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0日,馬來西亞衛生部 食品安全和質量司發布了《食品法 1983》相關法規2025年2號(Bil 2/2025)征求意見草案,征求意見截至2025年7月19日。該草案修訂范圍較廣,其中,對于《食品條例 1985》中可可和可可制品相關產品標準進行了增加、刪減、調整,涉及可可豆、可可粒、可可脂、可可粉、可可粕、巧克力等多種產品。向馬來西亞出口可可及可可制品的中國企業,及時了解法規變化至關重要,接下來,食品伙伴網帶大家了解一下該草案的最新變化。
1.新增產品標準
新增可可粕、復合巧克力、預混可可粉或預混巧克力粉三個產品標準要求,從原料來源、成分構成、感官特性以及標簽標識等多個關鍵維度進行全面規范。
可可粕是通過部分或完全去除可可膏、可可塊、可可餅或可可液中的脂肪而獲得的產品。可可粕中可可殼含量(以未堿化干基計)≤4.5%。
復合巧克力以可可為主要原料生產的具有與巧克力相似感官特性的產品。除可可脂外,必須含有>5%的可食用植物油脂;復合巧克力產品可含有允許使用的甜味劑、乳制品、其他食品原料、允許使用的食用香料(模仿巧克力風味或乳類風味的食用香料除外);標簽上不得單獨標注“巧克力(馬來語 Coklat)”字樣,“巧克力”必須與“復合(馬來語 Compound)”一詞組合標示。
預混可可粉或預混巧克力粉為由可可粉制成,可不添加或添加允許的甜味劑及其他食品原料的配制產品。預混巧克力粉中可可粉含量≥32%(質量分數);標簽上應注明:混合物中可可粉含量百分比以及食用說明;如果預混可可粉或預混巧克力粉為即飲形式,則應根據具體情況視為可可飲料或巧克力飲料。
2.刪除、整合產品標準
簡化定義
可可豆、可可碎的定義刪除了“經過充分發酵和烘焙”等對于前期處理工藝的要求;僅要求可可豆為可可樹(Theobroma cacao L)的完整種子,可可粒是從干凈的可可豆皮殼中剝離出來的產品。可可粉的定義簡化為“由可可粕制備而成的粉末產品”,刪除“不得含有水、脂肪和堿”的限制。
新增指標
新增可可殼含量指標要求,可可粉、可可膏、可可塊、可可餅或可可液中可可殼含量(以未堿化干基計)≤1.75%、可可粕≤4.5%。其中可可粉、可可膏、可可塊、可可餅或可可液的規定與中國相關產品標準規定一致。明確可可粉、可可膏、可可塊、可可餅或可可液、巧克力、復合巧克力、預混可可粉或預混巧克力粉等產品所使用的食用香料,不得為模仿巧克力風味或乳類風味的食用香料。
整合標準
刪除白巧克力、牛奶巧克力產品標準要求,整合到巧克力產品標準中。巧克力是以可可為主要原料制成,可添加乳制品、糖類及其他允許使用的甜味劑。巧克力除添加的面粉、淀粉及動物脂肪(乳脂除外)外,其他可食用食品原料的含量不得超過終產品總重量的40%;除可可脂外的植物油脂含量不得超過終產品總重量的5%。不同類型巧克力的指標要求詳見表1。
小結
《食品法 1983》相關法規2025年2號(Bil 2/2025)征求意見草案對于可可和可可制品相關產品標準的制修訂可謂是大刀闊斧,建議中國有相關出口業務或出口計劃的企業密切關注該草案的征求意見反饋及最終實施情況。該草案中部分指標修訂與中國現行有效的標準一致,企業可重點關注不一致的部分,必要時提前做好預案,如原料品控、工藝優化、產品檢測等。此前已經開展相關業務的企業可以與馬來西亞進口商溝通,及時了解政策導向、法規變化,也可及時提出反饋意見,助力提升中國企業在馬來西亞的市場競爭力。
1.新增產品標準
新增可可粕、復合巧克力、預混可可粉或預混巧克力粉三個產品標準要求,從原料來源、成分構成、感官特性以及標簽標識等多個關鍵維度進行全面規范。
可可粕是通過部分或完全去除可可膏、可可塊、可可餅或可可液中的脂肪而獲得的產品。可可粕中可可殼含量(以未堿化干基計)≤4.5%。
復合巧克力以可可為主要原料生產的具有與巧克力相似感官特性的產品。除可可脂外,必須含有>5%的可食用植物油脂;復合巧克力產品可含有允許使用的甜味劑、乳制品、其他食品原料、允許使用的食用香料(模仿巧克力風味或乳類風味的食用香料除外);標簽上不得單獨標注“巧克力(馬來語 Coklat)”字樣,“巧克力”必須與“復合(馬來語 Compound)”一詞組合標示。
預混可可粉或預混巧克力粉為由可可粉制成,可不添加或添加允許的甜味劑及其他食品原料的配制產品。預混巧克力粉中可可粉含量≥32%(質量分數);標簽上應注明:混合物中可可粉含量百分比以及食用說明;如果預混可可粉或預混巧克力粉為即飲形式,則應根據具體情況視為可可飲料或巧克力飲料。
2.刪除、整合產品標準
簡化定義
可可豆、可可碎的定義刪除了“經過充分發酵和烘焙”等對于前期處理工藝的要求;僅要求可可豆為可可樹(Theobroma cacao L)的完整種子,可可粒是從干凈的可可豆皮殼中剝離出來的產品。可可粉的定義簡化為“由可可粕制備而成的粉末產品”,刪除“不得含有水、脂肪和堿”的限制。
新增指標
新增可可殼含量指標要求,可可粉、可可膏、可可塊、可可餅或可可液中可可殼含量(以未堿化干基計)≤1.75%、可可粕≤4.5%。其中可可粉、可可膏、可可塊、可可餅或可可液的規定與中國相關產品標準規定一致。明確可可粉、可可膏、可可塊、可可餅或可可液、巧克力、復合巧克力、預混可可粉或預混巧克力粉等產品所使用的食用香料,不得為模仿巧克力風味或乳類風味的食用香料。
整合標準
刪除白巧克力、牛奶巧克力產品標準要求,整合到巧克力產品標準中。巧克力是以可可為主要原料制成,可添加乳制品、糖類及其他允許使用的甜味劑。巧克力除添加的面粉、淀粉及動物脂肪(乳脂除外)外,其他可食用食品原料的含量不得超過終產品總重量的40%;除可可脂外的植物油脂含量不得超過終產品總重量的5%。不同類型巧克力的指標要求詳見表1。
小結
《食品法 1983》相關法規2025年2號(Bil 2/2025)征求意見草案對于可可和可可制品相關產品標準的制修訂可謂是大刀闊斧,建議中國有相關出口業務或出口計劃的企業密切關注該草案的征求意見反饋及最終實施情況。該草案中部分指標修訂與中國現行有效的標準一致,企業可重點關注不一致的部分,必要時提前做好預案,如原料品控、工藝優化、產品檢測等。此前已經開展相關業務的企業可以與馬來西亞進口商溝通,及時了解政策導向、法規變化,也可及時提出反饋意見,助力提升中國企業在馬來西亞的市場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