥和稻谷,為保護糧食生產者利益,省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對小麥、稻谷實行保護性收購,有關費用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健全完善糧食風險基金管理制度,增強支持地方糧食儲備、維持糧食流通秩序、穩定糧食市場等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財政、稅收、金融、保險、土地、用電、物流等糧食產業支持政策,支持糧食加工企業實施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打造食品和飼料產業集群,推進糧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綜合利用加工協調發展,促進糧食適度加工和副產品綜合利用,增加綠色、優質、營養糧食加工產品供給,延伸產業鏈,提升價值鏈,提高糧食綜合生產效益。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糧食產銷跨區域合作,鼓勵糧食經營者到主銷區開設糧食銷售窗口;支持主銷區糧食經營者到主產區建立糧食生產、倉儲、加工、物流基地,開展異地代儲合作;運用農業大數據、物聯網、移動互聯網、人工智能等技術,依托糧食交易大會、農產品展銷會、電商平臺等,拓寬糧食銷售渠道。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糧食應急體系,科學布局、合理構建糧食應急儲存、運輸、加工、供應網絡,動態管理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提高糧食應急能力,定期開展糧食應急演練和培訓。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糧食節約工作的領導,推進糧食節約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做好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加工、消費等環節的糧食節約工作:
(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推廣農作物科學種植、機收減損和產地烘干實用技術,加強糧食作物生長期保護管理和飼料糧減量替代;
(二)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儲存環節節約減損,提高糧食加工出品率,加強糧食資源綜合利用;
(三)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反食品浪費舉措;
(四)商務部門應當加強餐飲行業管理,建立健全行業標準、服務規范;
(五)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糧食運輸管理,做好運輸環節糧食減損保障。
單位食堂和餐飲經營者應當建立節約用餐提醒提示制度,不得誘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或者設置最低消費,對餐飲浪費行為予以勸導。鼓勵提供餐后免費打包服務。
第三十一條 糧食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糧食質量標準、食品安全標準和技術規范,對糧食質量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糧食生產經營者收購糧食應當按照糧食質量安全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以及有關規定進行檢驗,并建立糧食質量安全檔案。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承儲省級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未剝離商業性經營業務,承儲市、縣級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未實行儲備業務與商業性經營業務分開的,由相應管理權限的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糧食安全保障工作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關于《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糧食安全保障法〉辦法(草案)》的說明
——2025年5月12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上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局長 萬瑞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現就《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說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制定《辦法》是更好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的需要。糧食事關國計民生,糧食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基石。我省是全國13個糧食主產省和5個糧食凈調出大省之一,也是糧食收購、儲備、加工、銷售大省。習近平總書記在安徽考察時殷殷囑托“建設江淮糧倉,扛牢糧食保供責任”。制定《辦法》,發揮我省產糧大省優勢,并與我省已出臺的耕地保護、糧食生產、儲備、流通、節約等領域的法規、政策相協調,形成具有特色的糧食安全保障法規政策體系,十分必要。
(二)制定《辦法》是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的需要。2023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這是我國糧食安全領域第一部基礎性、統領性法律,構建了我國糧食安全保障全環節全過程的制度體系。通過地方配套立法,結合我省實際,細化實化上位法的制度規定,非常迫切。
(三)制定《辦法》是有效解決我省糧食安全保障問題的需要。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堅強領導下,我省糧食安全保障工作取得顯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如耕地“非農化”、“非糧化”現象不同程度存在、種業自主創新能力不足、主產區產糧積極性待提高、糧食產業發展水平還不高等。健全法治保障機制,也迫在眉睫。
二、起草過程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25年立法計劃,省糧食和儲備局將《辦法(草案送審稿)》報省政府。省司法廳承辦后,開展立法調研,征求各市人民政府、省直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意見,召開專家論證和部門協調會。在認真聽取各方意見、學習兄弟省市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形成了《辦法(草案)》。2025年4月16日,省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辦法(草案)》。
三、主要內容
《辦法(草案)》共33條,不設章節。
(一)壓實耕地保護責任。一是細化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在耕地占補平衡、耕地質量保護、耕地用途管控等方面的具體職責,遏制破壞耕地、擅自改變耕地用途行為(第四條至第七條)。二是穩定糧食播種面積,提高糧食產量,促進糧食生產穩定發展(第八條)。三是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改造,推動河流治理和灌區改造,推進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溝渠整治(第十條)。
(二)支持糧食生產經營。一是支持糧食作物種業發展(第九條)。二是強化糧食生產科技支撐,推動農業重大科技聯合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第十一條)。三是落實糧食獎補、保險政策,調動糧食生產者、產糧大縣種糧積極性(第十四條)。四是鼓勵適度規模經營。扶持和培育種糧大戶、糧食生產類家庭農場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農業經營主體,推行糧食生產集約化和適度規模經營(第十三條)。
(三)保護種糧農民利益。一是落實保護性糧食收購政策,對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小麥和稻谷質量受損,省人民政府可以組織保護性收購(第二十二條)。二是維護糧食流通秩序。建立儲備糧食吞吐協調聯動機制,調節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保護種糧農民利益(第二十條)。
(四)加強糧食儲備安全管理。一是細化承儲省級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剝離商業性經營業務規定(第十六條)。二是支持高標準糧倉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與政府糧食收儲任務相匹配、符合現代化儲糧標準的糧食倉儲設施(第十九條)。
(五)推進糧食產業高質量發展。一是落實財政、稅收、金融等糧食產業支持政策,支持糧食企業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第二十四條)。二是建立糧食產銷合作機制。推動與長三角等區域建立糧食產銷合作機制(第二十五條)。
《辦法(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一并審議。
關于《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
安全保障法〉辦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5年7月10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上
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汪利民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7月7日下午,常委會分組會議審議了《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辦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改稿比較成熟,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建議修改后提請常委會本次會議表決。會后,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省司法廳、自然資源廳、農業農村廳、糧食和儲備局,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改稿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初步修改。8日下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初步修改情況的說明,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辦法(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表決稿),并于7月9日下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關于培育名特優糧食品牌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建議突出我省特色,增加培育名特優糧食品牌等相關內容。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培育名特優糧食品牌,強化糧食地理標志和商標保護,有利于提升我省農產品附加值和經濟效益,增加農民收入,推動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建議在修改稿第十二條中增加一款,對鼓勵和支持名特優糧食品牌培育,強化糧食地理標志和商標保護等作出規定。(表決稿第十二條第二款)
此外,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還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條序調整,不再一一說明。
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認為,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辦法》,對于進一步確保糧食安全,保障糧食有效供給,促進糧食產業高質量發展,提高防范和抵御糧食安全風險能力,維護社會安定穩定,具有重要意義。經過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以及本次會議審議,形成的表決稿符合本省實際,與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已基本吸收,比較成熟,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表決。
日期:2025-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