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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之嬰幼兒配方乳粉篇(下)如何護佑嬰幼兒配方乳粉安全-法律責任

   2016-10-21 食品伙伴網991
核心提示:國務院法制辦近日公布的食安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為條例送審稿)共10章208條,強化了包括嬰幼兒配方食品在內
    國務院法制辦近日公布的食安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為“條例送審稿”)共10章208條,強化了包括嬰幼兒配方食品在內的特殊食品的監管,對保障嬰幼兒配方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其中第九章中明確了食品有關違法行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食品伙伴網嬰配注冊組分析整理了涉及嬰幼兒配方食品的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下面讓警鐘響起來~
 
    1、違法生產經營特殊食品的應當從重處罰。(第一百九十七條)
 
    2、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一年內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已經受到行政處罰,或者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六個月以上的情形,屬情節嚴重,將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一百七十六條)
 
    3、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特殊食品,在特殊食品中添加注冊或者備案配方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或在特殊食品生產中非法添加藥品的;或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特殊食品,貨值金額在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或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貨值金額在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將被撤銷特殊食品注冊證書。(第一百七十八條)
 
    4、非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主要供應特殊群體的;或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貨值金額二萬元以上的;或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貨值金額二萬元以上的;或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要求責令整改、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后,仍然繼續生產經營的情形,屬情節嚴重將被吊銷許可證。(第一百八十條)
 
    5、未按照要求專柜或專區銷售嬰幼兒配方食品,或嬰幼兒配方食品與藥品或者普通食品混放銷售的;進口食品經營者不能依法提供衛生證書或者出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中文標簽和檢驗標志的;特殊食品生產企業生產條件、生產工藝發生變化未按照規定進行注冊變更或者生產許可變更的;將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第一百八十二條)
 
    6、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等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食品貨值金額達到二萬元以上的;或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的情形,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第一百八十四條)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以官方最終發布稿為準)。

    相關報道:食安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之嬰幼兒配方乳粉篇(上)



日期:2016-10-21
 
行業: 乳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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