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份已經過去,現在隨食品伙伴網一起,回顧一下過去一個月食品行業熱點新聞吧!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公布 3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月3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令第24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食藥總局2015年8月31日公布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新《辦法》貫徹落實了國務院“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和《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的要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推動食品生產監管工作重心向事后監管轉移,進一步增強食品生產許可管理體制的可操作性。《辦法》規定生產許可監管部門由原國家及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改為國家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此調整主要是機構改革所引起的變化,在整個辦法中都有所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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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71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征求意見稿發布
2019年12月31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開發布了包括GB 7718在內的13項標準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到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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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修訂發布了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
2020年1月6日,農業農村部以公告第250號修訂發布了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以下簡稱“禁用清單”),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以本清單為準,原農業部公告第193號、235號、560號等文件中的相關內容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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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發布
1月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官網發布《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提到,食鹽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鹽質量安全追溯體系,落實生產銷售全程記錄制度,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如實記錄并保存進貨查驗、出廠檢驗、食鹽銷售等信息,保證食鹽質量安全可追溯。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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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歸等6種物質納入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黨參等9種物質開展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管理試點
1月6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印發《關于當歸等6種新增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公告》。《公告》指出,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經安全性評估并廣泛征求意見,現將當歸、山柰、西紅花、草果、姜黃、蓽茇等6種物質納入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管理,僅作為香辛料和調味品使用。其作為食品生產經營時,標簽、說明書、廣告、宣傳信息等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此外,1月6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關于對黨參等9種物質開展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提出將對黨參、肉蓯蓉、鐵皮石斛、西洋參、黃芪、靈芝、山茱萸、天麻、杜仲葉等9種物質開展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下稱食藥物質)生產經營試點工作。
《通知》提出,上述9種物質作為食藥物質時,建議按照傳統方式適量食用,孕婦、哺乳期婦女及嬰幼兒等特殊人群不推薦食用。傳統方式通常指僅對原材料進行粉碎、切片、壓榨等。作為食藥物質時其標簽、說明書、廣告、宣傳信息等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上述物質作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時,應當按保健食品有關規定管理;作為中藥材使用時,應當按中藥材有關規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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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兩國正式簽署了中美第一階段經貿協議
1月15日,中美兩國正式簽署了中美第一階段經貿協議。
協議文本包括序言、知識產權、技術轉讓、食品和農產品、金融服務、匯率和透明度、擴大貿易、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最終條款九個章節。同時,雙方達成一致,美方將履行分階段取消對華產品加征關稅的相關承諾,實現加征關稅由升到降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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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時七年“江小白”商標爭奪塵埃落定
歷經七年,江小白公司與江津酒廠的“江小白”商標之爭塵埃落定。1月6日,江小白公司發布關于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江小白”商標案勝訴的聲明,聲明稱,“江小白”商標審理終結,最高人民法院判定江小白公司勝訴,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京行終2122號行政判決;維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行初1213號行政判決,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江小白”商標并非江津酒廠的商標,根據定制產品銷售合同,江津酒廠對定制產品除其注冊商標 “幾江”外的產品概念、廣告用語等并不享有知識產權,新藍圖公司對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并未侵害江津酒廠的合法權益,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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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依法治國辦等部門發布食藥監管執法司法典型案例
1月9日,中央依法治國辦聯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發布15件食藥監管執法司法典型案例。
