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超市公開銷售過期食品,消費者吳某將某大型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退一賠十。近日,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法院判決支持了吳某的訴訟請求。
2017年3月8日,吳某在蚌埠某超市購買湖北神丹健康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神丹健康咸蛋”12盒,單價26.9元/盒,合計價款322.8元。該健康咸蛋包裝盒標注:“生產日期2016年8月19日,保質期常溫下180天”。吳某在購買該食品時,該食品已經超過了保質期21天。此后,雙方協商未果,吳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蚌埠某超市退還所購食品價款,并支付涉案食品十倍價款賠償金。
法院審理認為,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所銷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及時清理下架。蚌埠某超市對于過期食品沒有及時清理下架,并仍在繼續銷售,屬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應當認定其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綜上,法院遂做出上述判決。
日期:2017-06-30
2017年3月8日,吳某在蚌埠某超市購買湖北神丹健康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神丹健康咸蛋”12盒,單價26.9元/盒,合計價款322.8元。該健康咸蛋包裝盒標注:“生產日期2016年8月19日,保質期常溫下180天”。吳某在購買該食品時,該食品已經超過了保質期21天。此后,雙方協商未果,吳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蚌埠某超市退還所購食品價款,并支付涉案食品十倍價款賠償金。
法院審理認為,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所銷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及時清理下架。蚌埠某超市對于過期食品沒有及時清理下架,并仍在繼續銷售,屬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應當認定其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綜上,法院遂做出上述判決。
日期:2017-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