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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修訂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部分條文

   2016-08-24 廈門WTO工作站739
核心提示:2016年8月19日,臺灣地區財政部發布臺財關字第1051017215號令,修正發布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3、7、13條條文及第4
    2016年8月19日,臺灣地區“財政部”發布臺財關字第1051017215號令,修正發布“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3、7、13條條文及第4條條文的附表。 
    第3條   為簡化并加速入境旅客隨身行李物品的查驗,可視實際需要對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實施紅綠線或其他經海關核準方式辦理通關作業。
 
    第7條   入境旅客于入境時,其行李物品品目、數量合于第十一條免稅規定且無其他應申報事項者,可免填報臺灣地區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并可經綠線臺通關。
 
    入境旅客攜帶管制或限制輸入的行李物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報臺灣地區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并經紅線臺查驗通關:
 
    一、攜帶煙、酒或其他行李物品逾第十一條免稅規定者。
 
    二、攜帶外幣現鈔總值逾等值美幣一萬元者。
 
    三、攜帶無記名的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可由持有人在臺灣或境外行使權利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逾等值美幣一萬元者。
 
    四、攜帶新臺幣逾十萬元者。
 
    五、攜帶黃金價值逾美幣二萬元者。
 
    六、攜帶人民幣逾二萬元者,超過部分,入境旅客應自行封存于海關,出境時準予攜出。
 
    七、攜帶水產品及動植物類產品者。
 
    八、有不隨身行李者。
 
    九、有其他不符合免稅規定或須申報事項或依規定不得免驗通關者。
 
    入境旅客對其所攜帶行李物品可否經由綠線臺通關有疑義時,應經由紅線臺通關。
 
    經由綠線臺或經海關依第三條規定核準通關的旅客,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予檢查,除于海關指定查驗前主動申報或對于應否申報有疑義向檢查關員洽詢并主動補申報者外,海關不再受理任何方式的申報。如經查獲攜有應稅、管制、限制輸入物品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者,依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辦理。
 
    第13條   應征關稅的行李物品,其完稅價格應依關稅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六條規定核定。
 
    如依關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其完稅價格時,海關可參照下列價格數據核估之:
 
    一、“財政部關務署”搜集的合理價格數據。
 
    二、根據境內市價合理折算的價格數據。
 
    三、納稅義務人提供的參考價格數據。
 
    第4條附表“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農畜水產品、煙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環境用藥限量表”詳見: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897
 
    修正總說明和對照表詳見: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898



日期:2016-08-24
 
地區: 臺灣
標簽: 修正
行業: 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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