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3日,商務部發布第4號商務部令《商務部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對有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決定廢止16件規章,食品伙伴網注意到與食品相關的《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5年第25號)也在廢止之列,實施了十多年的酒類監管規章正式廢止。
一、規章廢止原因
主要原因是食品安全監管職能發生了變化。從2013年起,國家進行食品監管機構改革,就酒類產品監管而言,關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食藥總局)與商務部的職責分工是這樣的:商務部負責擬訂促進餐飲服務和酒類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食藥總局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和酒類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食藥總局關于食品安全監管出臺了一系列的部門規章,如《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等,都對食品安全監管提出了很具體的要求。
食品伙伴網認為,另一導致該規章廢止的因素是:大部分條款已經被其他現行的法律法規內容所涵蓋,如規章第十八條要求酒類經營者銷售酒類商品應明碼標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里已經有明碼標價的要求。規章第十九條關于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的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七條也已經明確了。只是規章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規章廢止以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七條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標志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二、規章廢止以后的酒類監管
1、通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訂)、《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也包括通用的強制執行的如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31621-201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括上文提及的食藥總局發布的各類規章同樣要遵守。
2、酒類專用標準
GB 2757-201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蒸餾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發酵酒及其配制酒》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以及一些推薦性行業標準如:SB/T 11000-2013 《酒類行業流通服務規范》、SB/T 10711-2012《葡萄酒原酒流通技術規范》、SB/T 10713-2012 《白酒原酒及基酒流通技術規范》等也可以參考。
3、其他要求
對于進口酒類的監管依據除了《食品安全法》和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和實施條例,還有質檢總局規章《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總之,《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的廢止,并不意味著酒類流通監管會處于監管空白,酒類經營者應當關注現行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變化發展,做到依法經營。
日期:2016-11-15
一、規章廢止原因
主要原因是食品安全監管職能發生了變化。從2013年起,國家進行食品監管機構改革,就酒類產品監管而言,關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食藥總局)與商務部的職責分工是這樣的:商務部負責擬訂促進餐飲服務和酒類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食藥總局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和酒類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食藥總局關于食品安全監管出臺了一系列的部門規章,如《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等,都對食品安全監管提出了很具體的要求。
食品伙伴網認為,另一導致該規章廢止的因素是:大部分條款已經被其他現行的法律法規內容所涵蓋,如規章第十八條要求酒類經營者銷售酒類商品應明碼標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里已經有明碼標價的要求。規章第十九條關于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的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七條也已經明確了。只是規章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規章廢止以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七條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標志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二、規章廢止以后的酒類監管
1、通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訂)、《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也包括通用的強制執行的如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31621-201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括上文提及的食藥總局發布的各類規章同樣要遵守。
2、酒類專用標準
GB 2757-201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蒸餾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發酵酒及其配制酒》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以及一些推薦性行業標準如:SB/T 11000-2013 《酒類行業流通服務規范》、SB/T 10711-2012《葡萄酒原酒流通技術規范》、SB/T 10713-2012 《白酒原酒及基酒流通技術規范》等也可以參考。
3、其他要求
對于進口酒類的監管依據除了《食品安全法》和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和實施條例,還有質檢總局規章《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總之,《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的廢止,并不意味著酒類流通監管會處于監管空白,酒類經營者應當關注現行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變化發展,做到依法經營。
日期:2016-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