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1日,筠連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收到投訴后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在該場所的經營區域內發現2袋“恰恰”山核桃瓜子和1袋“好麗友派”已超過保質期。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因未及時清理下架超過保質期的商品,造成了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事實。涉案食品貨值金額53元,違法所得24元。
鑒于當事人屬于初次違法,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積極改正錯誤,且違法產品貨值金額較低,符合市場監管總局《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規定的首違不罰情形。2025年1月28日,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日期:2025-03-25
經查,當事人因未及時清理下架超過保質期的商品,造成了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事實。涉案食品貨值金額53元,違法所得24元。
鑒于當事人屬于初次違法,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積極改正錯誤,且違法產品貨值金額較低,符合市場監管總局《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規定的首違不罰情形。2025年1月28日,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日期:2025-03-25