這15件案例均為2018年以來查辦的案件,其中,8件為食品監管領域案例,7件為藥品監管領域案例。其中,既有發生在人民群眾身邊的假冒堅果、含鋁泡打粉包子等案件,也有總涉案金額數億元的重大案件;既有利用傳銷手段銷售假藥坑害老年人等傳統類型案件,也有利用微信、微博等互聯網手段實施違法行為的新型案件。既有生產、銷售假酒、假藥等案件,也有執法司法機關密切配合、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充分發揮作用,使用公益訴訟手段保護人民群眾利益的案件,對不法分子起到強烈震懾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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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2-04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公布 3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月3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令第24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食藥總局2015年8月31日公布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新《辦法》貫徹落實了國務院“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和《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的要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推動食品生產監管工作重心向事后監管轉移,進一步增強食品生產許可管理體制的可操作性。《辦法》規定生產許可監管部門由原國家及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改為國家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此調整主要是機構改革所引起的變化,在整個辦法中都有所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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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1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開發布了包括GB 7718在內的13項標準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到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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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修訂發布了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
2020年1月6日,農業農村部以公告第250號修訂發布了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以下簡稱“禁用清單”),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以本清單為準,原農業部公告第193號、235號、560號等文件中的相關內容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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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負責人就近期發布的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答記者問
《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發布
1月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官網發布《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提到,食鹽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鹽質量安全追溯體系,落實生產銷售全程記錄制度,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如實記錄并保存進貨查驗、出廠檢驗、食鹽銷售等信息,保證食鹽質量安全可追溯。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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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印發《關于當歸等6種新增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公告》。《公告》指出,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經安全性評估并廣泛征求意見,現將當歸、山柰、西紅花、草果、姜黃、蓽茇等6種物質納入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管理,僅作為香辛料和調味品使用。其作為食品生產經營時,標簽、說明書、廣告、宣傳信息等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此外,1月6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關于對黨參等9種物質開展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提出將對黨參、肉蓯蓉、鐵皮石斛、西洋參、黃芪、靈芝、山茱萸、天麻、杜仲葉等9種物質開展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下稱食藥物質)生產經營試點工作。
《通知》提出,上述9種物質作為食藥物質時,建議按照傳統方式適量食用,孕婦、哺乳期婦女及嬰幼兒等特殊人群不推薦食用。傳統方式通常指僅對原材料進行粉碎、切片、壓榨等。作為食藥物質時其標簽、說明書、廣告、宣傳信息等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上述物質作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時,應當按保健食品有關規定管理;作為中藥材使用時,應當按中藥材有關規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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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黨參等9種物質開展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 (國衛食品函〔2019〕311號)
關于當歸等6種新增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公告 (2019年第8號)
中美兩國正式簽署了中美第一階段經貿協議
1月15日,中美兩國正式簽署了中美第一階段經貿協議。
協議文本包括序言、知識產權、技術轉讓、食品和農產品、金融服務、匯率和透明度、擴大貿易、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最終條款九個章節。同時,雙方達成一致,美方將履行分階段取消對華產品加征關稅的相關承諾,實現加征關稅由升到降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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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七年,江小白公司與江津酒廠的“江小白”商標之爭塵埃落定。1月6日,江小白公司發布關于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江小白”商標案勝訴的聲明,聲明稱,“江小白”商標審理終結,最高人民法院判定江小白公司勝訴,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京行終2122號行政判決;維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行初1213號行政判決,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江小白”商標并非江津酒廠的商標,根據定制產品銷售合同,江津酒廠對定制產品除其注冊商標 “幾江”外的產品概念、廣告用語等并不享有知識產權,新藍圖公司對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并未侵害江津酒廠的合法權益,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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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依法治國辦等部門發布食藥監管執法司法典型案例
1月9日,中央依法治國辦聯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發布15件食藥監管執法司法典型案例。
這15件案例均為2018年以來查辦的案件,其中,8件為食品監管領域案例,7件為藥品監管領域案例。其中,既有發生在人民群眾身邊的假冒堅果、含鋁泡打粉包子等案件,也有總涉案金額數億元的重大案件;既有利用傳銷手段銷售假藥坑害老年人等傳統類型案件,也有利用微信、微博等互聯網手段實施違法行為的新型案件。既有生產、銷售假酒、假藥等案件,也有執法司法機關密切配合、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充分發揮作用,使用公益訴訟手段保護人民群眾利益的案件,對不法分子起到強烈震懾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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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依法治國辦等相關部門負責人就發布食藥監管執法司法典型案例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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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