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三小”監管,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印發《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規定縣級食品監管部門應當在發放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備案證或者收到食品攤販登記信息之日起30日內,進行現場監督檢查。這一制度設計充分順應了“弱化事前審批,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的時代要求。
《管理條例》體現了便民、利民原則,堅持執法重心下移,規定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的備案主要由縣級食品監管行政部門實施,對“三小”的日常檢查、抽樣檢驗、行政處罰等職責也主要由縣級食品監管部門承擔。
《管理條例》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添加劑,禁止食品小作坊接受委托生產加工或者分裝食品。《管理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對新投產、停產超過3個月后重新生產,以及改變生產工藝后生產的首批食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生產、銷售,且每年至少對其生產的食品進行一次檢驗,檢驗報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同時規定了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應當有標簽,標明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小作坊名稱、備案號、生產地址等,標簽內容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
日期:2018-01-20
《管理條例》體現了便民、利民原則,堅持執法重心下移,規定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的備案主要由縣級食品監管行政部門實施,對“三小”的日常檢查、抽樣檢驗、行政處罰等職責也主要由縣級食品監管部門承擔。
《管理條例》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添加劑,禁止食品小作坊接受委托生產加工或者分裝食品。《管理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對新投產、停產超過3個月后重新生產,以及改變生產工藝后生產的首批食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生產、銷售,且每年至少對其生產的食品進行一次檢驗,檢驗報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同時規定了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應當有標簽,標明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小作坊名稱、備案號、生產地址等,標簽內容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
日期:2018-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