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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擬制定包裝食用鹽品的氟標示規定

   2016-03-29 廈門WTO工作站384
核心提示:為積極防治齲齒,參考世界衛生組織的建議及世界各國之作法,臺灣地區擬于食鹽中添加氟化物,并規范標示規定,以達到適當供氟、
    為積極防治齲齒,參考世界衛生組織的建議及世界各國之作法,臺灣地區擬于食鹽中添加氟化物,并規范標示規定,以達到適當供氟、預防齲齒的目的。2016年3月25日, “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51300008號公告,預告訂定“包裝食用鹽品之氟標示規定”,60天內接收公眾意見和建議。

    “衛生福利部”已于2016年4月27日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新增食品添加物氟化鉀及氟化鈉,開放于小包裝家庭用食鹽使用,用量以氟離子計,并訂有限量及規格標準。為期能明確、充分揭露氟鹽的信息,“衛生福利部”預告訂定“包裝食用鹽品之氟標示規定”草案,針對添加氟化鉀、氟化鈉的包裝食用鹽品,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且品名應以“氟鹽”、“含氟鹽”或“加氟鹽”命名。此外,還應注明“并同使用含氟鹽及氟錠前,應咨詢牙醫師意見。”及“限使用于家庭用鹽”等醒語字樣,并應于產品包裝上標示營養標示,且應于營養標示字段內標示產品的總氟含量。其相關醒語標示字樣的字體,其長度及寬度不得小于四毫米且其顏色須與產品外包裝底色明顯不同。另,該等氟鹽產品可于包裝上宣稱標示“可幫助牙齒健康”。該標示規定與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的氟化鉀及氟化鈉使用范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預計同步于2016年7月1日實施。


    草案條文及說明如下:
規定
說明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法源依據。
二、添加氟化鉀、氟化鈉之包裝食用鹽品,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且品名應以「氟鹽」、「含氟鹽」或「加氟鹽」命名。
添加氟化鉀、氟化鈉之包裝食用鹽品之品名標示事項。
三、前開食品標示內容應注明:「并同使用含氟鹽及氟錠前,應咨詢牙醫師意見。」及「限使用于家庭用鹽」等醒語,并應于產品包裝上標示營養標示,且應于營養標示字段內標示產品之總氟含量。
添加氟化鉀、氟化鈉之包裝食用鹽品之醒語及營養標示事項。
四、前開食品得于包裝上宣稱標示「可幫助牙齒健康」。
添加氟化鉀、氟化鈉之包裝食用鹽品之宣稱標示事項。
五、醒語標示字樣之字體,其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于四毫米且其顏色須與產品外包裝底色明顯不同。
醒語之標示方式。



日期:2016-03-29
 
地區: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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